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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投融资与财富管理的SPV运用

作者: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许海波  刘冬明

中国高净值家家庭财富管理的国际化、专业化、信托化,使得SPV技术成为离岸财富管理的主要工具之一。司法管辖区的选择、SPV的设立、资产控制关系的构造,以及跨境投资的实施与安排,是架设离岸财富管理的关键。

境内企业家越来越多地通过设立SPV来完成资产跨境重组、返程投资、红筹上市、家族传承、纳税筹划、国际贸易等。

同时随着离岸金融业务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离岸金融服务机构把触角伸向中国市场。相关的离岸金融峰会也成为离岸财富管理的同业合作与交流峰会。境内企业、高净值家庭在设立境外SPV方面也面临着众多的境外选择。如何设立合法合规、风险可控且符合公司战略需要的SPV公司,成为这些公司的首要问题。笔者从目的、路径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简述之。

一、境外SPV的常规运用

SPV是英文Special Purpose Vehicle缩略语,通常又叫做“特殊目的载体”或“特殊目的公司”。我国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境投融资、返程投资和外汇结算管理曾先后出过两个重要文件,即汇发【2005】75号文和汇发【2014】37号文。在上述两部非常重要的部门规章中,都将SPV称为“特殊目的公司”,并进行了定义。相比较来看,在37号文中,外管局对SPV作了进一步的扩张解释,“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都称为特殊目的公司。

为了更好地理解,从SPV的功能来看,我们可以将SPV形象地概括为一个“资产打包器”,是一个“壳载体”,通过将特定资产打包、隔离、重组,构建一种灵活、有效的财产控制关系,以实现其跨境的、多元化的经营管理目的,包括挂牌上市、资产证券化、股权融资、家庭财富管理等。

常见的SPV运用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海外间接上市。一般包括买壳上市或造壳上市。造壳的过程,就是利用在离岸司法管辖区设立SPV并完成红筹搭建。或者,利用新设SPV,完成购壳,然后通过返程投资或合同权益安排(VIE)完成资产注入。这样操作有利于避免海外直接上市的操作难点和审批手续,且方便节税操作。

第二,离岸资产证券化。离岸资产证券化,主要是利用在海外设立的SPV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发行资产支撑证券(ABS)、抵押支撑证券(MBS)或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对于资产证券化而言,SPV就是基础资产的“打包器”,通过将基础资产进行打包、隔离、重组、估值,然后证券化后出售。当然,境内资产的境外证券化,就意味着需要利用SPV、WFOE在打包过程中建立境内与境外的资产控制关系。

第三,跨国投资与并购。2014年出台的外管局37号文进一步放宽外汇管制,推动资本账户开放,允许境内企业资金汇出从而便利国内企业拓展跨国业务,扩大经营规模。对于SPV的资产或权益来源,不仅包括境内居民在境外的资产或权益,还包括其在境内的资产或权益。在扩过资产并购过程中,一方面需要通过SPV、WFOE建立境内与境外资产的控制关系,另一方方面,需要通过境外设立的SPV进行融资和股权、资产并购交易。既要考虑并购标的公司的当地法律环境,还要考虑并购的税收问题。

第四,家族财富管理。通过信托计划设立SPV,然后再通过多层次的SPV完成上市、融资和持有不同的实业资产,这已是境外家族信托的惯例结构。选择合适的司法管辖区设立信托和SPV对这个家族财富惯例结构与法律保护显然至关重要。信托能否有效设立,SPV所属司法管辖区的司法完善程度对于家族财富惯例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二、设立境外SPV的操作要点

设立境外SPV,除需解决上述运用领域的特定问题外,需重点关注司法管辖区的税收政策,银行与商业保密政策,外汇管理是否宽松,公司注册资料及文件是否高度保密,法律环境是否健全,公司治理体制是否宽松等问题。一般来说,保密性、税务减免性、无外汇管制等几大特点,成为境内各企业设立SPV的首要问题。

目前,在离岸司法管辖区上注册的SPV,企业不用亲临当地,其业务运作可在世界各地的任何地方直接开展。从地理位置上看,离岸管辖区主要分布在三个区域:靠近南北美洲的大西洋和加勒比海地区、欧洲地区、远东和大洋洲地区。其主要的特征为:政治环境稳定,法律制度健全,金融限制较小,零利率或低利率税收优惠,交通等基础设置发达,和专业服务完备等。世界上离岸金融中心如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泽西岛、耿西岛、巴哈马群岛、百慕大群岛、塞舌尔群岛、萨摩亚群岛、马恩岛等纷纷以法律手段制订并培育出一些特别宽松的经济区域,允许国际人士在其领土上成立一种国际业务公司。

设立SPV,一般需提供以下文件:

  • 组织文件如公司大纲和公司章程。因不同离岸管辖区注册所需文件的不同,公司大纲和公司章程的内容也大相径庭,公司大纲大致可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注册代理机构的名称和地址、公司目标、资本结构详细情况等;公司章程可规定了公司与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否能进行公众查阅以离岸管辖区注册规定而定。
  • 个别管辖区还需提供董事会声明,确认该海外公司的商务活动将基本在管辖区以外的地方进行。根据不同的离岸管辖区,可选择法定股本、发行不记名股份、使用中文公司名称、委任公司秘书等。公司设立手续一般在1-2周内完成,由公司注册处负责签发公司成立证明。

三、设立境外SPV的风险与建议

然而,各离岸地之间法律规定和管理体制存在差异,如何在众多离岸地中选择符合具体交易的SPV往往成为了设立SPV的一大问题。

现如今,设立SPV的注册程序非常简单,可由专业的注册代理机构代为完成,无须注册人亲临注册地。但由代理注册SPV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若代理机构资质不到位或实力不够,其可能对于企业的需求把握不到位,从而无法设立符合企业规划的SPV;或者对离岸区的法律不甚了解,无法对未知的风险加以防控。离岸区近几年的众多案例表明,若不事先选择好拥有健全法律环境的离岸区设立SPV,当纠纷发生时,企业将置身于泥沼之中,蒙受巨大利益损失。 

因此,在整个设立过程中,我们建议:

第一,根据企业自身的战略诉求,委托专业的团队,审慎制定境外投融资、财富惯例的整体架设安排,并在这一整体框架内考虑SPV的设立和运用问题。

第二,为防范或规避风险,在选择司法管辖区设立SPV的时候,要通过当地律师的配合论证当地的法律环境,如相关税法、外汇管制、金融政策、公司治理等,应聘请从事过相关工作的律师进行咨询,注重风险防范,尽量减少注册后可能产生的不必要纠纷。

第三,在对离岸管辖区完成论证之后,结合整体架设考虑,选定司法管辖区,并选择专业同、适格的法律、财务、代理顾问协作完成具体的安排。

第四,企业要格外注重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环境和司法裁判体系以及当地的判例。尤其对于长期规划的家族财富惯例而言,司法体系的稳定性和争议救济部门的完善程度对于法律安排的效力和效果有关键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