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阶段,家族信托仍被视为富豪阶层的投资工具,对于信托资金的投资配置仍然集中在保值、增值环节。就信托在传承规划方面的作用,现有的家族信托业务更偏好强调债务风险的隔离以及更为灵活的受益人规划。现有的家族信托的首要属性仍然是个金融投资产品,究其性质更像是一种保值增值的委托理财;信托本身的优势和功能往往还停留在宣传层面,在结构设计、文件落地中,与真正意义上的家族信托还存在很大的差距。
就参与主体而言,家族信托业务并非是信托公司独家的蓝海,私人银行、保险公司和三方财富机构也纷纷试水家族信托领域。自平安信托在深圳率先创立国内首单家族信托后,多家信托公司相继成立家族办公室,信诚人寿与中信信托也联手推出了国内首单保险金信托。随着高净值客户对信托这个概念由陌生到熟悉,再到愿意尝试,境内的家族信托相关从业者的知识经验、国内相关的法律环境是否能够支撑家族信托的蓬勃发展,就成了摆在我们面前新的挑战。本文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家族信托在大陆发展的局限与机遇。
- 设立家族信托的多维考量
家族信托有很多功能,所谓家业永续,是个大而全的终极目标,要实现这个功能,除了要考虑资产避险之外,公司治理、代际传承、税务筹划是在搭建时必不可少的考量要素。在搭建家族信托架构时,只有将时间维度拉伸至几十年甚至更长久,将传承格局放大到避税避债之外,家族信托的传承功效才有可能真正实现。此外,有经验的受托人还应当根据委托人的实际情况及诉求为其私人定制符合其传承意愿的家族信托方案,此种方案的设计应当考虑到对个人资产与家族企业资产的隔离、金融资产与非金融资产的隔离、破产隔离、资产保密与隐私、家族成员的婚变风险对资产分割的冲击、家族成员的不孝与挥霍等问题的长久应对。
目前,大陆市场上比较常见的接近家族信托的解决方案提供者,一类是私人银行,一类是保险公司。以保险公司为例,大部分人寿保险公司还停留在竭力开发和宣导保险本身的传承和资产隔离功能,其中不乏误导市场和误读法规的部分;少数走在创新前列的人寿保险公司推出了保险金信托业务,先承保成立保险合同,投保人以保险合同的保险金为信托财产,成立保险金信托,制定在时间、受益人范围和条件上更具灵活性的分配方案,从而实现信托在按意愿分配这一端的部分功能。与此同时,市场上也出现了对保险金信托功能的夸大,尤其是在资产避险隔离这个方面。为了更好的满足资产隔离,保险公司进一步创新,推进了保险业务和家族信托结构的融合,推出了由信托公司担任投保人的业务。该模式具备了资产隔离的基本架构,但是否能够真得经得起诉讼的考验,还要具体到信托结构中当事各方的设计、信托本身的属性、各种权利义务的安排,而非只要顶着“信托”的标签,就一定避债防破产,这是目前大陆的从业者需要进一步打磨的功夫细致活儿。私人银行和三方财富公司在家族信托业务的拓展上,除了在体量、产品、客户群上和保险公司不同,究其本质,都是信托+大类金融资产配置(保险、固收、权益、非标等),并无实质差异,各家的功夫和精力仍然花费在产品和获客端,而非信托架构上。
- 家族信托业务在大陆蓬勃发展之障碍
- 观念障碍
“子承父业”自古以来就是根植于国人血脉中的思想,而在信托模式中,需要将财产所有权转让给受托人的方式并不符合国人对于掌控家族财富的认知。如何找到可信任的受托人,如何应对财产权剥离的敏感,都成为了限制家族信托发展的观念障碍。
此外,避税避债的宣传极大地迎合了市场需要,扩大了信托的知名度,也让家族信托制度在误读中发展和落地。家族信托应当被合法合规的利用在传承领域,而并不能被用作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工具。若不能以合法合规为前提期待家族信托的功效,则很难从制度层面对抗时间变量、空间变量、政策变量和人性弱点的冲击。
- 法律障碍:信托法律关系的“双层所有制”与物权法一物一权的冲突
家族信托起源于英国中世纪封建社会的式微,在英美法系中信托可以将一个物上所有权分割为受托人的所有权与受益人的所有权,从而形成在信托财产上形成了一种双层所有制的权利外观。而在大陆法系,物权遵循着一物一权的原则,信托财产在转移到受托人名下后形成了了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与受益人的债权的权利组合。因此对于大陆法系下的受益人来说,当其受到受托人的背叛,受益人只能向受托人主张债权请求权,在权利救济上会增更加繁琐困难,这也使得家族信托在大陆法系中面临着更多的法律难关。
- 实操难题
这个维度的障碍倒不似前面所言的法律障碍,主要是信托登记制度、可植入信托的财产流转税负等带来的难题。市场上有很多对《信托法》第十条的误读(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笔者认为,首先,要对民事信托和营业信托的登记予以区分;其次,要区分该登记是针对要转移的财产还是要设立的信托,要区分不产生的是公示对抗效力,还是物权变动效力,是信托是否成立,还是信托是否生效。
就可植入信托的财产种类,就更加是个技术和时间层面的问题,当然,也取决于大陆未来的执政思路和立法倾向,比如房产,解决了相关房产转入信托的税负问题,剩下的就相对一马平川了。
- 大陆家族信托业务的创新尝试
在探讨家族信托在大陆的蓬勃发展时,除了期待民事信托的立法完善、税务负担的明示之外,财富管理市场的参与者能做的探索还有许多。其中最为值得期待的就是受托人的尝试–大陆家族信托的设立,是否必须聘请或者委任目前持牌的六十八家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个人客户是否可以委托类似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担任信托受托人?三方财富公司,在提供专业化的投资理财、风险管理意见之外,是否可以成立信托受托人公司,承担私人信托或事务型信托的受托人角色?
大陆守富传富大时代的来临,为家族信托落地蓬勃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土壤和机遇,大陆的从业者或者是时候考虑角色转换,与其帮助客户做境外架构的贩卖者和辅助人,不如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尝试大陆家族信托业务的落地开花和发展创新。
(李晓萱对此文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