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2004年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法,其灵活性已经得到全球各地法律从业人士的积极评价和认可,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可以在世界各地的证券交易所上市。
其次,英属维尔京群岛在信息有效交换和透明度方面一直积极而努力的满足于经合组织。并实际的做到了对投资者的身份核查,行为监督。至今,英属维尔京群岛已经与各国签署了多项税收信息交易协议,并努力确保了已经签署的协议能够得到有效实施。
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各类企业、信托及其他形式的注册公司已接近1,000,000家,据相关调查数据,41%的全球离岸组织都在BVI注册,BVI已经占境外直接投资市场第二大份额,仅次于香港。所有主要的离岸律师事务所都在BVI设立了办事处,可以高效的服务来自不同国家的客户。
英属维尔京群岛所具备的老练和朝气,吸引着来自全世界不同国家不同领域的投资者,其低廉的政府费用,合理的税收环境,和便捷快速的服务也使越来越多的中小型跨国企业跃跃欲试。
随着离岸业务在全球资本市场越发多元化的发展,不同领域不同规模的投资者对其认知和了解也愈发加深,离岸不再仅仅是税收调控上的工具,它强大的法律法规监管体系,以及自身所拥有的完美资本运作环境已经慢慢走近大众心里,不再陌生。其中BVI作为最初离岸的代表者,对于近几年大陆投资客户的意义重大。
如七年前在大陆沿海城市兴起的中小型外贸企业中所认可并广泛应用的离岸公司在税务调控、信息保密从而维护进出口买卖双方的货品信息安全等,使大批BVI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我们面前。BVI公司所具备的法律特征也使当时相对保守闭塞的大陆进出口企业者耳目一新,如:该法域无任何外汇管制,公司在全球范围内自由开户;BVI公司法以英国商业公司法为基础,这对于在国际商业实践中必须履行英美法系的海外公司,具有相当的吸引力; BVI公司实行注册代理人制度,信息披露要求极少,保密规定相当严格,使公司自身安全具备充分保障,极大减少了公司风险因素; 政府免除一切税收;采用授权资本制无需实际验资,等等。这些完美的法律体系和运作环境使大陆的进出口企业得到了新鲜氧气,体制改革,焕然一新。
时至今日,BVI公司被越来越多的高净值人群接受并开始积极了解,运用的恰到好处。比如: 在财产规划,遗产安排方面,利用其个人信息保密,使得投资者规避了财产分配过程中出现的关系纠纷,高额税务等问题,使整个操作更加人性化,私密化,便捷化;在海外市场拓展投融资领域,规避投资风险,使风险分散,巧妙的规避了政治壁垒及政策壁垒,加速了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同时在品牌战略规划领域,也有越来越多的企业者开始运用离岸的组织形式规避持有者信息,使风险降到最小,实现利润最大化。
如在海外投资领域,我们举一个简单实例:
国内两家电视台媒体A,B欲在美国投资,但由于媒体代表的是国家之喉舌,在投资过程中遭受到了美国政府的政策阻扰,想直接投资是非常困难的。之后,A,B两家媒体各以50%的股份合资在BVI群岛设立了一间离岸公司C,以C为主体在香港融资,之后顺利进入美国市场,投资成功。这个案例说明了,在走出国门的时候,我们可以利用离岸公司信息保密,结构安全,身份自由等独有的特点,合理规划海外投融资项目,规避政治壁垒和政策壁垒,达到“曲线救国”的目的。
同时,我们再举一个实例简单说明一下,离岸公司在个人及投融资项目中的风险规避问题:
有甲,乙,丙三人想共同设立一间HK公司,来投资海外的三个项目:
通过上图可以看出,最初的结构是存在隐患的。首先,投资者甲,乙,丙 三人信息完全得不到保护;其次,他们所共同设立的HK公司,其具备的信息完全透明的特征,使得在之后的投资过程中所有结构暴露无遗;最后,HK公司同时持有三个项目,这在风险防范,风险分散上是很大的隐患。 再看一下经过我们合理规划后的结构图 :
甲,乙,丙三人各自持有一间BVI公司,分别为A,B,C, 这样利用其BVI公司的不透明性,三人各自的信息是完全保密的,保证了投资过程中三人原始投资信息的安全;其次,A,B,C三间公司共同持有一间BVI公司D,D公司投资项目一,A,B,C三间公司共同持有BVI公司E,E公司投资项目二,A,B,C三间公司共同持有BVI公司F,F公司投资项目三。D,E,F都是BVI公司,依然利用其不透明性保证了投资方的信息安全。最后,用D,E,F三间不同的公司来分别持有三个项目,达到风险分散的目的。 这个简单的案例说明了,在投融资项目中,其复杂多元的细节架构,存在着很多潜在的也是致命的风险,而合理巧妙的利用离岸公司,恰恰可以帮助我们在最初就做好规避准备,避免了很多后期不可逆转的风险。
其实,远在20世纪50年代,中国企业在拓展国际发展空间的过程中早已开始利用离岸中心进行商业运作。上百家中国企业利用离岸公司在中国境外上市融资、投资及其他商务运作。中国政府提出的企业“走出去”战略规划使更多企业寻找国际发展空间,为了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制定战略规划、规避风险和降低国际运作成本,离岸运作成为中国企业必须考虑的方式。
1984年英国属地BVI通过世界上首部离岸公司法,即国际商业公司法(2004年更改为商业公司法),至今,离岸公司这种特殊的商业组织形式在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服务、财产保护、国际税收计划和其他形式的商业运作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它被专业界称为国际经济发展的润滑剂。
其中BVI作为最初的引领者和现代最稳定最成熟的司法管辖区,它的尽善尽美被口口相传,深入人心。 但近期由于当地监管部门力度的加大,对投资者进行尽职调查等监管手续,给很多服务提供商增加了与终端投资者沟通的难度,延迟了合同签署的时间,使部分投资者面对繁琐的手续,和大量需提供的证件,望而却步。还有目前BVI公司在境外外资银行开户难,门槛高的问题,无疑是来投资海外的三个项目给大量原本忠于BVI的投资者一盆冷水。正值近几年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大量新的离岸司法管辖区,并以超低的政府收费,更加便捷的操作程序,重洗了离岸市场的牌局,也使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在选择投资地和公司结构时有了更宽的视野,这无疑对BVI群岛是很大的冲击。
尽管如此,但大部分中规中矩、谨小慎微的投资者对英属维尔京群岛的热情丝毫没有减退,他们还是一如既往的相信,英属维尔京群岛一直代表着透明、监管、协作、执行和合作方面的最高标准。她在满足国际标准方面的良好声誉才是保持自身优势的最底牌,最忠实的投资者依然愿意相信,英属维尔京群岛是最完美,最使人信任的离岸司法管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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