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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家族信托的保护人,你准备好了吗?

引言

伴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家族信托这一财富规划、传承的工具,越来越为中国的高净值人士所熟知。家族信托的设立,首先需要以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为基础;但为了增强委托人对其将私人财产托付给他人管理的安全感,也为了更好地实现委托人的信托目的,以及加强委托人对受托人的监督,很多委托人都会选择在家族信托结构中设立保护人的角色。

保护人角色的设计,有利于保持和延伸委托人对于家族信托的控制权。从长远来看,这会成为家族信托结构设计中一个通行的做法。

世界上的许多国家都创设了信托保护人的制度,信托保护人在日本、韩国等国家被称之为信托管理人,在离岸国家等被称为Protector,翻译为“保护人”。但相对离岸信托的立法和判例,我国信托法中仅就公益信托创设了信托监察人的角色,赋予监察人法定的监察权力,而对于家族信托,并没有保护人/监察人的详细规定——包括保护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保护人的指定、卸任等的规定。而且,由于家族信托在国内刚刚起步,在司法实践上,也没有有关家族信托保护人的相关判例予以借鉴或参考。

境内家族信托的保护人角色的设计,在很大程度上是借鉴了离岸信托中保护人的概念。信托保护人设立的主要目的就是监督受托人,很多离岸信托都赋予了信托保护人广泛的权力,包括解雇受托人、指定新的受托人等。但为了防止保护人滥用权力,离岸信托往往多对保护人设置一层障碍,即禁止保护人自己担任受托人,或指定与保护人有利益关系的其他人担任受托人等。这些都从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保护人的权利。但相比较于商事信托,在设计家族信托结构时,需要考虑的有关保护人权利的因素会更多样化、复杂化,比如:受益人不特定;受益人年龄太小,或尚未出世;受益方式不特定等等。

提出问题

现在很多境内的家族信托顾问,与一些所谓的“家族办公室”,出于维护其与客户之间长期合作关系的目的,常常会在客户设立离岸信托时,尽力说服客户指定自己作为信托的保护人。而部分客户考虑到这些顾问与其家族成员的独立性,想当然的认定这些顾问担任家族信托保护人的情况下,保护人会在家族信托运行过程中,持有公平、公正的立场,从而避免可能的利益冲突,所以,客户会选择这些顾问或家族办公室担任其家族信托的保护人,并将一些重要的权力赋予保护人。但是,若没有完善的信托结构设计,这种选择和决定其实是很危险的。

据我们了解,很多中国的客户和顾问,目前关注点更多的只是集中在家族信托设立的阶段可能出现的问题,对于信托设立后的各方各面,考虑得并不周全。比如,随着第一代人(信托委托人)的离去,保护人一旦与受益人发生冲突,该如何处理?如果对家族信托的正常运行产生影响,应该如何解决?这些问题都是需要在家族信托设立的阶段考虑清楚的。为此,我们特意在此介绍一个家族信托保护人被撤销的案例,以提醒委托人在设计保护人角色并赋予其权利时应当慎重考虑。

案例分析

2015年7月14日,耿西岛皇家法院宣布了一个关于K自由信托案的判决。案件主要争议为,信托中的多位受益人共同申请要求保护人W卸任。

受益人的观点是,作为主要受益人的委托人的妻子与保护人W的关系严重恶化,最终导致委托人的妻子及信托其他受益人均多次向保护人及受托人主张要求保护人W卸任。

保护人W的观点是拒绝卸任。因为当初她正是因为不是家族成员而被选为保护人的,不过鉴于现在的情形,W也表示同意,在找到合适人选后,可以进行卸任。

受托人(不是最初信托设立时的受托人)在此案中是一个中立的立场。受托人虽然肯定地表示对于委托人的妻子与保护人W的关系恶化是知晓的,但也认为在新保护人被任命之前,该信托应停止执行。

单单从撤销保护人的角度分析,由于耿西岛之前从未出现过撤销保护人的案例,因此本案借鉴了泽西岛法院的既有判例。泽西岛的法律规定,需要根据信托受益人的受益权和信托的管理受到的影响,来决定是否撤换保护人,并非只有在避免信托解除时才可以撤销信托保护人,而K信托案的情况完全符合此规定,因此,最后的判决根据信托受益人的受益权和信托的管理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准许了几位受益人撤销保护人的申请。

此案中引人深思的地方是,最终是受益人与保护人之间的敌对态度,导致了撤销保护人的结果的发生。此类撤销信托保护人的案例虽然比较少见,但在现实中如果遇到,保护人最好首先要考虑清楚是否还要继续维持自己保护人的身份,如果决定退出,就要及时商定一个退出的方案,避免影响信托的继续执行。

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作为委托人的中国高净值人士离世后,其家族信托的受益人难免会和上一代人指定的保护人发生冲突,相关的各方当事人应该明确自己所拥有的权利,并正确行使该等权利。

总结

家族信托相对于其它信托,更明显地具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和受益权分离、信托期限长、受托人裁量权过大、信托委托人与受益人不具备行使监督权的客观条件等特点。

作为起源于离岸信托的信托保护人制度,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加强对受托人的监督,所以,在家族信托中,委托人有权利指定一位既可以遵从自己的意志,又可以充分保护受益人利益的人作为保护人,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是如果在设立家族信托时,没有充分地考虑到日后可能发生的相关情况,不仅不能实现保护人的监督和保护的作用,反而有可能会影响家族信托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