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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家境外公司架构搭建与处理中的家事风险防范

在中国富豪资产全球化配置的风潮下,股权作为承载财富的主要载体,中国企业家在境外(特别是离岸地)搭建复杂公司架构安排家族资产早已成为一种趋势,但中国与境外家事法的差异及在家事纠纷中出现的管辖及法律适用的复杂性,使企业家固若金汤的商业帝国因遭遇家事风险接连遭到重创,隔离家族资产与家事纠纷,保障世代基业永续传承,规避家事风险尤为重要。

 

  • 英最高法院在家事案件中击穿多层公司架构
  • 案件背景

H先生(“男方”)与M女士(“女方”)结婚数十年,育有四名子女,在离婚纠纷中,英国法院判决四名子女抚养权归女方,男方需支付女方巨额子女抚养费及女方赡养费,判决生效后,男方拒不执行,女方向法院提起离婚纠纷中附属救济诉讼。男方为一家集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该集团公司持有价值不菲的七栋房产:

英国最高院最终判定,男方为该架构的实益控制人,命令持有该七栋房产的公司直接将房产过户到女方名下,以抵偿男方拒绝支付的巨额赡养费与抚养费。

  • 律师分析

在最高院四十几页的判决书中,7位大法官旁征博引论述了为何“揭开公司面纱”且将该公司架构击穿,把公司名下的房产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财产偿还个人债务:“不仅仅是揭开公司面纱,而是男方为公司的实益控制人,公司只是代(on trust for)男方持有该七栋房产”

 

 得出上述结论的理由如下:

1、男方个人资金流水与公司资金流水混同。

2、男方对公司财产随意支配,公司所有财、物就等同于男方的财产。

3、整个公司架构的控制人实际仅为男方一人,没有其他股东,公司产生的所有收益,直接间接都被男方控制。

该案例是在英美法系下的家事案件中,大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击破复杂的公司架构,直接认定公司架构所控制的财产为实际控制人个人财产。

  • 香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BVI及香港所有涉案股权权益被冻结

(一)案件背景

某香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男方”)与配偶(“女方”)结婚多年,在婚姻存续期间,男方私自低价处分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所有股权,律师协助女方在中国某市法院、东加勒比最高法院BVI高等法院与香港高等法院提起了相关诉讼及申请诉前冻结令、披露令及审查令。

最终,两个法院分别发出了三个法令:

1、冻结令

禁止男方及相关公司转让、处分本案系争股权,禁止男方及相关公司转让、处分与本案系争股权相关的分红、收入等其他权益;冻结相关公司及男方在香港的一切银行账户;

2、披露令

男方需要披露与系争股权相关的一切信息,包括分红及相关权益变动,并及时更新至法院及配偶;

3、审查令

女方若认为男方以上信息披露的不全、不实等,可向法院申请审查男方相关财产状况。

(二)律师分析

与第一个案例不同的是,东加勒比最高法院BVI高等法院的法官发出诉前冻结令考虑并参照了中国律师出的法律意见书:

首先根据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二及三的规定,如无特别约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含投资性权益及其增值)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男方处分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也是有别于英美法系下“夫妻分别财产制度”的中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其次根据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夫妻任何一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对于重大资产的处理,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但男方未征得女方同意且未告知。

最后根据《物权法》、《民通意见》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男方恶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犯了女方的财产权益,应属无效行为。

该案例为英国法院及香港法院参照中国的法律冻结了男方在境外的所有股权权益。

三、中国法院判决美国上市公司持股人股权赠与无效

(一)案件背景

美国上市公司持股人(“男方”)与配偶(“女方”)结婚多年后处于离婚纠纷之中,两人就财产分割还没有商议一致,女方就发现男方已经将其名下的美国上市公司股权赠与给其胞弟,女方随在国内提起了股权赠与无效纠纷,最高院及某地方高院经过对管辖权和案件事实的审理,发出股权赠与无效的判决。

(二)律师分析

中国法院直接依据中国的法律判决中国籍人士在境外赠与上市公司股权无效,法律依据参照上文案例二中的法律意见书分析部分。这涉外家法审判实践中无疑是一个重大的突破,对企业家在海外处置股权敲响警钟,即使处分境外的股权,如果为不当处分,在家事案件中有可能被中国法院认定为无效行为。

四、中国企业家跨境家事风险规避

企业家往往关注于企业的商业运作,忽视身边潜在的家事风险,运筹帷幄的商业奇才如果遭遇上述案例因家事纠纷使苦心经营的商业帝国遭受重创,令人扼腕,如能在跨境资本运作过程中重视家事风险,方可做到早日预防、尽量规避、从容应对。

(一)家事风险规避之协议控制

较之信托、基金会等复杂的操作,协议是成本相对较低,操作相对简单的防范家事风险法律手段

1、跨境婚前协议与婚内协议的订立

婚前协议可以很好的突破中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在企业家结婚之初就用协议的方式约定了双方各项财产的归属,如果双方约定企业家名下的股权权益归企业家一人所有,股权会作为企业家的个人财产,无论是上市、做信托还是转让,都将企业家名下公司股权权益隔离在家事风险之外。婚内财产协议为企业家没有订立婚前协议,在结婚之后定立的关于双方财产归属的协议,与婚前协议有异曲同工之妙。

跨境婚前及婚内协议之跨境有效性,优势在于使企业家财产所及之管辖区域都保持有效,使企业家能对全球范围内的财产做有效处理与安排。

2、配偶同意函

如果双方对全部财产的安排达不成一致意见,那么在处分自己名下股权时,最好让配偶针对此单项处分行为出具配偶同意函,最大程度的规避在该事项上的家事法律风险。

3、跨境遗嘱规划

如果企业家对于自己的财产,没有做百年之后的安排与筹划,或只是在财产分布地的某一个或仅在居住地的司法管辖权下订立了遗嘱,没有考虑到财产全球性分布下的遗嘱效力认定、相互承认与执行,在现实生活中,成为多发的跨境家事纠纷类型之一。遗嘱的全球化筹划与跨境婚前协议一样,为避免后续家事纠纷利器,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二)家族资产与企业家个人资产隔离

无论是在中国法律框架下,还是英美法系下,公司独立的法人人格都不应当受到挑战,企业家如果不注重公司与家庭资产的隔离,很可能被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甚至击穿多年经营的复杂公司架构。我们可以反推英国最高院认定架构“无效”的认定标准,注意以下几点: 

  • 公司资产及账户与实际控制人家庭资产与账户分离
  • 公司控股架构中股东多元化
  • 实际控制人不要是控股架构中唯一的受益人

(三)风险发生之诉讼策略

如上述三个案例,当跨国家族企业遭遇家事风险,当事人不可率性轻敌,应迅速反应、积极应对,制定全面的跨境诉讼策略,保障最大权益,将损失降到最低。

中国企业家跨境搭建股权架构在预防商业运作与金融风险的同时,亦要警惕家事风险对家族企业的冲击,从源头开始梳理财产,建立家事防火墙,明晰家族财产、家庭财产、夫妻各自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边界,促进家族产业基业长青、世代传承,家族关系笙磐同音、埙篪相和。

高明月律师、高洁律师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2018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