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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信托的使用-透视开曼群岛离岸信托

简介

过去十年来,国人对财产保存及承继的规划问题日益重视,尤其是经济改革大潮中受益并致富的第一代企业家们,因为他们目前已逐渐到了退休的年纪。利用信托体系似乎是可行的方案,但这一概念在于,正如一些人所争议的,在现时中国并没有相应的法律和规范体制完全对此支持。设立离岸信托,尤其是在开曼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已经成为一种流行,尽管对中国高净值人士(HNWI)而言 ,这通常并非是他们能够普遍理解的选择。

本文将着重阐述信托的关键要素,能够在开曼群岛设立的信托类型以及它们如何针对具体的公司、家庭及个人目标,使中国的高净值人士受益。

信托要素

信托是具备一定资产的人(委托人)对其资产所进行的法律安排,将其资产的合法所有权转移给别人(受托人),以便他们能够合法持有资产使其他人(受益人)受益。传统信托体系与基于2001年中国信托法颁布的信托制度形成鲜明对比 ,它不需要委托人将其资产的合法所有权转至受托人,也不需要委托人对受托人做出声明建立合法信托。

任一信托均包含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及信托资产四个基本要素。受托人持有信托资产的条款与条件,受托人的权力,受益人的权利,信托资产的投资与分配以及其它事宜通常均会载于书面的信托证书。

委托人

委托人在开曼信托中持有该信托的一定控制权是常见的现象,这种控制需要在信托文书中专门留载。这种控制权可能包括任命及罢免受托人以及同意或修订信托资产的权力。需铭记于心的关键点在于不应认为委托人可行使受托人的受托权力,架空受托人,或对信托资产过分行使其监控的权力,以至于这些信托资产像是没有受托人。

还有值得注意的是,委托人可以是某一信托的受托人或受益人之一,但委托人不能是唯一受益人或唯一受托人,不然的话信托将被视为虚假信托,成为无效信托。

受托人

受托人被授予信托资产的法定权,有责任根据信托文书条款对信托进行监管。与此同时,受托人也对受益人有受托责任,需要行使其权力保证受益人的利益。这可能与某些中国式信托有所不同,受托人在处理中国信托资产的权力受制于委托人,需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因为他们拥有信托资产的所有权;可以说,这样就使得委托人的意愿高于受益人的利益。

受益人

高净值人群在设立家庭信托时,普遍关心对受益人的说明,要求必须能够对受益人身份进行充分确认和鉴定。同时,毋需在信托设立伊始即指定(甚至受益人刚出生)受益人。受益人必须属于某个群体,同时能够在任何时间点都能够得以确认。信托文书同时也留有增加受益人或取消受益人(受益等级)的余地。

信托资产

同样地,尽管信托资产存在真实资产、个人资产、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等形式,但信托资产必须能够随时都可以被确认。在信托资产建立后,还可以再进一步增加资产。

监察人

除了上述的四个基本要素,开曼信托通常还会发挥监察作用。信托监察人由委托人指定来检查和平衡受托人广泛的权力从而达到保护受益人的目的。这一角色通常是由委托人的顾问或密友担任,他们被委托人授予特定的权力,例如取消或指定受托人,同意受托人的某些投资权力等。设立这一角色是因为监察人能够更好地了解委托人的意愿从而确保受托人的决定能够反映这些意愿。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信托监察人不能被赋予太多权力,否则他将被视为受托人,因此受制于受托人的各种受托责任。

这一角色非常适用于中国委托人,他们希望通过专业受托人设立离岸信托,但这些受托人可能并不十分了解中国文化和/或家庭、公司或产业的相关详细状况。

开曼信托类型

视委托人的状况及意愿可在开曼群岛设立不同类型的信托,最普通的几个类型简要描述如下:

固定利率信托

在固定利率信托的情况下,受益人通常终生可获取信托基金的资本和收入的利息。受托人拥有信托基金分配的有限处理权限。

这一类型适用于出于遗产规划的目的而设立信托。例如,该信托可以将信托资金的收入终生分配给委托人及其配偶(作为主要受益人),同时将资本按固定比例依次分配给他们的儿女。这解决了许多中国委托人所关心的问题,他们想要确保即使信托资产的法定权利被转移之后,他们依旧有权利拥有定期的收入来源,直至死亡,而无需依靠他们的儿女。

保管信托

与固定利率信托不同,保管信托中信托资金的收入在指定保管的期限内累计构成保管资本的一部分。为维护受益人利益,维护后续信托资金分配,受托人有自行决定权,可将信托资金适当分配给受益人。

保管信托通常适用于家庭条款。在委托人的儿女或孙子(女)、外孙(女)年满某一特定年龄前,仅能够获得由受托人认为足够支付学费和日常之用的一定数量资金,在其达到该特定年龄后,他们便有权按固定比例享有该信托资金。这有利于防止在委托人儿孙辈年纪尚幼时便过多享用资产,同时能够使得信托资本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进行累积。

全权信托

对委托人和受益人而言,全权信托是最灵活和最有效的信托类型。在这种信托体系中,受托人通常会被赋予广泛的酌情权,只要基于受益人整体利益,均可行使其酌情权,酌情决定何时及如何对信托收入或信托资本进行分配。因为受益人无权对任何特定比例的信托资金进行分配,因此当委托人在行使其酌情权时,受益人的意见仅会被予以参考。

由于全权信托的灵活性,这种全权酌情权信托可适用于多种情况。例如,由于受益人对信托资金的资本或收入均不享有绝对权利,因此在许多辖区内,信托资本将不会被征收遗产税。另外一种可做示例的情况是,在信托资本设立时,委托人不确定将来受益人的资本需求,到需要的时候,将遵从受托人所做的决定。因此,在全权信托类型下,受托人的选择自然是至关重要的。

可撤销信托

正如这名称所暗示,可撤销信托是在信托设立后可由委托人撤销的信托类型。乍一看,这一信托类型所提供的选择比之全权信托更为灵活,实际上则不然。可撤销信托实际上并不被常用,主要是因为它首先否定了采用信托体系的诸多益处。在大多数辖区内,可撤销信托下的信托资产仍被认为是委托人个人资产的一部分,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将不能享有诸如避免认证检验遗嘱或避免致富印花税及遗产税等益处。

因此,仅在委托人对资产保有绝对控制权的愿望远超过其对非撤销信托所带来的金融储蓄及资产保全回报的兴趣时,人们才会选择设立可撤销信托。

公益信托

通常情况下,信托均有可确认的受益人,但也有明显的例外,那就是出于公益目的而设立的信托。根据开曼法律,公益信托可创建新的公益基金或为已存在的公益基金而设立。公益信托的适用目的相当宽泛,因为通常它可以涉及到救助贫困、发展教育或宗教以及有利于社会的其它目的;同时也是构成公益的元素之一。公益信托的委托期限可不受时间限制。

公益信托不是为了具体的个体利益而创建,因此不能被用来实现继承计划和财产保存等个人目标。开曼公益信托的一个特殊用处即它已被证券化和融资交易结构化,通过这种方式,经由专用工具而拥有的资产将会被置于公益信托体系之下,因此可允许该类型资产成为资产负债表外融资。

特别信托-替代制度(“明星”)信托

大多数离岸辖区都提供非公益目的信托,在这种情况下,信托资产可出于特殊非公益目的委托给受托人。根据取代《特别信托法(替代制度)》(1997版)的《信托法》(2001版),在不违法以及不与国家政策相违背的前提下,明星信托可专门为非公益目的或出于多人的共同利益而设立。事实上,明星信托的一个独特特征是它可为个人,出于各种目的(公益和非公益)或既为个人又出于某种目的而设立。

在明星信托的情况下,受益人无权执行信托的各项条款,然而委托人可具体指定某人充当“执行者”的角色。目的是坚持推进信托的执行(通常与受托人相左)。明星信托至少要有一位受托人是注册在开曼群岛的信托公司或私人信托公司。

明星信托可用于实现各类目的,因此被广泛使用。首先,正如之前所提到的,它可以在非公益基金的情况下,用于证券化和结构化金融交易。在该类情况下,信托目的可仅是在某一专用工具中持有股份。其次,明星信托可设立为无限期,因此它不受其它非慈善开曼信托适用的150年永久期所限,这对设立长期私人或家庭信托大有用处。再次,明星信托的通常结构是在开曼私人信托公司中持有股份,因此可作为某些信托的受托人。这避免了拥有私人信托公司的继承问题。第四,受益人的知情权可通过信托文书进行限定,因为委托人可能会不希望向某些受益人(如未成年人)披露信托的条款。第五,当委托人的慈善目的不符合公益目的,无法设立公益信托,此时则可设立明星信托。尽管使用明星信托的益处不一而足,但以上所提到的这些均是明星信托的主要用处和益处。

结语

尽管开曼法衍生于英国普通法,但其司法权在修改和制定法律来定义相关信托法方面已有创新,明星法的推出就是显著的例子。开曼信托范围广泛,类型多样,无论中国高净值人士他们设立信托的意图如何或其情况如何特殊,应该都会毫无困难地在开曼找到最合适他们的信托类型。

本文的目的是提供开曼信托的指南,对于您的具体情况,建议咨询专家寻求专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