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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信托向美籍子女传承资产

在考虑设立信托时,有时候很容易让人赶到迷惑、泄气和失落。事实也确实如此,信托有时候非常复杂,因为需要同时理解那么多复杂的问题,比如说税务、离岸金融辖区的选择、遗产规划、资产管理和家庭成员的公民权等等。要解决上述问题,并没有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万金油方案。但如果您是中国籍的父母且考虑利用信托来为您的美国籍(或即将获得美国籍)的子女谋福利的话,这篇文章就是为您而写的。

如果不是,您则可以咨询信托方面的法律专家或专业人士。

当今社会,关于信托方面的专业术语和名词数不胜数。最常见的比如生前信托(living trust)、委托人信托(grantor trust)、不可撤销信托(irrevocable trust)、特拉华信托(Delaware trust)和外国人信托(foreign trust)等。很遗憾,您可能需要强迫自己去学习所有这方面的知识来帮助自己做出正确的选择。对于一个简单的信托架构来说,设立信托的人被称为委托人(grantor)或授予人(settlor)。而接受这些信托利益的人则被称作受益人(beneficiaries)。而负责管理这个信托架构的个人或组织则被称为受托人(trustee)。个人可以同时成为委托人和受托人,或者同时成为委托人和受益人。不过他不能同时身兼以上三种身份,因为这可能有假公济私的机会,而失去设立信托这一架构的宗旨。

设立合格的信托架构,对很多寄希望于向其精心挑选的受益人,比如子女、配偶和慈善组织分配资产的高净值人士来说,是遗产规划的一部分,也能同时最大限度地避免由此造成的税务负担。如果听说过美国联邦税务的征收水平,对遗产税的征收的最高额度是55%,你就会非常愿意花时间来学习一下离岸信托,并寻找规避甚至完全消除美国税务负担的方法。很多时候,设立某种信托架构是最有效的避税方法。

我不想在这里和您漫无目的地讨论所有类型的信托问题,这肯定会让大家更加摸不着头脑。我只想向您介绍一个活生生的例子,一个中国公民在面对设立“正确的信托”来使自己的美国籍子女,或即将成为美国公民的,仍在校读书的子女获得最大利益。要让孩子入籍美国的方法很多,比如工作签证、家庭投资移民或通过和美国公民结婚等方式,都能达到目的。

一般情况下,非美国公民都应该设立外国信托。这能规避所有美国法律所规定的税务风险。但如果您是美国公民,您就别无选择,只能设立一个美国或国内信托来遵守美国的税务法规。

设立信托的人被称为委托人。如果委托人希望维持随时改变或取消信托的权利,他必须设立一个可撤销信托。顾名思义,它表示该信托的条例或甚至整个法律文件都能被随时重写。在可撤销信托的情况下,如果这个身为美国公民的子女是该信托的受益人,这个信托即成为“可撤销的委托人信托”。具有委托人的状态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让身为非美国公民的父母(授予人)来向他们的美国公民子女传承资产,而不需承担美国法律规定的赠与税和遗产税的负担。这些税务优势事实上是授予人在其有生之年以免税的方式分配其财产,并在其身故后递升资产基础的方式。非委托人信托则会失去所有这些美国税务优惠。因此,不论怎样,您都应该想方设法把信托设立成“委托人信托”。 

如果您打算放弃这个改变信托的权利,就可以设立一个可撤销信托。虽然如此,要获得可撤销信托的“授予者身份”却绝非易事。唯一的方法就是设立一个具有授予人身份的可撤销信托,让授予人或配偶成为信托的受益人。换言之,美国籍的子女必须排除在该信托的受益人名单之外,但这对中国籍的父母来说则意义不大。把美国籍子女包含在可撤销信托之内会导致该信托成为“非委托人信托”,这样做会造成违反美国税法的严重后果。因此,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是否可以撤销;而在于中国籍父母都希望获得的委托人状态。

行文至此,我希望您已经对信托略知一二。如果您还觉得不太明白,可以再次温习以上文字,或者直接给我发邮件询问。我希望我的表述够清楚,但不见得每个人都能很清晰地理解这些复杂的问题。

概括讲,对于非美国籍的父母来说,最佳方案是设立一个“外国可撤销委托人信托”(foreign revocable grantor trust),以享受以下这些好处:

  • 如果信托架构得以正确设立,任何一代人都无需缴纳遗产税
  • 只有这个信托产生的收益才需要缴纳所得税
  • 避免冗长复杂的遗产检验(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
  • 针对债权人而言的资产保护

进一步讲,信托是几代人都在不断维护的架构,但情况会有所变化,下一代人的想法应该在整个过程中也被考虑和尊重。比如说,如果美国籍的子女希望永久保留他们的国籍,设立“外国可撤销委托人信托”的最佳选择是利用美国特拉华州的法律和受托人法。这是因为特拉华州自动转换利益能避免税务罚款,比如幻影所得税(phantom income tax),回转税(throwback tax)和在授予人身故后信托留在离岸时所产生的利息费用。

总体来说,当财产授予人身故后,他的“外国可撤销委托人信托”需要被转换成“美国不可撤销非委托人信托”,因为他的美国籍子女有义务提交归档申请和缴纳沉重的美国遗产税和所得税。尽管如此,有时候还会发生归档延迟,甚至完全不归挡都有可能,因为外国受托人不主动或者对子女在这个复杂的信托关系中产生的问题不了解。在把外国受托人替换为美国的受托人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延迟和利息冲突,有可能会导致违反美国税法的严重后果。

如果作为美国公民的子女无法百分百地确定是否会永久保留他们的美国籍,在特拉华州的法律框架下设立信托仍然是一个理想的选择,因为授予人可以很容易地在特拉华信托中加入一个条件,来把特拉华的受托人适用架构移至离岸辖区。如果美国的税法要吞掉他们所继承遗产中一半,美国籍的子女就能够保留今后放弃美国国籍的选择。

如果美国籍的子女能够100%地确定会在授予人的有生之年内放弃他们的国籍,在离岸辖区设立信托和受托人就成为一个正确的选择。比较受欢迎的离岸辖区包括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和泽西城等。

需要注意的是,美国籍的子女绝对不能在授予人死后才放弃国际,这会面临严厉的税务罚款。在美国国税局的眼里,他们放弃国籍的时间过晚,因此很显然无论在哪里设立信托,这都是一种故意逃税的行为。

虽然这些子女保留或放弃美国籍的决定看上去意义重大,但是也没必要太过惊慌,因为您仍然有足够的时间来深思熟虑。举例来说,如果美国籍的子女在18岁以下,他们尚没有能力或法定权利来放弃自己的美国籍。所以,在他们到18岁以前,您还有大把的时间来权衡利弊。

尽管如此,在您子女长到18和18岁半之间时,您就应该在日历上把这至关重要的六个月时间做一个记号。这六个月是您子女放弃美国籍,享受您留给他们的资产和规避美国让人不堪重负赋税的最佳窗口期,因为这些资产都是可以享受免税待遇的。当然,如果您的子女已经到18岁半,放弃他们的美国籍就不是时候了,因为这样做会在授予人身故后,需要向信托收益人分配财产时,点燃所谓的“外国人税务炸弹”。

总的来说,对于希望向他们的美国籍子女传承财产的非美国籍中国父母来说,以下是根据子女年龄划分的简单应对措施:

  • 1岁到18岁:在特拉华法的规定下设立一个外国可撤销委托人信托,子女保留美国籍。
  • 18岁到18岁半:把特拉华信托转换成离岸信托,子女在这六个月的时间内放弃美国籍。
  • 18岁半后:子女应该保留他们的美国籍。

对于其它情况,比如没有子女的中国公民或希望向慈善机构捐款的中国公民来说,情况就比较直截了当了。任何一个能协助您撰写信托法律文件的律师都能提供免费的顾问服务。

 

作者Rocky在中国和美国有超过15年的投资经验,现在是香港Mind Fund集团公司的首席财务官,此前他曾在北京担任百度公司的家族办公室总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