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产品一般投资于中国香港或是境外的市场金融市场的股票、多种衍生品、外汇等,这是在国内A股市场内进行投资的阳光私募基金所难以覆盖的,所以海外基金对投资者的资产配置具备相当程度的吸引力。
投资机构如要发行海外基金,都会面临这几个首选问题,比如:基金经理们该如何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该如何搭建合适架构以运作境外资金?如何对海外基金及其中国投资人提供必要和适当的税务筹划?而首当其冲的,则是如何在现有法律框架和行政管理模式下,对有条件进行海外投资的中国大陆个人投资者形成有效营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内机构、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也就是说,境内个人和境内机构一样,在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或备案后,就可以开展境外投资。
中国现行个人境外投资外汇行政管理将个人境外投资的主要形式可以分为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证券投资以及其他境外投资三种。与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有了明确的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第37号)作后盾不同,个人境外证券投资均在试点进程中,且仅开放了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办理个人投资境外有价证券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即QDII制度)。
作为一项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允许境内投资者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的是一项过渡性的制度安排,该制度于2006年4月由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开始施行。符合条件的银行、基金、券商、保险等金融机构均可申请成为QDII。截至2015年2月27日,QDII累计获批机构为131家,累计获批额度为875.93亿美元;QFII累计获批机构为265家,累计获批额度为697.23亿美元,同时,RQFII累计获批机构为103家,累计获批额度为3115亿元人民币,且QFII和QDII额度限制有望2015年内取消。
针对个人投资,中国人民银行于2013年提出积极做好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QDII2)试点相关准备工作,此后,2015年5月首批试点QDII2的6个城市(上海、天津、重庆、武汉、深圳和温州)开始启动。相关政策规定,凡居住在试点城市年满18岁的境内个人,个人金融净资产最近3个月日均余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通过境外投资和风险能力测试、无重大不良记录且没有经司法裁决未偿还债务者,可以申请QDII2。2015年6月初,国务院批转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更为QDII2做了背书。在市场人士看来,这意味着资本项下个人外汇管理将突破自2007 年开始实施的每人每年 5 万美元的汇兑限额,此举将释放数万亿资金进入国际股票和证券市场。
2015年7月18日,被视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基本法”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由中国国务院十部委(即: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手公布。尽管此次公布的仍为框架性文件,业界所期待的各项具体监管细则并未同时出台且目前尚无具体细则的发布时间表,更有待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等部委按照各自分工、认真研究后出台,但是,至少这部“基本法”所明确的十六字指导方针,即: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仍然是一个不错的好消息。
《指导意见》中,十部委对监管提出的五大原则,即“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同时又首度明确的监管职责划分: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中国银监会负责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在内的网络借贷以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负责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的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的监督管理。可见,《指导意见》要求互联网金融的相关发展政策既为市场划清一个界限,也要为市场预留发展空间,对于出于全球资产配置、对外投资浪潮下的中国机构和个人仍是一个利好。 就从事个人境外证券投资的金融机构而言,充分运用互联网进行产品营销,或许就是这一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基本法”的最大看点。
近几年,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有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第一季度中国互联网金融市场整体规模已经超过10万亿元人民币,预计到2015年底,国内的互联网金融用户将达到4.89亿人,渗透率达到七成。就QDII2而言,试点政策中所针对的试点城市,如允许资产100万元以上个人50%的境外投资,新政策相当于给了一个41万亿元的个人投资总配额。
但是,中国互联网金融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如行业发展“缺门槛、缺规则、缺监管”;客户资金安全存在隐患,出现了多起经营者“卷款跑路”事件;从业机构内控制度不健全,存在经营风险;信用体系和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不健全;从业机构的信息安全水平有待提高等。
从《指导意见》对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提出的八大要求,可以看到,鉴于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提出将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强化行业自律管理,更给予QDII2金融机构在监管规范尚未健全、及时、到位的情况下,以自律管理、自主规范为契机,先行先试,主要做好以下几个工作,就有可能利用互联网优势,在信息发布、投资人权益保护及网络与信息安全三方面为进一步取得营销上的优势,从而树立优良的从业标杆, 成功获得第一批客户。
首先,根据《指导意见》对金融机构在健全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出的要求,从业机构如能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则吸引和维持投资人不会是一个难题。
其次,根据《指导意见》在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要求,金融机构如能充分贯彻消费者教育、合同条款、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的要点,将足以稳定投资人的信心。
再次,根据《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要求从业机构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的要求,QDII2的金融机构,普遍掌握第一手资料且直接面对客户, 其在客户需求采集、风险提示要点等方面的实践经验无疑更领先于行政监管。
QDII2的推出可以满足境内居民全球化资产配置的需求,缓解外汇储备增长对管理效率带来的压力,加快人民币国际化步伐。 而以商业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在整个业务流程中将起关键作用但也能最先占领制高点。
陈崖峰
上海辰禾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海市律师协会 港澳台法律研究会 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