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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与基金会,如何选择?

众所周知,离岸企业在中国广泛存在,其中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开曼群岛的公司尤为普遍。这种结构尤其在对外投资方面能产生巨大效益。随着时间的推移,企业家和投资商为确保其劳动成果尽可能有效地为下一代继承,开始更多地关注遗产规划项目,其理想形式是资产不必被分割或销售,以解决遗产税的问题。

在规划方面,一些重要决定是不得不做出的。在英国,信托已被使用了近800年,并且被视作许多业务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从产业规划到投资和保险。然而,信托作为普通法的产物,它阐明了将财产转让给受托人的好处,同时,对该财产的掌控也给民法国家的客户带来了挑战,尤其是在中国。

在英国历史上,如果有必要建立信托,家族将指派其律师或某个家庭成员作为受托人;该受托人对本家族和家族产业有着长久而详细的认识。在当今的全球化环境中,这种情况的可行性较小;通常,专业信托机构的资源能更好地满足一个家族复杂的,常常也是国际化的需求。关键挑战在于,信托机构必须将指派家庭律师的传统个人化方式与逐渐复杂化的现代家族目标结合起来。这一点在中国尤其重要,因为在这里人际关系网是作为处理商务事宜的关键的。

财产掌控问题

在获得了客户的信任后,各种金融服务中心以及其中大量的规划选择,将为实现家族目标提供更大余地。通常,这将涉及到棘手的掌控问题。不可避免的,有些客户不愿放弃对资产的绝对控制权,这种情况可以通过一系列条款予以补偿。可以指定保护人或为财产授予人保留某些权力,以稳定他们的情绪。有些信托专为避免受托人介入业务操作而设计,例如英属维尔京群岛的VISTA。或者你也可以选择私人信托公司(PTC)。PTC作为企业法人是家族信托的唯一企业受托人。在PTC的董事会上,家族成员们将与专业信托公司的官员同席。某些PTC还会让家族族长拥有PTC所有的股份。

最近,我们还注意到基金会可带来的许多利益。基金会可被视为信托的民法版本,但基金会与信托之间仍存在一些关键的差别。基金会在欧洲大陆有着与英国信托相似的传承,它也在很大程度上起源于中世纪和教会。自20世纪20年代《列支敦士登基金会法》颁布后,基金会在金融和遗产规划方面就获得了更为广泛的应用。在过去的20年中,基金会法被引入了许多国际金融中心,如泽西岛、根西岛和塞舌尔群岛,以便扩大遗产和财富规划选择,从而适应来自民法和普通法国家的客户的不同需求。

正是信托和基金会的这种对比使我们从中国客户和联系中获取了长久的利益。

信托和基金会之间的主要相似点:

  • 两者都是为资产保护、继承计划和财富保值而创建的。
  • 财产授予人/创建人都可以将资产转让给信托或基金会。
  • 创建人/财产授予人终身享有对信托和基金会的创建权。
  • 信托和基金会都可被撤销(当存在恰当的计划时)。
  • 一名保护人或实施人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被同时指派给信托和基金会。

对于某些信托类型,例如英属维尔京群岛的VISTA,财产授予人可以行使引导投资功能的权力(包括售卖或保留信托资产和引导投资的权力)。如果财产授予人是附属企业的董事,他就有权掌控VISTA信托所拥有的公司的管理。当基金会创建人作为委员会的成员时,相似的情况可重复发生,该基金会创建人也可对基金会资产行使掌控权。

显著区别在于:

一项信托并不脱离受托人的合法身份。相反,一项基金会拥有一个独立的合法身份并且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资产。因此,基金会需要经过一套注册程序,然而信托却不用。这套程序建立在信托文件的实施和资产从财产授予人到受托人的转让之上。由于信托没有独立的法人身份,受托人只好以个人名义订立合约,但是,基金会却可以以基金会的名义订立合约。基金会并不需要受托人或委员会成员的调解,以确定资产的所有者。

《基金会法规》(有关基金会的规定)都是私人文件,但是《基金会章程》(包含基金会的基本信息)则属公共文件。相反地,信托证书仍然保持着其私有性。

基金会受益人对基金会资产并不享有衡平法上的权利,然而信托受益人则享有。基金会受益人的权利实质上是合同化的。

基金会通常是仅为持有财富或资产的目的而设立的,并且在某些司法辖区,还有立法禁止任何由基金会支持的商业活动。

基金会委员会必须遵守创建者所设立的基金会规定上的所有条款,而受托人在任何时候都应当以受益人的利益为重。

该如何选择?

尽管基金会与信托是一对匹敌的概念,并且基金会拥有更多优势,但事实上,信托仍将被广泛应用于国际税务和财富规划。其原因有二。

许多国家并不承认信托概念,但这也可以构成一大优势,因为不承认信托概念的国家不可能颁布特定的针对信托的反避税法。

即使是在承认信托,并颁布了针对信托的反避税法的国家里,也有可能在涉及此类法律及其对财产授予人和受益者的影响方面带来更大的确定性。在一些久负盛名的司法辖区,多年来信托被广泛用于家族继承计划,由此大量判例法已被建立,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信托的情况可以说是更加确定了。

主题辩论

最近,这场有关信托与基金会的辩论,及其对中国对外投资和英国对内投资的必然影响,在英国的公司立法环境中已成为热门话题。

2015年3月26日,《小型企业和就业法案》通过。该立法的一个结果即是所有的英国公司都必须创建一个新的登记簿,用以记录“拥有重要掌控权的个人”(PSC),或者拥有公司股份超过25%的受益的个人。这将是一份公开的记录,并计划于2016年4月生效。这还只是欧盟范围内首次尝试的一部分,并且相似的条款将在不久以后被引进整个欧盟。

在我们的经验中,许多英国企业的国外投资者倾向于使自己的利益远离竞争者、媒体和大众窥探的眼睛。对于此类客户,由于受托人被看作PSC,建立在英国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信托成为了一个可行选项。利用基金会也可能获得相似的效益。

那么,是选择信托呢,还是基金会?

中国当前对信托和基金会表现出的兴趣,表明财富规划和遗产规划的重要性正获得越来越深的认同。同时,纯粹的公司注册业务在对外投资方面仍然是一个关键因素。信托和基金会在全球代际财富管理方面将发挥越来越关键的作用。

无论哪种选择都能确保高效继承、资产持有和隐私保护,并且对于专业服务领域的任何事项,两者的利弊均是由特定情况而决定的。

作者John在公司服务行业的服务经验超过了30年,且从1986年起就在Jordans信托公司任职。在此期间他主要负责Jordans在直布罗陀和英属维尔京群岛的业务。现在他在伦敦工作,主要负责总体业务开发的工作,业务重点在亚洲,特别是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