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利于信托管理的规定;允许委托人建立定向信托的规定;限制受益人对于信托信息知情权的规定;废除反恒继规则和反累积规则;允许夫妻共同所有信托的法定租赁的规定(“STET”);以及增加质疑国际信托的债权人的保证金要求。
全权信托
增加第8A条以更好地确定了全权信托中受益债权人的权利(包括委托人)。在这种信托中,该条款极大地限制了债权人的权利,以达到受益人的利益。本条款还特别允许受托人代表受益人向债权人付款,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甚至可以防止任何如扣押、抵偿或干涉的可能。
债权人的权利
增加第9A条以明确如果受益人拥有终身或根据遗嘱的一般指定权,则债权人在信托中只拥有针对受益人利益的权力。这种权力可以指定给受益人信托财产、受益人的财产、受益人的债权人,或受益人财产的债权人,但是很重要的一点是,只有在受益人行使这种权力时,该权力才有效。
此外,根据增加的第9B条,明确了如果委托人保留撤销信托的权力,并且指定了给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委托人的财产、委托人的债权人,或者委托人财产的债权人,则债权人在信托中只拥有针对委托人利益的权力,然而,只有委托人行使这种权力时才有效。
第13条进行了修订,提出了适用于所有国际信托的法定强制性规定。借此,任何在信托条款下被授予要求或请求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保护人或其他任何有权批准、否决、强迫或行使任何可能影响国际信托的行为或权力的一方行使任何行为人可以忽视由受胁迫者提出的要求或请求或其造成的结果,包括依从任何法律程序、法院、行政主体等。
第22条进行了修订,明确了法院不得发起“玛瑞瓦”禁令,“安东皮勒”禁令,或任何类似的补救措施。
第35A条自动排除了受制于除圣克里斯托弗和尼维斯岛高等法院外的其它法院管辖的国际信托的受托人或保护人。
欺诈性转让
第24条的第(3)项和(4)项进行了修订,阐明了对欺诈性转让规则的应用。修订后的第24条的第(3)项实行自债权人提起诉讼之日开始固定的一年期窗口。修订后的第24条第(5)(b)项扩大了委托人没有故意欺骗债权人的情况下,委托人可以保留的权力范围。
促进管理
第35B条允许国际信托的受托人在不损害任何受益人的权利或影响信托目的情况下,将两个或多个单独的信托合并为单一的一个信托或者将单一的一个信托分成两个或多个独立的信托。第36条进行了修订,允许受托人按照决议的规定行事,或指定一名代理人代为行事。第42(1)条进行了修订,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和多种形式的基金会作为一系列的实体,可以行使国际信托的受托人权力。
定向信托
信托保护人被赋予更多的权力,包括同意受托人向法院提出请求改变慈善信托的目的或条款(第11条的第(2)项和第(3)项);指导受托人做出分配;批准受托人做出的分配和/或指导受托人进行特定投资(第9条第(3)项)的权力。
通知和结算的放弃
第35C条第(1)项规定,在信托契约的条款中可以扩大、限制、取消或以其它方式更改受益人的权益,包括任何时期受益人被告知其在信托中利益的权利,免除受托人的理由,受托人必须进行多元化投资的条件(若有),以及受托人的权力、职责、尽责标准、赔偿权和对从中受益的各方的责任。
反恒继规则的废除
第5条第(1)项废除了反恒继规则,如果信托的条款规定受托人拥有出售所有信托资产的无限权力或者如果一人或多人(其中一人可能为受托人)一个拥有终止信托的无限权力,则允许信托永远持续。第5条的第(3)项和第(4)项废除了反累积规则。
夫妻共同所有信托的法定租赁
第56条第(2)项允许一个国际信托的委托人通过租赁夫妻共同所有物业的方式进行投资。在随后进行的投资中,在这种信托中持有的相关物业仍将是夫妻共同所有租赁的物业。在美国许多金融辖区,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租赁仍然是一种被允许的已婚个人之间的所有权形式。在若干这些金融辖区内,个人财产可以被夫妻共同所有。而且在大多数这些金融辖区内,对于夫妻共同所有租赁的物业,仅一方配偶的判决债权人不能执行对债务人配偶的利益不利的判决。允许这样的财产保持其夫妻共同所有物业租赁的性质,从而增加了对于委托人重要资产的保护。
保证金
第55条进行了修订,,在依据条例提起诉讼前,将债权人所要求的保证金数额增加到270,000东加勒比元。这一增长有助于消除对国际信托的受托人进行琐屑无聊的申索。
作者:Jonathan E. Gopman,Jan Dash,Michael Sneering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