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 Analytics

按过滤器搜索


EN

圣马力诺新信托法:创建新型信托

圣马力诺是一个大陆法系国家,可能也是当今最纯粹的:迄今为止还没有颁布一部民法典,并且普通法仍然是其法律体系的基础。普通法在民法典出现之前在欧洲被普遍采用。在圣马力诺法律中,除了特别规定按法规处理的事项,其他事宜都适用普通法。

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圣马力诺颁布了《2010年3月1日第42号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

该信托法是一项全新的法律,它全面修订了之前通行的信托法(即《2005年3月17日第37号信托法》1),该信托法是在按照《1985年7月1日信托的准据法与承认信托的海牙公约》(简称《海牙信托公约》)获得批准后颁布的。

圣马力诺信托法创建了一套全新的信托模式,它不只是新的信托法律,还为近年来颁布的各种国际信托法带来了灵感。

这种信托模式赋予了委托人自由决定其信托资产拨付计划的权力,从而使他们免于被任何按照传统普通法思想(即认为信托是在一段时间后给受益人的礼物)而设立的法规所束缚。

普通委托人认可对资产进行隔离的意义,以及为这些资产设计划拨方案的意义,但他们并不想让受益人立刻富裕起来。他们想要支配受益人的意愿,而不想被其意愿所支配。他们这种态度来自于几百年间罗马遗产信托的经验,罗马遗产信托体现了永久管业的理念。几百年来,人们建立了遗产信托,从而为长期家庭资产管理设立了划拨计划。这样,无论受益人是否愿意,他们的意愿都不得不受到束缚。英国的信托法律就没有体现这种理念,相反,他们采取了“长期赠予”的理念,并且在信托书中,受益人的意愿胜过委托人的意愿。

在圣马力诺信托法律中,委托人意愿的至高地位体现在方方面面。其中最显著的包括下面几点:

  • 有关信托变化的规定。

信托书包含了委托人所设立的信托资产划拨计划。如果受益人有权做出更改,则意味着此项资产受受益人支配,为受益人所有。根据圣马力诺法律,委托人可授予受益人更改信托书的权利。他们可以选择将资产划给受益人,也可以选择不授予受益人这项权利,即不将资产划给他们。在第二种情况下,受益人将无权对信托进行更改,法官也不得协助其更改。

  • 有关信托提前终结和信托基金的划拨的规定

普通法司法辖区实行的是Saunders. v. Vautier的规定,受益人被视为信托财产的实益拥有人,在全权信托下,如果所有人都没有异议,他们有权在受益人和委托人2设立的日期前终止信托;他们还有权在违背委托人意愿的情况下3,选择信托资产的分配方式,并获得资产。受益人可指导受托人将所获资产转让给第三方4。根据圣马力诺法律,委托人可以明确拒绝受益人的这些特权。

  •  受益人知情权

根据传统英国法律,受益人往往被视作信托文件和信托资产的实益拥有人。如今,从修辞角度而言,告知义务已不再基于受益人对信托资产的所有权了,同时,此项规定的应用范围也比以前宽松了许多。所有的受益人都有权了解信托管理的相关信息。

圣马力诺信托法明显与这一观念相脱离。由于信托不是长期赠与受益人的利益,而是根据委托人的计划实现对隔离资产划拨方案的处置与管理,这样,如果委托人决定不授予受益人知情权,受益人将无权了解相关信息。

  •  违反信托的规定

按照传统的英国或国际信托法,当遇到违约情况时,受益人将有权针对受托人采取法律行动。而根据圣马力诺法律,只有委托人才有权授予或撤回此项权利。

  •  对目的信托重新界定的风险消除

在传统的“信托即向受益人提供的长期利益”的观念下,法官不得不在每个案件中寻找一名受赠者5。而根据圣马力诺法律,通过目的信托获得或有可能获得资产或从中受益的人并不被视为受益人。因此,委托人可以将信托界定为目的信托,从而剥夺所有可以从中获益的个人受益人的权利。这样重新界定的风险就被免除了。

实质上,由于新的圣马力诺信托法没有体现“长期获利”的理念,委托人可以自由设定受益人的法律地位。因为根据本法规定,信托被视为对隔离资产的划拨,并按照信托书中所示的委托人的计划进行管理。

————————————

∗  圣马力诺共和国的辩护律师和公证人,康奈尔大学司法科学博士,哈佛大学ITP 认证比较法学博士,圣马力诺共和国新信托法的起草人

1 参见 A. VICARI, San Marino, in D. BROWNBILL & AL,《国际信托法》; P. PANICO, San Marino,《信托与受托人》(2007版),500-502页

2 参见 Saunders. v. Vautier (1841) 4 Beavan 115, 49 Eng. Rep. 282 (M.R.), aff’d, Cr. & Ph. 240, 41 Eng. Rep. 482 (L.C.); Trust (Jersey) Law 1984, art. 43(3).

3 参见 In re Smith, [1928] Ch. 915.

4 参见 Grey v. I.R.C., [1959] 3 All E.R. 603 (H.L.).

5 参见 Re Bowes, [1896] 1 Ch 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