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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英属维尔京群岛信托和基金会

  1. 信托法是何时在贵辖区内实施的?

英属维尔京群岛(BVI)是一个颇受尊敬和成熟的建立信托的辖区。BVI信托法的基本理念来自于英国信托法,由英国法院通过。因此,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能直接以普通法(应用申请)1705年法案和东加勒比最高法院(维京群岛)法案而适用于BVI,同时由特定的法律规定所定义的补充条文或修改条文能提供各式各样具有灵活性和易于利用的信托架构选择。

BVI法律管理信托的创立和管理的主要法律由英属维尔京群岛1961年信托法案所规定,这一法案也是基于英国1925年信托法案而创立。BVI信托1961年法案在1993,2003和最近的2013年都得到了修正。其它的主要BVI信托法规包括英属维尔京群岛特别信托2003年法案(由受托人(修正案)2013年法案修正),这一法案创建了“特殊类型信托”(被称为“VISTA信托”)。VISTA信托在过去几年里广受欢迎,对希望在资产传承规划和财富管理中寻求平衡点的中国客户来说尤其如此。

  1. 贵辖区在隐私和资产保护方面,对希望向下一代传承财富的中国高净值人士和家族(等)来说主要有哪些优势?

BVI的信托法提供高级别的私密性保护。在BVI设立的信托和其它所有以BVI信托条款实施的信托契约都不必遵循《注册和记录法案》。受托人也可不必背负任何的报告和归档责任。这些豁免权可以追溯到1993年11月1日之前的信托契约。中国的高净值人士能很放心地认为BVI信托其条款或其本身都是非常具有保密性的。

BVI信托以多种方式提供资产保护。一些中国的高净值人士喜欢利用BVI信托在一个经济和政治都稳定的环境里持有资产。其它的风险,比如政府当局的资产充公或征用都能得到避免。另一方面是和其资产的法律抬头在信托创建时向受托人的转让过程相关,因为一些中国的高净值人士对让受托人来管理财富有所顾虑。在BVI的法律规定下,受托人需要严格按照信托证书的条款来管理信托资产,总体上来说是按照信托责任来实行其权力,为受益人的福利和谨慎操作得以保留信托资产的价值而谋利。

  1. 价格方面,在贵辖区设立信托/基金会和其它地方相比有什么不同?是否更加昂贵?如果是这样,客户能获得的额外价值在哪里?

BVI税率中等,且对个人或在BVI的公司而言无遗产、赠与或所得税之忧。因此这里没有在多个行政辖区内进行财富管理的双重征税问题。

信托是无需注册或归档的私人契约,在BVI设立信托的费用是最低的。BVI的信托由BVI法律管辖且无需纳税,前提是受益人都不是BVI的居民,信托资产不包括BVI的土地且受托人在此身份下不在BVI进行任何商业或贸易活动。

虽然为BVI以外居民创立的信托证书无需缴纳印花税,信托证书本身需要在从其它金融辖区向BVI转换或创建终身的BVI信托(单纯信托和专属慈善信托除外)时缴纳总共为200美元的税款。补充文件、向现有信托增加地产证书或契约证书副本等无需缴税。

  1. 为中国和亚洲客户进行财富规划时您遇到的最大问题和挑战是什么?您和您的辖区为此提出的解决方案是什么?

衡力斯在帮助亚洲高净值人士和家族办公室设立BVI信托方面的经验非常丰富,遇到的问题主要来自于财富保护和传承规划。中国客户对离岸信托尤其感兴趣,因为中国现在的法律法规在基于“一个物业,一个权力”的原则上运作,对向受托人转让的法定所有权方面有诸多不便。虽然如此,要劝说亚洲客户把他们的资产向第三方受托人转让确实是一个挑战,因为受托人不会对特定的信托财产采取相同的管理或投资方法,尤其重要的是,因为受托人通常来说需要担任确保信托资产不贬值的卫士角色。

BVI信托以最佳VISTA信托来提供最佳解决方案,这一方案增加了一个由受托人拥有的来持有资产的控股公司的层面。信托资产的管理和控制由公司的董事会决定,董事会成员通常为授予人,委托人的家庭成员或受信任的顾问等。受托人不能对受保护的信托资产的管理进行干预(除非在极端情况下)。VISTA信托因此在家族生意或公司在牵涉到传承管理时而变得非常有用。

  1. 贵辖区的信托法方面有否新,需要投资者注意的更新?

BVI信托受托人法案最近的一次修改是在2013年,修正案引入了更多的灵活性。总体来说,在2013年5月16日后设立的信托,时限最高从100年增加到了360年(除无限期的慈善信托或目的信托之外)。VISTA信托和私人信托公司(PTC)也做了重要改动。

BVI信托和VISTA信托不同,但现在可以在其中一个受托人是PTC或是一个信托许可证持有者的情况下转换成VISTA信托(在特定的条件下),这意味着个人或非BVI公司能成为协作受托人。VISTA信托证书的声明书可以要求特定的法律规定得以取消、暂停或由个人或委员会成员之一指示的特定事件而触发。这让VISTA信托能够被量身定做。除了作为VISTA信托的受托人角色外,PTC现在也可以成为BVI目的信托的受托人,且“被指定人员”作为目的信托受托人的定义也有所改变。

上述只是BVI信托制度的最新更新,BVI信托制度一如既往地为投资者提供友好和灵活的财富管理选择。

来源:

Harney Westwood & Riegels

Fiona Chan, Hong K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