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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信托来传承财富是全球趋势

By Sovereign. 

大部分人宁可不愿去考虑死后的财产该怎么分配。虽然如此,如果不未雨绸缪早作打算的话,就可能会对生者造成严重后果和巨大的不必要的支出(其中包括税务责任等开销),这些是在亲属朋友怀着巨大悲痛处理后事,处于最脆弱阶段时所需要额外面对,也是不得不面对的棘手问题。

设立遗嘱对普通人来说是相对敏感的话题。但是,管理死者的遗产确实一项相当昂贵的支出(通常是遗产总额的4%左右),还包括冗长的等待(就算是非常简单的遗产,通常也需要至少一年的时间),以及非常有可能收到数目惊人的税单(遗产税或继承税的税率一般来说都高得惊人)。

除了设立遗嘱,在生前设立一份信托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在仔细规划的基础上,这能让死后的遗产受到免于债权人侵扰的保护,也能提供更高的保密性。使用信托这一财产持有和家族财富传承的工具,即使对普通的遗产来说,也是非常有效的,在近几年来更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

那么,信托到底是什么?

信托的概念:

和一家公司不同,信托并不是一个法律实体。它的最佳诠释是一种关系:一种财产由一个人(委托人settlor)转移给另一个人(受托人trustee)来以为特定的人或物(受益人beneficiaries)持有这份财产的安排。信托契约(信托书)规定信托的条款和条件,在此条款上,受托人必须采取管理权来管理这份信托资产。信托契约也规定了受益人的权利和利益。

信托也能由一份遗嘱来创建,但如果这份资产在委托人生前的时候就资“转移”给了受托人,他们则不会受到委托人死亡所造成后果的影响。“转移”的另一个说法是“委托”(settle),所以资产的转移人也被称为“委托人”且信托通常也被认为是一项财产的“交割”(settlement)。

如果对信托的概念不熟悉,很多人会认为把财产的所有权拱手让人授予受托人(trustee)感到不安。尽管如此,受托人的义务在几百年以来英国财产法和普通法的发展中进行演变,现在已成为成文法典的一部分而成为正式法律条文。这一法律把“法定所有权”(信托资产以受托人的名义所持有)和“实益所有权”(只有受益人才能从这笔资产中获益)。此外,专业的受托人,比如在那些享有盛誉和法规健全的司法管辖区,如直布罗陀群岛等的受托人,都需要获得官方许可并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

在哪里能设立信托?

事实上,所有低税率或零税率普通法司法管辖区都或多或少地有不同形式的信托法。直布罗陀是信托实际使用最佳和最前沿的地区之一,它也是首个立法通过信托公司形式的司法管辖区。专业的受托人根据该地区“1989年金融服务条例”的规定必须获得官方颁发的许可证,并由“金融服务委员会”(FSC)进行监管。

直布罗陀信托法起源于英国普通法和平衡法规则,并通过特定的法规进行补充说明。直布罗陀受托人条例是基于该地区“1893年信托法案”所施行的法律。“资产保护信托”也是由所有信托形式所允许的,提供资产保护元素的信托。

保密性

法规要求受托人需要知道信托的委托人和最终受益人的身份。这一信息是完全保密的。向第三方透露上述信息仅限于在非常特定的情况下,且必须得到法庭指令的前提下才能进行。

在资产保护系统的情况下,由“资产处置登记处”来记录资产向资产保护信托的转移和资产转移的具体内容。

税务

直布罗陀信托中的绝大部分是作为全权信托(discretionary trusts)的形式进行设立的,因此受益人的利益带有不确定性。受益人可以在获得资产分配之前避免所有的税务负担。

如果信托是由非居民创建,在直布罗陀没有受益人和在当地没有获得收入(除了银行利息之外),信托公司在直布罗陀是免税的。信托的条款中必须阐明直布罗陀的居民不是该信托的受益人。

资产保护信托

资产保护信托(APT)在直布罗陀是得到允许的。这些信托必须在直布罗陀的“资产处置登记处)进行注册且需要满足如下要求:

 委托人是个人
 委托人在资产处置当时没有破产
 委托人不会因为资产处置而造成破产的后果
 这笔资产处置需要登记

如果满足了这些要求,任何委托人都无法撤消这笔资产转移的处置,且“欺骗性法案“和”破产条例”都不适用。

只有得到FSC授权的专业受托人才能作为APT的受托人承办,在注册该笔信托时要支付300英镑和100英镑的注册年费。

那么信托的主要优势在哪里?

信托是税务规划中非常有效的途径。它可以非常灵活,委托人甚至能够继续从信托资产中收益,其它的优势还包括:

资产保护

所有信托都提供一些资产保护的元素,但主要请详见上述的APT。

税务规划

一个正确创建的信托能在节省所得税、资本利得税和遗产税/继承税方面提供巨大的收益。

避免额外支出和缩短遗嘱认证的时间

在普通法管辖区,在死后财产处理和分配之前,需要获得遗产代理(遗嘱认证或管理认证)是非常耗时、昂贵、不确定和引人注目的。

保密性

信托或受托人并不需要公诸于众。信托资产的所有权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都具有绝高的保密性。

避免强制继承权

强制继承权在欧洲大陆和其它民法管辖区和伊斯兰传统地区都是一个大问题。信托能用来规避强制继承权的请求。

遗产规划

许多委托人喜欢为他们的资产安排复杂的分配计划。他们希望为配偶提供收入来源或为子女的教育未雨绸缪。因此,信托就是一个非常便捷和高度灵活的工具来帮助他们实现目标。

保护弱者

信托允许为一些生活无法自理的人,比如婴儿和儿童、老人或罹患某种疾病的个人提供资产管理的服务。

保护家族资产

由于管理不当或挥霍无度而造成家族资产的无端流失是创建信托的目的和动机之一。也许有人会希望确保他花费一生时间累积的财富不会被滥用或挥霍殆尽,而是作为一笔完整的资金被小心保存起来。因此这笔完整的资金能越积越多而在必要时成为家族成员的收入来源之一,或成为后代的传世财富。

家族生意的传承

委托人或许希望确保自己打拼的生意能够在死后继续传承下去。如果公司股份在其死前转移为信托,那么家族生意就能避免比不要的资产清算。

如果家族成员没有过多的从商经验,受托人能被要求持有股份,保持公司的正常运转和向家族成员提供公司的红利收入。

灵活性

全权信托是能提供一个在环境要求的情况下进行迅速改变的架构。

资产持有

海外房地产投资组合能够在一个单一的信托下简单持有。在一些情况下,根据当地法律的不同,或许需要安排一家“当地的公司”来处于该信托之下(例如,阿联酋的“阿里山”离岸公司来持有迪拜的房产,且由一个信托来作为公司的股东是很常见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