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和其他协议
目前,毛里求斯与波斯瓦纳、莱索托、马达加斯加、莫桑比克、纳米比亚、卢旺达、塞内加尔、塞舌尔、斯威士兰、乌干达和津巴布韦签署了双重征税协定(DTAs)。该国同样与马拉维、尼日利亚、突尼斯和赞比亚签署了DTA,并且有8个类似的条约正在等待批准。毛里求斯同样与一些非洲国家签订了一系列双边的协定。除了DTA和双边协定之外,毛里求斯也与15个非洲成员国签署了所谓的投资促进和保护协定(IPPA).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毛里求斯是唯一参与所有非洲主要地区性组织的国际金融服务中心,这些组织包括非洲联盟、南非发展共同体(SADC)、东南非共同市场(COMESA)和环印度洋地区合作联盟 (IOR - ARC)。在这些组织中的会员地位以及成为所有主要非洲公约的缔约国使得毛里求斯成了建立任何非洲基金或者控股公司最为理想的离岸金融服务中心。
税的最小化
非洲所征收的资本利得税率通常为30 % 至35 % 。然而,由于双重征税协定的存在,毛里求斯仅允许资产出售者的居住国征税相应的资本利得税。由于毛里求斯没有资本利得税,在毛里求斯注册公司所能获得的税收减免是巨大的。
大多数非洲国家对向非居民支付的红利收取预提税,税率通常在10 % 至20 % 之间。毛里求斯签署的DTA仅限于对红利征收预提税。条约所规定的税率通常为0 % ,5 % 或者10 % ,这意味着根据投资所在国的不同,税收减免的幅度可以达到5 % 至20 % 。就资本利得税而言,DTA确保在投资所在国的财政政策发生变化时,投资者能够获得最为有效率的预提税率。
毛里求斯全球商业公司
目前,毛里求斯拥有一种更为简化的监管构架,并且区分在毛里求斯经营业务的毛里求斯公司和在毛里求斯以外经营业务的公司。这些公司被称为全球商业公司1(GBC1)和全球商业公司2(GBC2)。本文所关注的焦点是GBC1公司。
GBC1公司所能带来的巨大优越条件包括它能被构架为毛里求斯的纳税居民,从而可以利用毛里求斯所签署的多项DTA。通过一家毛里求斯GBC1公司来投资到这些DTA缔约国中的一个对投资者来说具有极大的吸引力,因为征税条约规定公司的利润可以在不支付预提税款或者享受巨幅预提税率优惠的情况下被遣返回国。
一家GBC1公司所要承担的公司税率为15 % 。然而,它可以就实际支付的外资税款申请外资税收抵免,抵免程度相当于其所支付外资税款的80 % ,甚至更高。在这种情况下,一家GBC1公司的最有效企业税率为3 % 。资本利得在毛里求斯是不被征税的。
当海外收入主要以利息、资本利得、专利费用和红利的形式存在并需要从双重征税协定中获利时,建立一家GBC1公司是最好的工具。只有在金融服务委员会同意的情况下,GBC1公司才能与毛里求斯居民有业务往来。所有的商业活动都必须通过毛里求斯卢比以外的货币进行。
这些公司所需要遵守的合规和报告制度与香港和英国的公司较为类似。就那些希望从GBC1地位中获益的公司而言,毛里求斯的监管当局会对公司的申请逐个进行核查,并且发放牌照。申请的过程要求但并不限于提交详尽的商业计划和披露最终的实益所有权。
GBC1公司通常被外国投资者用来在与毛里求斯缔结DTA的国家内进行投资和项目的构架。对那些希望投资高风险地区的人来说,他们显然应该考虑这项可行的公司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