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yasan在印度尼西亚的应用范围广泛,但同时也确实被一些人滥用。因此,为了避免原有体制中出现的问题,印度尼西亚引进了新的基金会法。
在新颁布的法律中,基金会被描述为“由旨在实现社会、宗教及人文领域特定目标的特例资本构成的、没有成员的法人实体”。[1]基金会不可被用来向参与基金会管理或控制的任何人员或者从事此类工作的任何其他人支付报酬。它没有任何成员。资本或多或少地处于一种自生自灭的状态。
印度尼西亚基金会有三个机构:受托人、委员会和监督人(理事)。基金会可以在一定限制条件下进行商业活动投资。法律要求严格隔离基金会的主体与潜在的商业活动。
必须有公证书才能创立印度尼西亚基金会,之后还必须获得司法和人权部的批准。Yayasan必须在印度尼西亚设立一个办事处。
对于它的三个机构,受托人的主要角色是确保基金会符合其章程;章程的任何变更都必须得到三个机构的批准。基金委员会负责基金会的日常管理,理事负责对委员会进行监督。
Yayasan的主要标准是使用自有资金实现自己的目标。可以在印度尼西亚境内外开设银行账户。
在印度尼西亚,可将Yayasan用于慈善活动及出于其它社会目的的活动。比如,
纳闽岛基金会
纳闽岛是马来西亚在其境内设置的一个独立辖区,拥有其自身的立法和税务系统。纳闽岛新近创立的法人实体之一就是纳闽岛基金会。这是一种以契据的形式创立的有限责任机构,在纳闽岛金融服务管理局(FAS)进行登记。笔者认为纳闽岛基金会是在效仿巴拿马和海峡群岛的基金会。纳闽岛基金会不允许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任何商业活动,但它可以拥有从事商业活动的公司。纳闽岛基金会受基金会法的管理。基金会的资产得到良好的保护。在基金会创立两年后,债权人就不能向基金会提出索赔。基金会由委员会以及一位或多位高级职员负责管理。它必须受到纳闽岛挂牌信托公司的管理。委员会和高级职员都可以是法人。
创立人可以保留其对基金会的强大影响力,基本上也能够牢固掌控基金会的所有资产。基金会必须雇佣一家与纳闽岛金融服务管理局及其它主管当局签订合同的本地挂牌信托公司。基金会必须在纳闽岛有一个注册地址。还必须有最终可以获得基金会资产的受益人。
Yayasan和纳闽岛基金会:比较
在对印度尼西亚Yayasan和纳闽岛基金会进行比较时,最显著的区别是Yayasan有一个其资产必须使用的目标或目的。纳闽岛基金会最终是为受益人服务。换句话说,Yayasan是更加“抽象的”实体,而纳闽岛基金会的创立目的是作为投资人的资产管理机构。
两种机构都是拥有自身资产的有限责任机构。但是,只有基金的出资人可以直接或间接控制纳闽岛基金会。
本人认为,纳闽岛基金会似乎更加灵活,创立和管理也更加容易。显然,此种机构的设计者是借鉴了盎格鲁撒克逊信托公司及其它现代基金会的某些方面。使用这种机构的很多客户都是喜欢这些机构所提供的灵活性,但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
印度尼西亚Yayasan的灵活性较差。在出资之后,资产就必须被用于实现Yayasan的创立目标。
从法律和税务的角度来看,纳闽岛基金会可以将“管理和控制”的任务交给创始人,这也是很多辖区对此种机构进行详细审查的原因。如果创始人保留管理和控制权,就会变得更加困难。自然,这是一种表面上的保护,债权人(税务稽查员) 必须证明该机构只是一个幌子。但是,存在调查的可能性,就会削弱Yayasan所提供保护的强度。
印度尼西亚Yayasan不允许创始人进行逆向投资,他失去了管理和控制权。
从资产保护的角度来看,印度尼西亚Yayasan更有优势。纳闽岛基金会要灵活得多,所以对很多有意投入资产而又不愿失去控制权的投资人而言,这种基金会更具吸引力。
印度尼西亚Yayasan无法提供这种可能性。实际上,客户只有在获得退休金或救济金时才可以收回资金。在此期间,即在出资与获得利益之间的这段时间,他们不再拥有管理和控制权。很多客户可能不喜欢这样,但最终他们还是必须在全面资产保护和(临时)失去控制权之间做出选择。
[1] 要求引用法律条文
Nico J.C. Francken博士拥有与新西兰、西班牙和荷兰大型跨国公司合作的经验。他还是IN集团的公司创始人兼董事,该公司在新西兰、荷兰和新加坡都设有办事处。Francken博士拥有荷兰莱顿大学的法律学位和比利时布鲁日欧洲学院欧洲高级研究专业的文凭。他是信托与财产从业者协会(STEP)、新西兰受托人协会、国际纳税筹划师协会以及亚洲离岸协会的正式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