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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或基金:巴哈马的双重优势

在重要信托立法的创新方面,巴哈马是世界上最进步的辖区,为那些用于满足高净值个人和家族最为迫切需求的专门结构提供生机勃勃且富饶的环境。巴哈马拥有永久信托、保护性信托、慈善和非慈善目的信托、为创立人管理信托的私人信托公司、信托替代物(如基金)以及纯粹的管理结构(如巴哈马行政实体)。如今,巴哈马信托是活力和灵活性的典范。 

然而,信托并不是一把“万能钥匙”,尤其在民事经济辖区。十多年前,巴哈马是第一个通过基金立法的普通法国家,为财富规划和保护创造了另一个可行的规划工具,并提升了该经济辖区在提供创新型结构解决方案方面的名气。

选择信托还是基金取决于客户的目标,以及对该结构的放心程度。当然,两个结构都有着强健的资产保护规定,都允许财富世代传续。让一个法律实体(可以保留一些控制)来持有自己的资产,对这个概念熟悉或认可的人也许更适合选择基金。巴哈马的优势在于这样的事实:信托和基金都是作为财富管理工具的金融服务产品的复杂组件。

巴哈马信托   

把资产投入一项巴哈马信托这种方式,适合世界上大部分地区的个人,这些人为了为后代保护自己的财富而正在寻找一个稳定的环境。

在创立巴哈马信托时,规划人无需考虑地方税,因为这个地区不存在所得税、资本税或遗产税,而且巴哈马对非居民客户保持一种税收中立姿态。

关于资产保护,巴哈马的法律系统是不搞特权。有个两年期限,在这期间,转让行为可能会遭到起诉,理由是它们旨在逃避债权人的偿债要求。过了这个时效,就不能以这种理由来质疑这种转让行为。此外,根据巴哈马信托法(基金法也一样),该结构不能通过援引外国法律而失效。这些条款非常重要,可以确保达成信托的实质目的。

另一个重要的特征是确保资产保护和继承,这是《受托人法》最近添加的一项新规定,该规定承认了信托条款中终止“敌对”受益人(即质疑该信托的受益人,无论其是否有合理依据)权益的规定。 

巴哈马也是唯一立法规定信托争议仲裁的地区。如果客户愿意选择仲裁,那么就没有理由公开私下里的家族争端。可用一种保密的方式通过有法律约束力的仲裁裁决来处理争议,其中仲裁结果与法庭裁决一样有效。

在巴哈马,信托人可以保留几项权利,而同时又不影响一项信托结构的有效性。另外,创立人可以设立一个家族所有的私人信托公司(PTC),并选择专业人员或家族成员对其进行管理。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巴哈马法律如《治理选择法律法案》和《欺诈转让法》都保证创立人可以把资产按照自己的意愿以任何方式留给任何人,而且为这些资产提供完全的法律保护使其免受债权人的恶意起诉。

《巴哈马行政实体》(BEE)(在一个专门用于管理财富的有限责任实体中,使其中的财富结构和其他实体的管理制度化)的新增内容也巩固了该经济辖区作为前沿信托服务商的声誉,并且扩充了信托相关产品和服务组合。

巴哈马的《受托人法》造就了该经济辖区在信托服务领域中的领头地位。《受托人法》是一项现代的、按标准创立的法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自由裁量权:本法使创立人保留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且同时不损害该信托的有效性。

信托投资资产:在投资和信托财产处理方面,受托人被赋予了范围较宽的自由裁量权。

管理受托人/保护人:该信托可以提供一个管理受托人,同时也可任命一个具有较宽自由裁量权的保护人,借此来确保创立人的愿望和目的能够按照信托文契付诸实施。该法正式认同了保护人这一角色。

法庭建议:本法允许信托人通过一个程序在法官会议室向法官寻求建议和指导,而无需提出诉讼。

抚养费和预早遗赠:抚养费和预早遗赠的权利适用于任何对信托资产收入享有权益的未成年人。

权限:本法就谁有资格接触信托文件有明确规定。

风险:本法规定了适当的逃匿条款,这样一来,当出现政治巨变或任何危及到信托的情况时,信托及其管理可以立即且自动转移到另一个国家。

注册:根据《记录注册法》,信托文契及其后续文件不必注册(转移巴哈马房地产或私有财产时除外)。

巴哈马基金事宜

为了满足日益精细的金融服务市场的需求,巴哈马在2004年建立了《基金法》,借此成为了第一个引入基金的重要民事法经济辖区。为了提升该国的商业和监管环境,巴哈马开展了激进的立法工作,而基金便是其中的一部分。

一旦按照《基金法》设立了一个基金,就认为该基金位于巴哈马境内。尽管如此,这并未阻止一个巴哈马基金重新在外国注册或一个外国基金注册在巴哈马,当然,前提是那个经济辖区允许这样的再注册。可以为私人、商业或慈善目的设立基金,只要这些目的是附属于其主要目的(管理资产),而且所有这些目的必须是合法、合乎道德且不违背巴哈马的任何政治政策。

巴哈马基金当然可以称为遗产规划世界中的“混合工具”,因为它特别混合了信托和公司这两种有几项共同点的结构。

例如,

  • 与公司类似,基金是一个明确的、享有有限责任的法律实体。
  • 与信托类似,基金具有受益人
  • 与公司类似,基金必须注册,且须有一个注册办公地
  • 与信托类似,基金可用于避免其他经济辖区内的强制性继承权
  • 与公司类似,创立人可以为基金任命一个委员会来代表自己的利益。

与信托和公司一样,基金有许多重要职位需要任命人,包括:

  • 创立人(类似于信托创立人)
  • 秘书
  • 基金代理人
  • 基金委员会(类似于董事或受托人委员会)
  • 保护人或保护人委员会
  • 受益人

至于谁可以担任这些角色,存在很大的灵活性。例如,基金委员会不必由巴哈马居民组成,且保护人一方的官员也不必由巴哈马人来充当。唯一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有一个巴哈马服务提供商担任书记或基金代理人。该服务提供商因为该职位也需要提供基金注册办公处。

尽管基金是一个注册实体,创立人的名字却不属于公开信息,为此基金具有保密性。通过这种类似信托性质的基金,可以落实一个有效的遗产规划方案。与信托一样,创立人要把他/她对资产的法定所有权交给基金。这样便允许了资产以受益人的名义管理和维持,同时根据创立人的意愿来分配资产。 

作为家族遗产规划的一部分,创立人可能也会希望仍旧紧密参与资产的投资和分配。创立人可以保留许多权力,同时又不危及基金的整体完整性,当然创立人还拥有更多在创立信托时不存在的权力。

具体来说这些要求时,基金可应用在下述情况中:

  • 作为持有工具,即持有一个私人信托公司的股份或一个家族企业的股份(促进家族所有权的寿命和债权人保护):
  • 在信托的吸引力不大时,作为有效遗产规划的一部分;
  • 客户想要保有许多权力和对资产的一些控制权时;
  • 为慈善目的。

巴哈马   

经验、专业技术和先进的立法和法规把巴哈马打造成世界上最为成熟和可靠的金融中心之一。  当然,巴哈马在综合金融服务和产品方面在其所处地区处于领先地位。但是,它最大优势也许是它的主权。巴哈马已经独立了40多年,个人隐私是巴哈马社会的一块基石。与此同时,巴哈马还严格遵守国际标准,是一名负责的国际社区成员。这种独立给了巴哈马捍卫其国家最大利益的能力,在金融服务领域,巴哈马始终为它的机构及其客户的最大利益而行动。

阿丽娅·艾伦        BFSB的执行董事和首席执行官

Aliya Allen自2012年1月开始担任巴哈马金融服务局(BFSB)的首席执行官和董事总经理一职。在此之前,她是巴哈马一家顶尖律所Graham Thompson的合伙人,主要从事金融服务和通用公司法的工作。她被《钱伯斯2012全球指南》列为最具潜力的优秀律师。此前,她是巴哈马司法部长办公室的国际合作和民事案件顾问。

Aliya持有白金汉大学的LLB(荣誉)学位,并在曼彻斯特大学完成了律师执业课程。她被获准加入英国和巴哈马律师协会且是格雷学院荣誉协会的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