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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合同中的税务问题

居民个人离岸股权转让之个人所得税风险分析

自2008年中国大陆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税务机关日渐强化对直接转让、亦更包括透过中间“导管公司”来间接转让境内企业股权所得应税行为的监管,从目前监管的对象上来看,税务机关更多关注的是境外非居民企业。对于中国居民个人持有的境外注册公司的股权转让问题,却处于监管的空白地带,也很少看到官方披露的具体监管案例。需提及的是,中国税务当局已经明确将以股权转让为重点的资本性交易的税务处理列入2011年稽查重点,在这场稽查行动中类似的经济交易也存在被检举的可能。

近期恰好接触了一个案例:A先生与B先生为中国大陆居民,A先生在香港设立的控股公司C(未被认定为中国境内居民企业),C在大陆设立运营实体子公司D。A先生欲将C公司的股权高溢价转让给B先生,此案例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应税义务问题值得相关人士关注。·纳税义务的判定   中国居民个人转让境外公司股权所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如下称“个人所得税法”)所称的“财产转让所得”,适用“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纳税义务的履行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此判定转让人负有纳税义务,被转让人在支付交易款项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代扣代缴义务人未扣缴情形下,税务机关将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扣缴义务人的罚款是为保障税款征收的被动之举,未尽合理,但明显具有一定威慑力。被转让人支付款项时就有必要关注转让人的原始出资额,以准确确认转让所得。

·个人应税所得的监管

个人之间股权转让往往通过私人账户进行结算,相关数据并未与税收监管系统建立有效关联,由此造成税务机关监管困难。同时由于境外间接控股公司的股东信息,并不同步更新到中国运营实体公司的证照中,主管税务机关无法以变更的信息为突破口,进行股权转让所得的税款追征。

·特殊涉税事项分析

基于税款数额较大的事实存在,转让人往往希望规避相应的应税负担,如转让方要求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任何税费都由被转让方承担,此举很难成为一个税务上的保护条款,也不会被税法原则所认可,仅成为一种心理上的安全,即应税义务并不会因双方经济上的约定而发生转移,但纳税人可以从代扣代缴义务的角度来进行经济义务的转嫁。

离岸股权转让,作为一个日渐被税收监管的交易事项,不仅将带给纳税人,也会给税务机关带来持续的挑战,其中不乏对执法机关征管的公正性争议,以及国家间或国家与地区间权益的维护与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