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典型的离岸结构包含一个拥有专用中间特殊目的载体(SPV)的母公司,该SPV公司直接持有常驻中国公司(CRE)股份的控股公司。母公司和 SPV通常是非常驻实体。这种结构能够为母公司提供某种税收利益。在第698号通知生效后,通过中间的SPV出售中国公司股票(间接转让)是需要缴税的。该通知直接针对此类间接股份出售,然而如果特殊目的载体拥有一个“合理的商业用途”,这种间接股份出售就不必承担任何税赋。第698号通知其实并未明确规定什么是合理的商业用途。但是,企业所得税法第120条定义了什么不是合理的商业用途:“所得税法第47条中使用的“没有一个合理的商业用途”之表述指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减少、免除或者递延税款缴纳。”根据这个表述,为了推进公司或其股东的商业目的而实现交易或商业活动可能是一个合理的商业用途。
即便建立离岸公司,您的资产也可能在上海被征税.
第698号通知和其它条约
有趣的是,企业所得税法第58条指出,如果该法律和中国与外国政府之间的任何其它条约产生分歧,应以条约规定的条款为准。因此,第698号通知应该服从于任何现行所得税条约所规定的内容。
让我们看一下中国/塞舌尔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塞条约)。该条约第13条明文规定中国不得征收控股低于25%的常驻塞舌尔的中国公司资本收益税,但转让常设机构(定义为一个企业全部或部分业务经营的固定营业场所)取得的收益除外。因此,除非能够确定该常驻中国公司是特殊目的载体的常设机构,否则对于低于25%的控股,不能对股份的直接转让征税。此外,中国/塞舌尔条约第5(7)条说:“一个缔约国的一个常驻公司控制或受另一缔约国的一个常驻公司控制,或在另一缔约国内经营业务(不论是否通过一个常设机构),其本身不构成任何一方是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因此,常驻中国公司不太可能受制于该常设机构条款。因此,人们可以通过创建一个塞舌尔离岸结构,以母公司(即事实上的控股实体)作为一个塞舌尔国际商业公司、基金会或目的信托基金,持有塞舌尔特殊目的载体的股份(它可能必须成为一个塞舌尔特别公司,以便运用条约的规定),而该塞舌尔特殊目的载体持有常驻中国公司的股份。这么做可以使该公司不受第698 号通知中规定的影响。重要的是要记住,根据第698号通知的规定,如果能提供离岸SPV存在的合理商业用途,则企业不用缴税。因此,在创建任何结构时,都应记住这一点。但是目前看来,如果与企业所得税法有任何不一致,都会以中塞条约为准。
本通知的规定将对在中国投资的传统结构提出挑战,需要重新审视现有的结构,迫使企业及信托服务供应商不断发展他们的创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