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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经合组织驱动合作中的列支敦士登信托和基金

列支敦士登争取在信托和基金原则基础上得到国际认同,以获得国际声誉和合作目标,有趣的是来自某些国家的客户更容易在这个新的税务环境中合作。难怪金融中介机构越来越多穿梭在还没有继承税、赠与税,所得税也很适中的中国和俄罗斯。在欧盟之外的国家,财产从一方转到另外一方是不一样的,会自动转到一个更合理的税务环境状况,企业家有更多的空间规划和经营他们的事业。在欧盟,企业家付越来越高的税,其造成的结果是相当负面的。

在信托或基金里声明受益权可能会是义务。如果信托/基金做的是任意构架,则不具备任何受益权。如果能够避免财产授予人的控制,它可能也是一个“反垄断”的规划工具?

基金可用于纯粹的私人利益目的(例如支付教育费用、学习、设备和支持等)或纯粹公共利益的目的(例如支持和促进慈善、艺术、科学和社会工作)或控制公司管理和继任董事,它们也可以用于部分私人利益和部分共同利益。

信托也可用于类似的方式并从更灵活性中获益,其受托人甚至不需要居住在列支敦士登,而注册列支敦士登信托则需要法定代理人。

资产保护:创始人/财产授予人的债权人

集体所有人或特殊捐赠必须在当创始人/财产授予人可以给基金/捐赠提供经济后盾时就设立好,这样债权人最多5年之内可以提出索赔。

财产授予人的继承人

资产保护的设立是根据列支敦士登国际私法创建的,声明称财产所有权享有用财产中的强制部分补充,来抗衡列支敦士登集体所有人或特殊捐赠的那部分财产,必须有适用的继承法律为依据,他们还必须有适用于受理资产获得的法律条件。列支敦士登法律通常可以由集体所有人或特殊捐赠来支配管理获得的财产,根据列支敦士登法律申明财产强制的补充那部分只能在立遗嘱人过世两年前捐赠才能生效。

受益人的债权人

家族基金会的创始人可通过安全程序、执法债务或破产给受益人的债权人,提供不能排除他们可能获得的自由福利权利、合理的期望、或来自这些个人的索赔,这种规定只用于有相关服务于基金对象权利的混合家庭基金会。

信托建立

将资产转让给家人或商业伙伴有几种方式,可以作为生前礼物,或者去世之后作为遗产,无论有没有留下手写的遗嘱或类似于在列支敦士登设立这种国外基金。

在各个国家办理手续需要的文件(基本法规或信托契约)的差别不是很大。因此在货比三家的时候,文件并不是关键问题,关键在于采用合适的信托构架。

可能遇到的问题是:

  • 要纳入信托/基金的资产在哪里?
  • 需要多少人来决定/解决资产转移到信托里?
  • 我和我的家人现在和未来将会住在哪里?
  • 居住地对于信托契约的组成是否重要?
  • 如果重要的话,有一个具有很长的可追溯历史且值得信赖的独立受托人有多重要?
  • 受托人需要具备的国际化程度有多少?
  • 设立一个信托需要成为婚前协议的其中一部分吗?如果需要的话,相关国家在这方面需要具备多大的灵活性?
  • 当我不能做决策的时候,生意应该继续下去吗?如果是,我决定好谁来接手了吗?我是否想要确保未来董事有合适的人选?
  • 受托人具备一定的国际知识,响应度高,距我居住地有一定的距离所以独立性强,并且能够站在全球的角度考虑我的想法的是不是都很重要?
  • 受托人掌握对于超过仅仅一代人的资产转让知识的是不是很重要?

对于设立信托时,客户需要的咨询和全球化途径越多,说明受托人受管地方越多,比如列支敦士登的受托人必须通过金融市场管理局授权和监管。

为什么选择使用基金/信托?

在构架的基本条款中会涉及个人控股/创始人的投资和管理,公司中直接或间接的大部分股份。持股的个人是不是由于未来将会发生的事,不再适合于拥有资产。如果个人持有公司的大部分股份,其后果可能会很严重,从混乱和不确定性,到公司管理全面瘫痪都有可能。而这种可能性往往被忽视,因此使用基金或信托将会是十分有利的保障。

Allgemeines Treuunternehmen(ATU)自1929年以来一直活跃在资产保护的领域,至今已存在超过8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