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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哈马投资共管(ICON)和对模仿的创新

有句话说,“模仿是最真诚的恭维”1。实际上,全世界范围内的私有客户中心很久以来都在互相抄袭对方的产品,以期为客户提供全套工具来实现他们的目标,当然,这么做也是出于一片好心。有人可能会称之为创新,但创新甚至存在于最微小的变化中,例如对可以提升金融中心竞争力的立法或政策的小幅改动。创新也可以是用新方式来运作旧思想,以金融中心的客户利益为出发点而重新调整旧念。

巴哈马推出的最新产品投资共管(ICON),模仿了巴西的共管投资,而共管投资是巴西3万多个国内套头交易基金的唯一结构。巴哈马在2014年10月通过了《投资共管法》,本法在巴哈马法律下创建了一个新的注册结构,即投资共管(“ICON”)。第一个ICON注册于2014年12月,自此,该新结构便因其独特的属性而吸引到了投资者和投资顾问的热情关注。

ICON是标准团体工具的替代,从投资基金形成和许可方面来看,后者一直以来都是最吸引人的合法性结构。一般,基金发起人会招入一个公司,并使其以下述规定种类之一的投资基金形式获得营业许可:专业基金2、SMART基金3或标准基金4。在巴哈马,也可以把一项基金建构为一个独立账户公司、单位信托或有限合伙企业。

公司和独立账户公司拥有独立于股东和董事的法律人格。发起人可以招入一个公司,做不违背法律或公共政策的任何事情。另一方面,ICON是一个单独的目的结构:存在于投资者之间的合约关系,投资者在此称为“参与人”,他们同意为了共同投资的目的而形成这种关系。ICON不具有法人资格,须通过巴哈马批准和受其监管的管理人进行活动。但从法律角度看,ICON结构可拥有自己的资产,可以起诉以及被起诉。

ICON需要作为投资基金获得营业执照,执照应来自巴哈马证券委员会授权的无限基金管理商或巴哈马证券委员会本身(也是国际证监会的“A”级监管方)。ICON必须拥有一个“统治管理人”和“一般管理人”,这两个角色可由一个或两个实体担任。就职能和责任来说,统治管理人和基金委员会很像,而一般管理人则履行管理基金的职能,如计算净资产价值,担任注册人和转账代理人,确保投资基金法律的遵守,任命服务商,并负责与证券委员会的联络。

有些投资顾问一直都怀疑ICON是否实质上是一种信托。ICON与信托非常不同——管理人不像受托人那样是资产的所有人,ICON通过其管理人持有合约性事项中代表的所有权。当然,这必须建立在极端清晰的法规条款、巴哈马主权和国会实施有效法律的基础上。这另外也是为什么巴哈马在2003年能够在普通法(也就是“民法”基础)下通过法规修改一个前所未知的实体。

《投资共管法》的一个独特之处是,规定了在巴哈马法律下建立或转注册在巴哈马的其他类型的实体(如公司、单位信托和豁免有限合伙企业)通过一个特定的程序而转换为ICON。该规定的目的和作用是通过法律操作来完成实体“转化”,而无需终止、解除、转移、赎回或重发股份、信托单位或合伙人利息。这是怎么成为可能的呢?因为我们的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并且进一步要求管理人确认股份、合伙人利息和单位转换成参与利息的基础。整个转换过程都应按照合同、协议和法律,实现转换程序无缝对接。

像许多艺术品一样,ICON的灵感来源于周围的生活和世界。古希腊哲学家普罗提诺写到“如果有人因为艺术模仿自然而不尊重艺术,那么首先应说的是,自然自己也在模仿。需要记住,艺术不是简单复制有形的事物,而是取用组成自然基础的原则。”正如普罗提诺的睿智之言,模仿中也有创新——也有美。

[1]. 语出查尔斯·迦勒·科尔顿

[2]. 专业基金可以在净价值基础上提供给“合格”的投资者或可以提供给满足此类标准的个人和机构。

[3]. SMART基金代表的是“特定指示替代性监管测试基金”,其中的七个样板有着共同的特点,如投资者为了半年营业报告的制作而一致同意放弃稽核的能力和出示精简的投资条款清单的能力。模板是开放的,巴哈马证券委员在接收到能证明一项商业案需要使用一个替代性监管框架的证据时可以批准新模板的使用。

[4]. 标准基金是种零售基金,必需具备巴哈马证券委员会颁发的营业执照。围绕该种基金的监管体系非常注重投资者保护。

巴哈马金融服务委员会总裁艾丽娅·艾伦

Aliya Allen自2012年1月开始担任巴哈马金融服务局(BFSB)的首席执行官和董事总经理一职。在此之前,她是巴哈马一家顶尖律所Graham Thompson的合伙人,主要从事金融服务和通用公司法的工作。她被《钱伯斯2012全球指南》列为最具潜力的优秀律师。此前,她是巴哈马司法部长办公室的国际合作和民事案件顾问。

Aliya持有白金汉大学的LLB(荣誉)学位,并在曼彻斯特大学完成了律师执业课程。她被获准加入英国和巴哈马律师协会且是格雷学院荣誉协会的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