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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和基金会 -- 一切渐入佳境

By Mark Lea

亚洲/太平洋地区 -- 变化的十年:

2002年,新加坡决定修订《受托人法》,作为其发展财富管理行业的一项举措。该修订案于2004年底开始生效。这些变化是保守的。新加坡并不希望与现有的“离岸”金融中心进行比较,以免让大家对离岸中心的不良感觉影响新加坡的地位。因此,这些改变包括:

  • 指定最长的存续期为100年;
  • 允许信托在存续期内实现收入的积累;
  • 给予受托人法定的谨慎责任,其中涉及投资、委托、代理及保管、薪酬及保险的权力。这种责任和权力是以2000年英国信托法2000为蓝本的;
  • 允许只让财产授予人保留投资及投资管理的权力;
  • 引入了反强制继承权。

在新加坡做出改变后,香港开始有所反应。其对《受托人条例》的修订与新加坡所采取的方法相类似。在大约9年后,香港修订后的受托人条例将从2013年12月1日开始生效。其中的条例与新加坡类似,但有以下区别:

  • 信托可以是永久的;
  • 成年、有行为能力的受益人可以共同要求终止信托。
作为离岸中心,这些司法管辖区依靠它们所能够提供的能力、专业知识和基础设施来吸引企业,而不是它们相应的法律所能够提供的功能范围。
 
马来西亚(纳闽)于2007年决定提供大幅修订和引入新的法律,其中包括那些涉及到信托、基金和有限责任合伙制的法律。在考虑这些变革时,马来西亚选择考虑借鉴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所有现行法律,同时也考虑进行创新。它希望为那些将使用该司法管辖区的人们尽可能多地提供合法和合适的机会。因此,纳闽岛能够提供的一些额外功能如下:
  • 信托默认为拥有永久的存续期,但是能够选择任何固定期限,期限可以缩短或延长;从固定期限改为永久信托,反之亦然;
  • 允许信托在存续期内实现收入的积累;
  • 与泽西岛和开曼群岛相比,尽可能多地保留了财产授予人的权力;
  • 给予保护人任何主动或被动的权力;并且根据信托的条款,提供重要但有限的默认权力;
  • “纳闽特别信托” (LST)与“VISTA”(维尔京群岛特别信托法)相类似。这使得纳闽信托能够保留并且不稀释纳闽公司的股份,允许该公司的董事控制并且管理该公司的业务和投资,受托人不需要对董事的行为或者疏忽负责任;
  • 为受托人的审慎责任提供一项审慎人测试,与此前提到的受托人权力方面的条款相类似;
  • 提供目的信托,这可能有利于受益人,可以用于慈善及非慈善用途。一旦目的结束时,信托可以有利于受益人以及其他用途;
  • 提供慈善信托,慈善目的的定义非常广泛,财产授予人可以行使慈善的目的。
南太平洋深处的萨摩亚一直以来能够提供许多的财富管理解决方案,但是该国已决定修改其法律和引入新的法律,旨在让相应的解决方案符合时代潮流并且有所创新。它追寻改变的方式与纳闽相类似。除了对国际和有限合伙法和信托公司法进行的修订以外,该国还希望引入一项新的信托法和基金会法,目前都正在最后敲定。
 
拟引入的信托法将提供所有纳闽能够提供的优势,并且额外(或者进一步)提供以下内容:
  • 萨摩亚国际特殊信托安排(“SISTA”),这与VISTA和LST相类似;
  • 信托和有限责任合伙一起带来的法律确定性。这使得萨摩亚信托的受托人能够将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的利益作为信托的资产进行持有并且不摊薄,还使得一般合伙人能够控制和管理有限合伙企业的业务和投资,而受托人无需为一般合伙人的行为或者疏忽承担责任;
  • 萨摩亚的信托可以使用任何语言,前提是受托人拥有并且保留经认证的英文译本;
  • 就形式而言,受保护的资金信托与受保护的单元公司相类似;
  • 商务信托与新加坡的概念相似。
泽西岛拥有基金会法,而耿西岛最近也通过了类似的法律。纳闽岛的基金会法于2010年开始生效,而库克群岛于2012年通过了基金会法。萨摩亚也即将引入基金会法,该岛已经从此前的法律中获益,并且能够自己进行一些创新。
 
萨摩亚基金会的一些特点可能包括:
  • 创立者能够保留最广泛的权利和权力,并且将这些分配给一个或者多个人,让他们也能够平等地享受这样的权利和权利;
  • 像耿西岛一样区分不需通知的受益人和需通知的受益人,前者没有知情权,而后者拥有知情权;
  • 设有监护人来维护不需通知的受益人的权益和目的的执行;
  • 如果需要的话,设有监事人来监督理事会的行动,但是不能代替理事会(纳闽岛允许这么做);
  • 基金会法能带来类似信托法的好处,但是在这里基金会需要与有限责任信托相结合;
  • 与库克群岛和纳闽岛一样,在基金会法中引入与欺诈处置相关的资产保护条款,以及其他司法管辖区信托法中所拥有的与境外强制继承权和境外索赔或判决的执行相关的条款。
  • 提供驻地代理,它必须是持牌的萨摩亚信托投资公司。它拥有特定的职责,但并不一定是理事会的会员,与泽西基金会法下的“合格人士”相类似;
  • 能够使用任何语言制定章程和规则,前提是驻地代理拥有经过公证的英文翻译;
  • 提供与萨摩亚信托法规定相类似的受保护基金会(如受保护信托)以及在相同的程度和范围内的“慈善目的”基金会。
萨摩亚已经颁布了《特殊目的国际公司法》。特殊目的国际公司(SPIC“)是公司和基金会的混合产物。
与基金会一样,它没有“股东”,但它是一个注册的法人实体,由董事进行管理,拥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它最终必须以慈善为目的,但在存续期间,它可以开展任何业务,在必要时需要获得授权。与基金会一样,创始人可以拥有相应的权利,必须包含在创始人权利证书中。该创始人权利证书的持有人必须是一家持牌的萨摩亚信托投资公司。
 
亚洲国际金融中心的吸引力:
 
在考量亚洲的信托和基金会法在过去十年中的主要变化时,重要的一点是要看它们产生了什么样的利益以及为什么。
 
由于大西洋地区成熟国际金融中心所面临的问题以及它们所面临的压力,信托公司和专业顾问正在不断向东寻找。例如,对信托公司进行监管是必要且值得欢迎的,但如果监管提升到一定的地步,使得其成为监督而并不监管时,复杂的管理要求将会使得成本上升。这样的经济影响也让企业转向了东方世界。在亚太地区建立信托公司和专业服务供应商不仅能够利用相关法律变化带来的好处,而且能够为亚洲繁荣的市场提供服务。因此,亚洲的国际金融中心不仅得益于欧洲市场的没落,而且成为了能够为亚洲家庭提供服务的金融中心,这些家庭越来越需要信托和基金会结构来用于家族继承、资产保护以及避免遗嘱认证。通常,亚洲的司法管辖区拥有较低的税率,此类结构经常被用来从事上述用途,特别是持续的家族控制和治理。当然,在高税率司法管辖区的企业、投资和家族成员也可能获得完全合法的税收减免,但是经验表明,税收减免并不是推动因素。
 
在这方面,认为国际金融中心的繁荣是因为涉嫌逃税或避税的看法是不正确的。对持有这这种观点的人来说,他们最好能够更仔细地看看他们自己的司法管辖区是否拥有类似的问题。
 
因此,我们需要考虑下能够利用亚太地区财富管理解决方案相关优势的结构形式。通常,客户是企业主,控制着一家或者多家公司,这些公司的净值可能非常巨大。为了实现家族继承、资产保护和避免遗嘱公证,客户很可能会要求保留日常的控制权。
 
就保留控制权的目的而言,考虑建立一个信托与有限责任合伙相结合的结构,能够帮助客户实现这一目标。在这方面,萨摩亚信托将拥有立法保护。根据有限责任合伙法(而不是信托法),一般合伙人将保留控制权。与VISTA不同,这种结构并不属于特定的司法管辖区; 信托的建立可以遵循某一个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而有限合伙企业可以遵循另一个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如果需要的话,企业合伙人通常可以遵循不同的法律。一般合伙人将会拥有全部的日常控制权,即便它只在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中占有很小比例的股份。如果一般合伙人是企业,这将带来延续性,可以通过使用有限责任遗嘱处理股份、股东协议以及备任董事的委任来实现持续的控制。用于有限责任合伙的法律可以是纳闽岛、耿西岛、萨摩亚或新西兰的法律。作为一般合伙人的企业通常会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进行注册,但是也有许多公司在萨摩亚进行注册。有限责任合伙人一般会进行注册,可以一个由受托人所拥有的代理人,为受托人持有股份。此类信托通常为全权信托,一般都有一名保护人(可以是财产授予人)和继承保护人,他们用权力罢免或者任命受托人,并且拥有其他有限但非常重要的权力。如果需要遵从保守的信托法,那么一些人会选择在具有实质业务的司法管辖区建立信托,比如香港。通常,一般合伙人将会为有限责任合伙公司的合伙人持有相关控股公司的股份,股份比例按照他们在有限合伙公司中的比例来决定。控股公司将持有相关的资产。
 
这仅仅是众多例子中的一个。正如太阳马戏团建议的,“在家请不要这么做”。您需要寻求谨慎而正确的意见。
 
使用这种结构的一个例子是:那些拥有适当权限将资产或者资金移至中国境外的中国居民,这些人希望在中国以外的地区建立运营公司的架构,并且保留控制权。如果这种结构被引入中国,那么它将减少资本方面的税收。这同样会减少该结构利润遣返在中国需要缴纳的所得税。客户真的可以来自任何地方,他可以合法地建立相应的结构,不需要担心不利的税收或者费用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