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主要的改变包括(i)当信托契约没有给予的情况下,延伸受托人执行一些行为的权力;(ii)引进受托人法定尽职义务的默认条款;(iii)实行对受托人豁免条款的法定控制;(iv)提供基于受益人意旨进行不经法庭的受托人任免程序;(v)针对强迫继承权的条款;(vi)废除排斥永续及过量累积收入的条款;(viii)包括保留关于投资及资产管理功能的权力却不会使信托无效的条款。
上述条款带来香港信托法律的进步和振兴香港作为国际资产管理及信托规划中心的地位,并让香港成为更吸引委托人的信托设立地。
为何香港是设立信托的理想地
过去几十年,香港信托业可持续及多元化发展有赖于几个有利因素。
国际金融中心——具备丰富经验、领先业界的专业机构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法律和支撑专业和公司服务。香港政府经常在世界各地举办路演活动,以推广其金融市场。在香港设立的信托也受惠于香港的简单税制、低税率及双边税收协定优惠等益处。
完善的法律制度——有别于其他中国城市,香港采用普通法,而普通法是海外投资者熟悉的法律构架。作为人民币离岸中心和信托管理中心,香港提供稳定的法律制度和政治环境,以保障资产和持续捕捉中国市场的新增长。
富裕的人口——根据国际标准,香港是一个富裕城市,香港居民教育程度高并喜欢进行投资。这些因素推动香港本地对零售投资、退休规划及财富规划的需求,而这些服务都会进一步带来信托服务的需求。
与中国毗邻——由于中国高资产净值人士的增长及为外国投资者而设的离岸人民币基金和产品的投资机遇,实际上中国已对香港的信托业发挥着重要的影响。
教育程度高的劳动人口——香港在过去数十年建立了一个强大的专业人才库,以服务日趋复杂的信托相关服务。
强大的基建设施——香港的基建设施完备,包括高效的交通网络、国际机场及通信网络,以支撑各类营商活动。
四类主要的信托结构
香港信托业由以下四类主要的信托结构组成。
1)公司信托
公司信托供应商提供核心的受托人服务及关键的配套服务,包括设立及管理信托和担当托管人。该些服务供应商对香港的基金管理业产生着重要作用。
公司受托人向批发及零售投资产品提供专业服务,而这些产品一般利用单位信托结构设立,向投资者提供了他们平时无法在公开市场买卖的资产或股票,以同时带来风险分散的作用。
2) 养老金计划
基于香港政府期望有更多人参与并强化强积金计划,养老金计划将随着资产更具规模的情况下得以日趋成熟。也由于该计划的持续增长,受托人在其中的角色仍然举足轻重。
相比其他国家或地区较成熟的计划,由于香港的强积金计划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故目前其规模相对较小。顺应全球趋势,香港养老金资产占本地生产总值的比例将持续增长。
3)私人信托
借着专门提供私人信托服务的顾问的支持,跨越中国及亚太地区的高资产净值人士的增长,刺激了市场上对财富及遗产规划服务的急增需求。
由于香港处于全球最大和增长最快市场的中心位置,高资产净值人士对该些服务的需求殷切,以管理世代相传的财富,并实施家族企业的传承计划。
4)慈善信托
虽然慈善信托只代表香港总体信托业的一小部分,对为高资产净值人士提供专业服务的顾问而言,慈善信托变得日益重要。
与香港其他种类的信托以离岸形式为主有别,香港在岸慈善信托一般是按照香港受托人条例而设立,其中慈善信托是四个可被用作在香港设立慈善机构的架构之一。
与新加坡比较
香港和新加坡同是著名的国际金融中心。她们均是亚洲地区信托相关专业服务的主要供应商和作为信托的司法管辖基地。
香港的竞争优势包括地理位置及法律制度,一方面捕捉中国的增长,另一方面按照普通法执行,与泽西、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及新加坡相同。香港历史悠久的法律核心体系对客户来说尤为重要。
近年来,新加坡采用了下列策略以推动其信托业:
政府对信托业的支持——明确的政策和强大的政府投资支持,是新加坡信托业服务发展的基石。新加坡尔后大力宣传此新兴行业,以鼓舞国际参与者和客户。
信托业执业人士法规——新加坡从事信托业的人员必须持有专业执照,以及特种服务必须由新加坡持牌从业人员或事务所提供予客户。
信托专业培训及认证——新加坡采用积极进取的方针,以建立一所由新加坡政府部分资助的学院机构提供认证培训,而香港则拥有现成的高教育程度劳动力及专业人才库以支撑本地信托业。
实际操作来说,不是所有新加坡采用的措施都能良好运作并受惠于香港,故一些香港的行业领导认为香港政府必须制定有关政策来应对其中一些领域。香港可以通过分析竞争对手的特征和最新发展来制定其相关策略,以持续其信托业及相关行业的长远目标。
香港信托的税收影响
一般来说,香港信托架构没有明确的法定税收豁免。受托人需对其投资进行规划,以保证其利润适用于特定的豁免范围。在香港,当一个人在香港境内进行经营,不论经其自身或是代理,所获利润均视为在岸性质,需要缴纳香港税收。受托人就其费用收入缴纳税金。信托基金利润是否需要纳税则基于每一个信托作为个别独立纳税人看待。如果信托通过深层公司来操作其业务,该些公司则适用于一般的公司利得税法规。
这里有四种策略来规避香港信托税收。第一,确保每个个别投资都被规划成免税。第二,使用离岸经理和在岸顾问。第三,依靠离岸基金税收豁免(但这是有限的)。第四,使用一些必须在香港证监会注册的被监管集团投资载体如共同基金、单位基金及有限合伙公司。
结论:展望未来
业界人士、政府和监管机构需要加强合作,就香港信托业的中长期愿景达成共识,并积极协作以巩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对于立法机构而言,也必须以通盘思维来制定有关政策,以支撑金融服务业的各个分部门合力打造一个强有力和独立的香港金融和管理服务市场。
总体来说,由于越来越多的海外司法管辖区与香港竞争信托中心的地位,香港政府必须制定追求长远愿景的政策,以宣传其信托业并创造有利于业务增长的环境,从而进一步巩固香港作为真正世界一流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作者凯瑟琳 · 拉波尔乔是Masson de Morfontaine Ltd的主管合伙人。她是一名律师,擅长于国际并购 、法律及税务。
作者杨维信是Masson de Morfontaine Ltd的国际税务总监。他是一名注册会计师和注册税务师,擅长于 个人及企业国际税收筹划及转让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