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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类投资基金, 塞浦路斯的成功之路

塞浦路斯,作为欧盟成员国之一,融合了现代化金融中心的税收优惠的特点,以及基金行业必要的基础设施。它为各种基金产品(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项目-UCTIS和非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项目-non UCTIS)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框架,并为基金管理人提供了符合欧盟相关指令的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AIFM)架构,或符合金融工具市场指令(MiFID)标准的投资公司,这两种架构都可获得欧盟“通行证”。

塞浦路斯成本低,效率高,政府当局对投资者友好,且官僚主义少。这里有着经验丰富的律师、会计师、保管人、基金管理人和经理人。其法律体系基于英国法系,提供了独立司法的、友好的商业环境,以及高质量的生活环境。

截止2018年底,塞浦路斯基金业共管理着63亿欧元的资产,与过去几年相比有着显著提升。其中48%与私募股权AIF相关,16%与房地产类AIF相关,其余的36%均匀分布于其他种类的AIF中。

另类投资基金(AIFs)

随着另类投资基金法案124(I)/2018,又称“2018年另类投资基金法案”,于2018年7月的实施,塞浦路斯基金体系更为现代化,也更进一步提供了可注册并定址于塞浦路斯的基金,另类投资基金或“非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项目(non-UCITs)”。

2018年另类投资基金法案取代了2014年的另类投资基金法案,引入了在塞浦路斯设立注册另类投资基金的可能性。它还对其他类型的另类投资基金进行了微调(如不限人数和限制人数的另类投资基金)。

塞浦路斯有着适用于所有基金产品的全面的法律框架,包括可转让集体投资项目(UCITS)和非可转让集体投资项目(non-UCITS),并为基金发起人和经理提供了多样化的架构机遇。

简单来说,2018年另类基金法案允许创建不限人数的另类投资基金(AIF-UNP),限制人数的另类投资基金(AIF-LNP),以及注册另类投资基金(RAIF)。

一个另类投资基金可以是下列法律形式:

  • 固定的或可变资本投资公司
  • 有限合伙企业(有或没有独立法人资格)
  • 共同基金(AIF-LNP或RAIF不适用)

2018年另类投资基金法案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 可以创建具有无限投资部门的另类投资基金(即伞型基金),每个都有着独立的投资策略和资产池
  • 另类投资基金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 投资经理和保管人的任命方面有着多样的选择,提供了最大程度的灵活性
  • 投资人个体可自由转让
  • 限制人数的AIF-LNP最多不可超过50名投资人
  • 有可能组建注册另类基金(RAIFs),不需要许可,大大缩短了上市时间

在过去几年中,塞浦路斯基金业经历了显著地增长,使得该岛成为了欧盟主要的基金司法管辖区之一。其战略性的地理位置,稳定的政治体系,极具吸引力的税收制度,现代化的另类投资基金法案,再加上欧盟和欧元区成员国的身份,已经吸引了全球的基金和基金经理人。

总的来说,塞浦路斯可能是欧盟最灵活、成本效益最高的基金司法管辖区。作为欧盟证券及市场管理局(ESMA)的一员,拥有全面的基金制度,以及由4,000名合格律师和5,000名合格会计师组成的相关服务团队,塞浦路斯正成为欧盟基金业的重要参与者。

塞浦路斯另类投资基金类型

2018年另类投资基金法案提供了两种另类投投资基金类型,即不限人数的另类投资基金(AIF-UNP)和限制人数的另类投资基金(AIF-LNP)。选择另类投资基金有着众多优势:

  • 监管机构不对投资类型进行限制
  • 申请程序相当简单,且节省时间
  • 经监管机构的批准,另类投资基金可采取自我管理形式
  • 另类投资基金可以设立为具有多个子结构的伞型基金,以根据独立的投资政策对不同的资产池进行管理
  • 不限人数的另类投资基金(AIF-UNP)可在塞浦路斯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欧盟许可的证券交易所上市
  • 对股息分配不征收预扣税,对资本所得不征税
  • 投资管理人为基金提供服务不需缴纳增值税(VAT)
  • 另类投资基金的法律形式是“公司”则可享受塞浦路斯双边征税协定网络
  • 监管机构无繁重的持续报告要求
  • 设立及维护成本低

另类投资基金一览

 

另类投资基金

AIFs

限制人数的另类投资基金

AIF-LNP

注册另类投资基金

RAIFs

法律形式

  • 共同基金(CF)
  • 可变资本投资公司(VCIC)
  • 固定资本投资公司(FCIC)
  • 有或没有法人资格(LP)的有限合伙企业
  • 可变资本投资公司(VCIC)
  • 固定资本投资公司(VCIC)
  • 有或没有法人资格(LP)的有限合伙企业
  • 共同基金(CF)
  • 可变资本投资公司(VCIC)
  • 固定资本投资公司(FCIC)
  • 有或没有法人资格(LP)的有限合伙企业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

  • 专业的和/或消息灵通的投资人

或零售投资者

  • 专业的和/或消息灵通的投资人
  • 专业的和/或消息灵通的投资人
 

投资人数

  • 不限人数
  • 最多50人
  • 不限人数
   

最低资本要求

  • 若自我管理:€125,000
  • 若由外部管理:N/A
  • 若自我管理:€50,000
  • 若由外部管理:N/A
  • 无最低资本要求
   

12个月内最低管理资产规模(AUM

  • €500,000
  • €250,000
  • €500,000
   

基金管理

  • 可为自我管理(若为公司或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合伙企业)或任命一位基金经理人
  • 可为自我管理(若为公司或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合伙企业)或任命一位基金经理人
  • 要求任命一位基金经理人
   

资产管理规模

  • 若任命另类投资基金经理人(AIFM),则无限制
  • 若不任命AIFM,则包括杠杆最多1亿,或不使用杠杆最多5亿且5年内无赎回权
  • 包括杠杆最多1亿,或不使用杠杆最多5亿且5年内无赎回权
  • 若任命另类投资基金经理人(AIFM),则无限制
  • 若不任命AIFM,则包括杠杆最多1亿,或不使用杠杆最多5亿且5年内无赎回权
   

保管要求

  • 若由一名AIFM管理,则要求强制任命一位当地保管人
  • 若不任命AIFM,则要求基金位于塞浦路斯、欧盟或第三国
  • 要求基金位于塞浦路斯、欧盟或第三国
  • 若满足以下标准之一,可免除该要求:
  • 基金总资产低于500万
  • 不超过5位投资人
  • 受托管的不超过总资产的10%;且至多25名投资人,每位投资人的最低投资至少为€500,000
  • 若由一名AIFM管理,则要求强制任命一位当地保管人
  • 若不任命AIFM,则要求基金位于塞浦路斯、欧盟或第三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