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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发展中国家族信托

By Xu Haibo

家族信托作为民事信托的主要业务类型之一,尽管在国外已经非常成熟,但在中国国内仍然属于创新和拓荒阶段。法律服务行业对家族信托业务的参与,目前也非常有限。但尽管如此,家族信托的发展应是大势所趋。市场经济的开发性和富裕家庭的财富管理国际化,决定了家族信托会在将来得到良好的发展。

基于信托自身无可比拟的制度优势,家族信托在整个家族财富管理规划与执行中,已起到脊梁和架设的作用。通过信托合同文件来规划家庭关系、公司治理和代际传承的各种利益,已经逐渐成为一种国际惯例。

至于要对什么样的家族财富进行管理以及如何利用家族信托进行家族财富管理,取决于信托财产的种类、设立信托的目的、信托设立地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规定等。

家族信托所要解决的问题

一是代际传承。人有生老病死。上一代的财富如何向后代子孙传递,如何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如何平衡家庭法律关系中的各种利害关系,是家族信托的核心议题之一。从代际传承的角度,信托之外,传统的财富传承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生前赠与,二是遗产继承。但赠与与继承不具有信托制度的优势,也难以解决家族财产传承中所涉及的一些复杂问题。

二是全球范围内的资产配置。在今天这个全球化时代,世界政治与经济都存在很强的不确定性。对于财富规模庞大的家族来说,如何才能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收益最大化的资产配置,保持合理控制,并达到有效传承,是家族信托实际控制人必然考虑的问题。

三是家族企业的财力聚合和永续发展。尤其对于拥有庞大商业帝国的家族而言,誓将家族财富永续发展下去,是家族财富所有人永远的重要议题。
四是遗产税问题。近年一直有传闻称国家正在酝酿出台遗产税,每每在市场上引起强烈反响。因如何才能合理、合法地节税向来是家族财富实际控制人考虑设立家族信托的重要原因之一。值得一提的是,跨境财富管理公司推广海外信托业务也一直惯于打遗产税这张王牌。

发展中国家族信托的路径

本文所谓中国家族信托,包括:(1)中国家庭的主要财产控制人在境内所设立的家族信托,简称境内家族信托;(2)以及中国家庭的主要财产控制人在中国境外司法管辖区所设立的家族信托,简称境外家族信托。如何设立这两类家族信托,对于发展家族信托、离案金融和财富国际化管理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俗地讲,家族信托就是为了个人和家庭利益,以私人财富的规划、管理、保护、传承为目的设立的信托。以此来看,家族信托应是一种民事信托。

如何才能成为有效设立的信托?一般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有合法的信托目的;二是有可确定的合法信托财产;三是有适格的受托人主体;四是有确定的受益人或受益人范围;五是不违反国家禁止性法律规定;六是信托财产所有权发生真实转移。

目前境内落地的家族信托产品主要是以现金资产设立的、为特定目的和功能设计的家庭信托产品。一些银行的私人银行部门和信托公司的家族事业部均已尝试开始拓展这类业务。一般这类信托都是围绕着子女教育创业、家庭成员的养老保障、离婚后子女权益保护等展开。以子女教育类的资金信托为例,以不低于3000万元或5000万元的现金资产设立单一资金信托,确定受托人、受益人和信托保护人,受托人依据信托合同的安排来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对应的款项。这部分资金从家庭企业中隔离出来,实现了破产隔离,以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婚嫁、创业利益等。

另外,好保险产品嫁接在一起的保险金信托产品,也开始在国内落地。在一些离婚纠纷中,部分律师同行也开始引入信托制度,通过指定受托人来解决离婚后子女的教育、保障和财产传承问题。

以现金财产设立信托,其财产交付和转移都非常容易,设立过程也相应简单。其核心仅在于两个文件的拟定:一个是信托设立的信托合同文件,一个是信托资金存管的资金监管文件。

根据国内的资产管理现状,从单一功能的家庭信托产品入手,是非常务实的做法。当这样的产品多样化发展之后,家族信托将会被更广泛地接受,受托人规则、素养等也会逐渐得到发展,国家的法治环境也会逐渐改善,综合类的家族信托产品甚至家族办公室这一顶级家族信托业务也会得到发展。

境内财产权信托的“落地难”

在财产权信托方面,目前国内还存在一些制度盲区,需要中国的金融立法和司法部门逐渐填补。在缺失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情况下,且缺失“信托业法”或“受托人法”,受托人的道德风险难以有效防范。国内的非现金资产的财产权信托发展缓慢,以此为基础的家族信托产品存在“落地难”。

如何解决境内财产权信托的“落地难”?笔者建议,信托从业人员可充分利用合同法的契约自由原则,并借鉴商业信托的SPV模式进行创新设立家族资产财产权信托,实现家族信托的功能。

在中国2001年通过的《信托法》中,对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设定,充分尊重和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尽管《信托法》的74个条款偏于原则化,但信托设立人及其顾问团队完全可以通过信托合同的具体条款安排来完善信托结构,更加有针对性地设定信托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确保信托目的实现。

但由于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缺失,业界也存在争议,依据中国现存的法律体系,能否有效设立财产权信托?有些权威的财富管理机构在公开报告认为,在中国“一物一权”的物权法体系下,不能有效设立财产权信托,对此笔者并不认同。按照中国目前的法律框架,在家庭财富管理过程中可以有效设立财产权信托。原因不赘。
如何利用SPV模式创新设立家族资产财产权信托呢?两点:其一是通过信托合同条款设立信托保护人机制,其二是利用特殊目的公司及其治理安排实现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风险隔离。

以公司股权、房地产设立家族信托(财产权信托),最大的问题在于信托财产登记和信托财产与受托人财产的隔离。在信托登记制度还没有诞生之前,创新设立的关键在于,参照境外信托之私人信托公司模式,设立境内SPV,通过受托人的设立、治理安排来创新财产隔离和信托财产管理模式,实现信托财产的正当管理和。在此基础上,再根据信托合同文件的约定,契约设定信托保护人,合理设定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家族信托设立的目的才会容易实现。

境外家族信托的设立

境外家族信托的设立,目前在国内逐渐增多,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其一,少数富裕家庭的财富结构国际化,其二,国内的信托法环境不完善,其三,离岸财富管理机构和投行这几年的大力推动。包括SOHO家族、龙湖地产实际控制人等,设立境外家族信托已经是市场公开的信息。选择设立境外家族信托信托,成为越来越多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境内富豪的选择,这与时代的开放与国际化趋势是吻合的。

境外司法管辖区的信托立法相完善,随着市场的成熟与开放,国内企业的国际化越来越普遍,境内家庭的境外权益规模也越来越大。通过家族信托,这些企业实际控制人可以更好地实现跨境资产管理,解决代际传承问题、公司治理问题、资产配置问题、遗产税问题等,且是必然的选择。目前一些中概股的实际控制人家庭常常会这样的信托安排。常年的境内家族信托架设模式略。

跨境财富管理的机构合作

如何发展中国家族信托业务,在市场需求不断增长的情况下,需要跨境从业机构的融合与互动。中国的家族信托市场需要一个培育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不应是简单地游说境内富裕家庭设立境外家族信托,在推动设立境外家族信托的同时,也应该推动境内家族信托业务的局部创新,将国外好的立法经验和创新经验与中国的本土法律环境结合起来。

我也相信,中国政府也会逐渐改善国内的信托环境,正如香港对信托法例进行大幅修改一样。毕竟,财富国际化管理的蛋糕是可以在国际范围内流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