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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挑战的信托与家族财富

By Hao Wang. 

随着新世纪的到来,中国经济腾飞的脚步进一步加快。在这场大潮中,涌现出越来越多的杰出人士,也成就了数不胜数的家族企业。而进入新世纪第二个十年,中国家族财富的积累也达到了一个惊人的新高度。然而,伴随着新高度而来的是一些从未面对过的新鲜问题:如何有效传承财富?如何保证家族企业向下一代人的顺利过渡?

在探索这些问题答案的过程中,信托这一古老的西方制度在中国大地上生根发芽、茁壮成长,随着时间的推移,获得了越来越多的关注。然而,作为在中国的一项新生事物,信托实践中也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问题,一些信托因设计不慎合理而受到了受益人的法律挑战。如何让信托为家族财富保驾护航,成为财富传承和财富管理的有利工具?本文简要介绍信托对家族财富的影响。

一、 司法实践中信托面临的主要挑战:

(一)委托人无委托能力(Lack of Capacity)
许多信托在设立之时,委托人都已处于人生的暮年。与老龄化随之而来的是生理、心理上的认知障碍。根据大多数法域的信托法律规定,如果委托人在签署信托文书时精神不健全,则受益人可以此为基础提起诉讼,请求宣告信托无效。在司法实践中,对委托人能力的衡量采取“合同能力”的标准,内容主要包括:

1) 委托人是否理解其决定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内容;
2) 委托人是否理解其决定对自身及他人所带来的后果;
3) 委托人是否理解其决定所蕴含的风险、收益及替代解决方案。

与“合同能力”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对遗嘱设立人能力衡量采取的“遗嘱能力”标准。“遗嘱能力”标准主要衡量遗嘱设立人是否理解遗嘱的概念,是否知晓其所拥有的财产范围,以及是否理解其与继承人之间的关系。因为信托的设立相较遗嘱的设立而言更为复杂,因此对行为人能力采取的衡量标准也有所不同。

(二)利用委托人精神、身体缺陷施加不正当影响(Undue Influence)
不正当影响指委托人签署信托文书受到对其施加影响力的包括家人、朋友在内的第三方胁迫,而被迫对其信托财产作出某种违背意愿的处分的情形。常见的胁迫手段包括威胁、拒绝提供药物、以及强迫委托人与其家人分离。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方是否向委托人施加了不正当影响,法院主要考虑如下因素:
1)施加影响力的机会;
2) 施加影响力的一方与委托人是否存在私密关系;
3) 施加影响力的一方是否积极参与信托设立和财产转移;
4)是否存在不合常理的财产处置。

(三)欺诈(Fraud)
欺诈或虚假陈述也能成为受益人挑战信托的理由之一。一般而言,欺诈指委托人因受第三方的故意虚假陈述的误导而对信托进行变更。

在司法实践中,欺诈主要分为引诱欺诈和执行欺诈:
1) 引诱欺诈。引诱欺诈是指第三方故意向委托人进行不涉及信托文件具体条款的虚假陈述,但这种陈述对委托人设立或变更信托的选择产生了实质影响。
2)执行欺诈。执行欺诈是指第三方以签署信托文件的名义诱骗委托人签署其它文件,比如变更该第三人为受益人等。

(四)未能依程序见证或签署
若委托人签署信托文书时未经达到法定人数的见证人见证,或见证人的签名被查明为伪造,则受益人有权以此为依据对该信托提起诉讼。

(五)语言模糊
多个受益人之间对信托文件内容理解的歧义也可能导致挑战信托的诉讼。通常,受益人会向法院提出申请,对信托文件有歧义的内容进行司法解读。若法院裁定信托文件内容不具有歧义,则可以不加改变地对该文件恢复执行。相反,若法院裁定信托文件确有歧义,则会结合案外证据,如委托人生前的有关表述,以确定信托文件有歧义内容的本意。一旦法院作出司法解读,则信托财产将会按此进行分配和执行。

二、 挑战对家庭财富的影响:

(一)影响家族财富分配与传承的灵活性
一个设立合理的信托能有效规划家族财富的分配与传承。委托人可在信托文件中详细规划家族财富在一个或多个受益人之间的分配方式。这样,对于无法有效管理自我财富、作出合理财富规划和决定的受益人,委托人可以在信托文件中将家族财富多次、小额地向该受益人发放,而不是一次性地全部给予,有效的避免了挥霍的风险,同时保证了受益人的基本财务需求,实现了信托的目的。若信托被挑战,则这些安排将无法发挥应有的效力,从而影响家族财富分配与传承的灵活性。

(二)支付遗产税,减少家族财富总量
世界许多法域中都规定了遗产税。遗产税本质上是对死后转移财产的权利所设立的税目。对于数额庞大的家族财富来说,一旦财富所有人辞世,所产生的遗产税数额不可小觑。信托是为数不多的合法避免遗产税的工具之一。若信托受到挑战,委托人转入信托架构中的财产,将无法减免所需支付的遗产税,从而导致家族财产的无谓损失,损失财产总额。

(三)失去的某些难以分割的财产的控制,提高财产分配成本
不论遗嘱继承还是设立信托,货币、股票等均属于相对便于分割的财产。相反,房地产、船只则属于难以分割的财产。一个设立合理的信托可以规定房产转移的方式、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归属、以及出售的条件及所得的划分。一旦信托被挑战,受益人对此类难以分割的财产的受益权将受到挑战,可能会引发受益人之间的争端,提高财富转移的成本。

(四)引发家族内部矛盾
设计合理的信托能最大化地在财产转移时避免受益人之间的财产权益争夺。而这种优势是信托这一财产传承工具的高度“定制化”特点带来的。委托人可通过信托文件中的详细规定确定留给不同受益人的财产种类和数额,明确财产的归属。这对分割传承可能造成争议(如有情感属性)的财产很有帮助。如果信托被挑战,就无法发挥其财富传承方面相对于遗嘱继承的优势,对规模庞大的家族而言无法体现其“定制化”的特点,从而引发家族内部矛盾。

(五)增加财富传承成本,加剧过渡期财富流失
信托作为一种财富传承的法律工具,近年来受到家族企业的逐步重视,并开始得到越来越多的应用。而许多中国家族企业正处于代际交接的重要关头,对于这些年轻的家族企业来说,此次交接也将是一次大考。根据一项包括中国大陆在内的亚洲国家和地区家族企业传承案例的研究显示,家族企业在代际传承过程中都遭受较大的财富损失。

在交接前后的8年中,企业累计股票超额收益平均为-60%。也就是说,亚洲家族企业在代际交接过程中,会出现比较显著的财富消散现象。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这种现象不仅是企业的损失,也是社会的损失。在代际交接越来越多的当今中国社会,一旦信托被挑战,将加剧这些家族企业交接的风险,并可能增加损失,使得对社会有价值的企业无法经营,新一代人只能像前辈一样从头来过。

三、“不得争议”条款作为解决方案的尝试
为了保护信托设立后的稳定存续,也为了保护委托人设立信托的意图不被违背,许多法域选择采用“不得争议”条款作为工具。“不得争议”条款的设计初衷在于防止未能获得信托利益的相关人仅因单纯不满而向法院提起诉讼,挑战信托的有效性,破坏信托的稳定,同时浪费司法资源并阻碍信托的执行。

若采用这个工具,委托人需要在信托设立文件中明确引入“不得争议”条款。该条款一般包括如下内容:“若本信托中任一受益人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认定本信托协议的全部或部分无效,则该人因本信托协议所享有的受益权即被剥夺。”

但是,如果死板的使用“不得争议”条款,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体积庞大的家族或大型家族企业,由于涉及问题多而复杂,相应的信托设计也必然会十分复杂。如果完全剥夺受益人提出争议的权利,则有可能使受益人利益真的受到损害时申诉无门。也正是意识到了这个问题,许多认可“不得争议”条款的法域对它也采取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在这些法域,受益人可以提起诉讼挑战信托,但仅限于该诉讼有“合理基础”的情形。通过这种限制,在防止了无谓“滥诉”的同时,也保护了受益权确实受到侵害的受益人提起诉讼挑战信托的权利。

信托作为中国法律和财富管理实践的新兴领域,如何才能发挥它的最大功效将是实践者、学者们长期思考与研究的主题。如何在保护家族财产传承的同时保证所有受益人的受益权是一项重要的平衡,其执行的成功与否是信托这一舶来制度能否在中国家族的财富传承站稳脚跟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