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已经出现了一些专业的游艇协会或俱乐部帮助游艇主进行私人游艇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提供泊位、保养、维护和修缮等,同时也在游艇主之间及游艇主同相关的政府机构和企业之间搭建一座沟通桥梁,通过提供业界资讯、举办展会、出版行业刊物等方式,了解彼此的需求,加强交流与协作,对中国游艇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同时,我国部分内陆地区也拥有充足的湖泊资源和充分的航行条件,再配合沿岸的风光景致,中国的游艇业比起其他单纯以海岸为优势的国家和地区反而更具行业增长点,不失为一条颇具前景的投资之路。如此这般,那些生活在这些地方,并且有能力购买私人游艇的人群,便可以在家门口领略游艇的别样魅力了。但不可否认的是,从游艇的购买、交付、登记到最终的下水航行,在目前的国内市场仍然是个并不简单的过程,需要经过海事部门、船级社等多个部门的层层审批,所投入的金钱、时间和精力都相当可观,这一方面是由于中国游艇市场有待进一步成长,相关机构的服务还不够完善,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中国对游艇这类高端奢侈品实行较为严格的管理和制约制度。
在这种情况下,以离岸信托的方式拥有和管理这类特殊奢侈品便成为部分中国人的选择。首先,他们可以在离岸国家或地区开设公司,之后再以离岸公司的名义购买游艇。这样,游艇的所有权虽然归属该离岸公司,但并不影响个人的实际占有和控制,在游艇的登记注册和航行申请阶段也会节省时间和金钱。当然,更为重要的是,将游艇登记在离岸公司名下并设立信托,可以减轻或免除个人财产税的征收及日后可能产生的其他税负压力,甚至可惠及对拥有离岸国籍船只的离岸公司股份继承权税的免除。与此同时,这样的离岸信托方式也方便客户将其位于中国境内的其他重要资产纳入信托管理范围之内,使之成为离岸公司的财产而获得相应的赋税减免。不过即使是在离岸信托的框架内,游艇一类的动产虽然属于较为灵活自由的管理内容,但中国客户的其他资产特别是不动产则可能面临居住国和所在地国的法律障碍和严格管制,因此整个设计过程和方案也无法一蹴而就。
实际上,对于很多中国的游艇潜在消费者而言,较之离岸信托的各种便利条件,他们反而更愿意承担较高的经济成本,选择稳妥可控的常规方式,即在中国的现有体制下购买、注册和使用游艇。当然,这样的方式也需要并且可以通过行之有效的财产规划达到降低税负压力和避免潜在遗产纠纷的目的。首先,由何种主体买入游艇就是需要权衡的问题,这不仅涉及所有权的归属,更因游艇作为需要登记注册的特殊动产而牵扯到赋税水平及日后的财产继承。其次,不管所有权人是何种性质,作为实际控制和使用人的个人,游艇应当仅是其全部资产的一部分,如果能结合其他财产的类型和事业发展的情况,由熟知中国各项规定并了解国外相关信息的专业团队来量身打造一套完善的财产处置方案,将更能实现财产规划效益最大化的目的。另外,对于尚未成熟的中国游艇业来说,近期也不时有利好消息传出,比如海南、广东、山东等沿海省份均出台了促进本省游艇产业发展的政策,比如将游艇等旅游装备制造业列入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推进游艇码头建设,放宽外资游艇登记等,这些都将在实质上推动与私人游艇有关的各项政府程序的简化。因此,我们也更有理由相信,中国私人游艇业的发展有着广阔的未来,并且随着不断积累的个人财富,与之相关的财产规划和财富管理也将受到精英阶层的更大关注。
在实践中,我们遇到的家族遗产纠纷,都会起因于财产拥有人因病突然离世,继承人之间对于如何分配和处置巨额遗产争执不休,其主要矛头都指向了直接以财产所有人个人名义持有的包括游艇,不动产和艺术品等财产。表面上看起来,以个人名义持有最大限度地满足了富有人士的各种欲望,但是在没有完整和妥当的财产规划的情况下,这样的安排无异于埋下了定时炸弹。遗产争夺战往往耗时数年,尽管各位继承人最终艰难地达成了一致意见,但相互之间的感情已支离破碎,所谓的家族概念名存实亡,甚至还累及家族企业的运行和发展,相信这一切并不是被继承人辛苦打江山时的初衷。但是这样的事实也警醒中国正在或已经迅速积累财富的人群重视财产规划与财富管理,除传统形式的各类资产外,包括诸如飞机、游艇、名车、藏品这类价值不菲的财富在内,都应当根据自身的商业发展、家庭情况以及对未来的计划,请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帮助选择合适的规划结构,以期达到保值财产、减轻税负和平稳继承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