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利于按委托人的意愿实现财产传承。保险作为财富传承方式缺乏长期规划和有效的激励机制,如人寿保险产品中,当发生理赔时,保险受益人通常会一次性获得高额的保险金,这存在保险受益人挥霍财产或财产难以得到有效管理的风险。保险金信托中,高额的保险金进入信托,信托公司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有利于实现财富的增值保值,同时,可通过个性化的信托利益分配方案(如教育、医疗、婚配、生育、创业等),既为子女的生活提供保障,也激励子女奋发图强。
3、降低保险产品的道德风险。人寿保险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作为给付条件,这隐含了相关利益人为高额保险金而伤害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和利益冲突。保险金信托中,保险金进入信托后,信托公司按照信托文件分配给信托受益人,避免保险金支付给保险受益人,能有效降低道德风险。
- 保险金信托的主要模式
- 国外保险金信托的主要模式
保险金信托在美国、日本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发展较为成熟,其主要模式如下(参考中国保监会办公厅《保险金信托的境内外实践及启示》):
- 美国的信托驱动保险模式:即信托委托人先设立资金信托,信托公司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以信托公司作为投保人和保险受益人,以信托资金支付保险费用,保险权益完全转让给信托公司。
- 台湾的保险带动信托模式:先签订保险合同,再由保险受益人作为委托人,以保险金作为信托财产签订信托合同。
- 日本的简化型保险带动信托模式:先签订保险合同,以保险金请求权作为信托财产订立信托合同,并将保单受益人变更为信托受托人,实现保险金请求权的转移。
(二)我国保险金信托的主要模式
目前我国市场上运行的保险金模式主要采取日本模式,即被保险人作为委托人以保险请求权作为信托财产设立财产权信托,通过指定或变更信托公司为保险受益人的方式交付信托财产,在达到保险金给付条件时,信托公司作为保险受益人向保险公司请求领取保险金,并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分配信托财产。还有少部分采取美国的模式。
我国保险金信托中,根据保险合同和信托合同成立时间的顺序,以及保险金请求作为信托财产的交付方式不同,目前市场上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对于存量的保险产品,即投保人已经购买了保险产品,初始的保险受益人并非信托公司,投保人通过变更信托公司作为保险受益人的方式完成信托财产的交付。二是对于新增的保险产品,即保险合同和信托合同同时签订,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通过指定信托公司作为保险受益人的方式完成信托财产的交付。
- 保险金信托核心法律问题分析
- 关于保险种类的选择。根据信托法的规定,设立信托,必须具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在保险产品的选择上,一般选择终身寿产品和年金产品。终身寿产品通常约定在被保险人死亡时向保险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年金产品通常约定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向保险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因为终身寿产品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必然性,年金产品因其给付条件和时间确定,两者满足了信托财产确定性的要求。
- 关于信托财产和委托人的选择。若以保险受益人作为委托人,以其领取的保险金作为信托财产,设立资金信托,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子女作为保险受益人,可基于其信托委托人的地位提前终止信托或变更信托内容,导致投保人的目的难以实现。笔者认为,信托财产为被保险人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较为合理,同时,为方便操作,在保险金信托中,可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信托的委托人设定为同一人,在委托人通过指定或变更保险受益人为信托公司之后,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放弃再次变更保险受益人的权利,若发生委托人再次变更保险受益人的情形的,将导致信托合同终止。
- 关于信托财产的范围。根据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一般发生下列情形的,保险公司需向投保人返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具体如:发生保险事故不符合理赔条件,投保人降低保险金额,投保人未按时缴纳保费导致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且在约定时间内未达成复效协议,投保人提供虚假信息等情形。由于保险金信托的信托财产是保险金请求权,保险公司返还的现金价值或退还的保险费并不属于保险金请求权的范围,必须在信托合同中明确信托财产的范围和保险公司返还的现金价值及退还的保费的权属问题。
- 保险合同解除对信托的影响。保险金信托中,信托财产为保险金请求权,若保险合同解除,则直接导致信托财产的灭失。对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法定解除权,在信托文件中,可将保险合同已生效且投保人在犹豫期内未解除保险合同,作为信托成立的前提条件。对于保险人的解除权,如投保人未履行如实的告知义务、骗保、未按期缴纳保费等导致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在信托文件中,可明确委托人相关承诺和保证义务,同时,可将保险合同解除作为信托终止的情形之一。
- 在信托存续期限较长的保险金信托中,可以通过设立信托保护人来监督受托人,确保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管理信托,维护信托受益人的权益。尽管目前我国法律没有针对私益信托规定信托保护人制度,但根据私法自治的原则,委托人可以在信托合同中约定信托保护人,可由委托人指定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属或法律财务等领域专业人士作为信托保护人,授予保护人监督信托财产管理和运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