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建立信托?
在遗产规划、资产保护和税收减免方面,信 托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
虽然中国新生的信 托行业可能会在未来得到发展,但是包括百 慕大、开曼群岛和泽西岛在内的主要离岸 信托司法管辖区已经拥有成熟的信托行业, 并且能够为高净值人士提供稳定和可靠的环 境,帮助他们创建信托。主要的离岸信托司 法管辖区同样能够提供经验丰富的专业受托 人,他们专门提供信托和与信托相关的服务, 并且能够提供务实和高效的意见。
了解信托
信托是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安排,其中的 一个(财产授予人)向另一人(受托人)转 移资产,后者成为资产的所有者产,并且有 责任按照指定的方式对它们进行,符合相关 指定人的利益(受益人)。
财产规划是建立离岸信托的首要原因。 信托基金可用于持有资产,让家庭在全球范 围内使用单一、连贯的结构来整合他们的财 富,使得财富能够长期持有,不依赖于特定 的个人。
建立离岸信托也可以帮助保护资产,因 为信托中资产的合法注册人是受托人,而不 是财产授予人。在这种方式下,离岸信托可 以不让潜在的债权人接近资产。此外,离岸 信托同样可以帮助减少房地产税以及将税务 负担转移给受益人,后者往往只需要承担较 低的税级。
在考虑在何处设立离岸信托时,最好先 熟悉不同离岸司法管辖区的信托法规。下面, 我们选择性地提供了主要离岸目的地的主要 信托法律条款。
百慕大
在百慕大,只要签署了信托文件并且财产授 予人将资产转移给受托人后,信托就能够被 建立。此外,在百慕大建立的信托不需要注 册,除非信托中的资产包括百慕大的土地。
受托人也不需要是百慕大的居民,对受 托人的身份也没有限制。然而,我们建议对 那些计划在百慕大建立信托的中国人来说, 他们应该至少有一名受托人是百慕大的居 民,以确保在需要时百慕大的法院可以接受 信托所属的司法管辖地。
在一般情况下,如果百慕大的受托人管 理的信托持有非百慕大货币或者非百慕大房 地产资产,他们无需缴税。根据2008 年的 百慕大印花税修正法案,拥有房地产或者当 地货币在内的百慕大资产的信托需要交纳印 花税。
开曼群岛
在卡曼群岛建立信托没有具体的流程或者监 管要求。只要财产授予人和受托人签署信托 文件并且财产授予人将初始信托财产转移给 受托人,信托就能够建立。在开曼群岛建立 信托不要求当地居民作为受托人,对受托人 的身份也没有任何限制。
开曼群岛没有直接税收,受托人、财产 授予人和受益人都无需支付所得税、继承税 和其他与信托收入相关的税收,无论他们是 不是开曼群岛的居民。对大多数信托来说, 唯一的费用是信托建立时需要支付约50 美 元。为了进一步保护资产,信任可以被注册 为“豁免信任”,这意味着在长达五十年的 时间里,开曼群岛实行的法律不会对信托中 的任何资产或者收入征收任何收入或者资本 利得税。在开曼群岛,只有不设受益人的信 托可以被注册为豁免信托。
库克群岛
外国人在库克群岛建立的信托基金必须进行 登记。必须通过库克群岛持牌受托人公司进 行外资信托登记的申请,在信托各方就信托 的条款达成一致并且提供所有相关的信息 后,相关注册流程通常需要一天的时间。注 册一个信托的费用是200 美元,而每年注册续期的费用也相同。持牌受托人公司就注册 信托收取的费用会根据每个受托人公司的费 率而有所不同。
在库克群岛建立的外资信托应至少有一 名受托人是库克群岛持牌受托人公司、库克 群岛公司或者是在库克群岛注册的外资公 司。只要根据上述受托人类型其中之一建立 信托,对拥有非居民受托人没有相关的限制。
只要在库克群岛建立的外资信托继续保 持外资信托的注册身份,该信托的任何外国 受托人和所有其他各方都不需要交纳任何形 式的税收。如果库克群岛的居民从库克群岛 的信托或者建立在其他地方的信托中获得收 入,他们需要交纳相关的税款。
耿西岛
在耿西岛,信托可以通过受托人的声明或者 财产授予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协议而建立。耿 西岛的受托人需要进行注册,除非他们是专 业的受托人。而对非居民受托人没有相应的 限制。
虽然没有明文规定私人信托必须以书面 形式建立,但这在耿西岛是通常的做法。 根据2008 年耿西岛慈善和非盈利组织法, 慈善信托需要在耿西岛所得税主管那里登 记,慈善信托相关的某些细节将予以公开。 慈善信托基金的资本如果低于10000 英镑 (16126 美元),它们的收入低于5000 英 镑( 8063 美元),或者它们由受耿西岛金 融服务委员会监管的机构进行管理,就无需 进行注册。所有希望获得公众募捐的慈善信 托基金必须进行登记。
耿西岛的居民如果从信托中获得受益, 他们将需要缴税。当一个信托的全部收入都 支付给居住在耿西岛以外的受益人,受托人 的税务责任仅限于来自耿西岛的信托收益和 耿西岛的银行利息。当一个或多个受益人是 耿西岛的居民时,受托人的税务责任仅限于 在耿西岛居住的受益人所获得的收入。
香港
根据香港的法律,信托是私人的安排。因此, 香港的信托无需进行登记,建立信托安排只 需要财产授予人、受托人及任何其他有关同 意即可。在香港,对受托人的居住地没有要 求,对受托人的身份也没有其他限制。
香港没有资本利得税,也不征收赠与税。 因此,内地居民在香港建立信托持有内地资 产,无需缴纳税款。然而,通过赠予或者出 售转让香港房地产或者香港证券需要支付印 花税。而持有香港资产的大陆信托可能会被 征收此印花税。
马恩岛
在马恩岛建立信托没有登记或者维护的要 求。需要的仅仅是对可辨认财产加以信托条款,这意味着只要财产转移给受托人,信托 通常就能够被建立。然而,慈善信托需要在 马恩岛总注册处进行登记,获得应税收入的 信托应该在所得税部门进行登记,而涉及养 老金计划的信托应该在保险及养老金管理局 进行登记。
马恩岛的法律不要求受托人持牌或者在 马恩岛注册作为信托合法的先决条件。此外, 在马恩岛的法律体制下,也没有通用的规则 禁止非居民受托人的存在。
非马恩岛的居民受托人和马恩岛的居民 受托人都不需要就支付给非马恩岛受益人的 非马恩岛来源的收入承担税收责任,但是他 们可能会需要就马恩岛来源的收入进行缴 税。当信托的受益人包括马恩岛居民时,也 有可能需要支付税款。
泽西岛
根据泽西岛的法律,不要求注册信托文件。因此,在泽西岛建立信托只需要受托人签署 相应的书面声明,而不需要财产授予人出面 作为这个工具的参与方。
在信托中,所有来自泽西岛外部的收入 都是免税的。此外,泽西岛不征税任何利得 税、赠与税和继承税,对信托也不征收任何 形式的资本税。然而,当泽西岛的居民收到 来自信托的收入时,个人将需要支付泽西岛 的所得税。
在泽西岛,财产授予人可以是受益人。 在某些情况下,他们也可作为信托的共同受 托人。财产授予人不能是信托的唯一受托人 或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马耳他
马耳他的信托可以通过口头或其他协议进行 创建。在马耳他建立信托,没有法定限制、 没有手续、也没有登记的相关要求。这意味 着信托的建立相对较为容易。
根据马耳他的信托和受托人法(于2004 年进行了广泛的修订),受托人可以是其管 理的信托的一名受益人,前提是该信托还有 其他受益人。但是,受托人无权从受益人的 身份中赚取利润,并且应避免引起利益冲突 的情况。
根据马耳他的法律,只能有两种类型的 受托人:经过马耳他金融服务管理局授权的 专业受托人和私人受托人,后者必须与财产 授予人有关联、或者与财产授予人相熟10 年以上。
虽然私人受托人不需要从马耳他金融服 务管理局那里获得授权,但是需要使用存放 公证处的服务,来保留他们管理的信托的记 录。在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持牌受托人无需在 马耳他获得额外的授权。他们所要做的只 是在受托关系开始前至少45 天的时间内通 知马耳他金融服务局他们将在马耳他成为 受托人。
马耳他信托及受托人法同样承认根据其 他国家法律建立的信托。
新西兰
在新西兰建立信托一般不需要注册,除非该 信托拥有土地或者物业资产,在这种情况下, 信托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记录。
对新西兰的受托人没有持牌要求,对新 西兰信托拥有非居民受托人没有限制。不过, 至少有一名受托人必须是新西兰的受托人。
2007 年新西兰所得税法规定,在信托建 立到最终分配之间,外资信托的财产授予人 必须不是新西兰的居民。外资信托的受托人 不需要就信托的海外收入缴税。但是,国内 信托的受托人需要就其全球收入缴纳税款。
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如果受益人是 或者可能成为新西兰的居民,这不会影响外 资信托税收中立的身份。在信托建立后,新 西兰的法律同样允许财产授予人成为信托的 受益人。
新西兰法律允许信托协议下拥有托管受 托人及管理受托人。这种安排对中国的财产 授予人是有利的,他们可以指定一个“仅仅 负责执行”的托管信托人,他们根据中国大 陆的执行受托人给出的指令进行管理。鉴于财产授予人居住在新西兰以外的地区,该信托仍然可以被视为新西兰的外资信托,并且 保留其在新西兰的税收中立地位。
美国
在美国建立信托相对较为容易,只需要一个 财产授予人、一个受托人和信托条款。在信 托建立时,信托未必需要由财产授予人提供 资金。在建立时,信托无需在任何办公室进 行登记或者注册。
美国信托的受托人必须是美国居民。非 美国居民只能与美国居民一起作为共同受托 人。对拥有非居民受托人没有限制。
美国的信托及其受益人的税项取决于信 托是否被认为是美国信托还是外资信托,以 及信托有关的重要决定是否由美国的居民做 出。美国信托需要就全球收入缴纳联邦所得 税和州所得税。而外资信托只需要就来源于 美国的收入缴纳联邦税。
就美国税收而言,仅仅当信托在美国建 立,并且包括分配安排在内的重要决定由美 国居民做出时(或者由已经申请美国永久居住权的个人做出、或者这个人在过去的三年 中在美国居住至少183 天,其中包括当年的 31 天),这个信托才会被认为是美国的信托。
除非一个人在所得税的意义上变成了美 国居民,他或她无需就信托的非美国收入进 行缴税。然而,只要他或她成为一个美国公 民或居民,这个人将就其对信托的贡献进行 缴税,不管他或她是否从信托中收到任何分 配,也无论信托收入的来源。
对那些选择美国公民权的中国公民来 说,他们可以通过确保对信托有关的决定拥 有很少或根本没有实际控制权,来达到减少 税收的目的。如果信任的结构允许财产授予 人改变分配形式,控制投资并且有权撤换受 托人,那么信托将被视为财产授予人的财产, 并且征收相应的财产税。
那些保留中国国籍的人将就他们位于美 国的信托支付最低的税款,但是当信托向美 国居民或者公民进行分配时,将支付相应的 税款。为了帮助信托的受益人避免收入或赠 与税,信托的设置应该规定具体的财产将在 未来的一个时间点分配给受益人,分配不超过三个阶段,或者信托的条款规定分配的收 入可以来自信托以外的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