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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观察 - BVI孵化基金的主要特点和优势

《2015年BVI证券和投资业务(孵化和核准基金)条例》(“条例”)引入了“孵化基金”的概念,孵化基金将为初创投资管理人提供一个简化流程,帮助他们建立以开放式策略管理基金的业绩记录。根据条例,相对于更成熟的投资基金(如专业基金、私募基金或公共基金),孵化基金的监管要求相对没有那么严格。

 

孵化基金的特点

孵化基金的主要特点包括:

1.            合计不超过20名投资者(成熟的私人投资者)

2.            每位投资者的最低初始投资额为20,000美元

3.            基金的资产净值不得超过20,000,000美元(如果超过,基金需要转换为其他类型的基金)

4.            基金期限不超过2年(可向BVI金融服务委员会(“FSC”)提出申请,FSC可决定再延长12个月)

5.            仅需包含投资者警示的条款摘要,无需发行备忘录

6.            在相关财务年度结束后六(6)个月内编制基金财务报表并提交给FSC,财务报表无需审计

7.            可在FSC收到申请之日起两天开业。

 

孵化基金的主要优势

孵化基金有着许多与其他类型的BVI开放式基金相同的优势,但也有一些独特的优势,使其对初创管理人特别有吸引力。这些优势包括:

i.              为初创管理人提供一个监管平台,从而他们可以制定投资策略,建立可考业绩记录。

ii.             管理人可以在一个领先的离岸司法管辖区以远低于在岸的成本(设立和运营成本)管理受监管基金,并展示他们的业绩和能力。

iii.            与其他更成熟的开放式基金相比,其启动时间通常较短。

iv.           监管制度相对宽松,监管义务相对较少。

v.            孵化基金的运作无需投资管理人、审计机构、行政管理人或托管人(尽管基金需要有妥善保管基金财产的安排,包括适当隔离基金财产的规定),因此需要的职能人员相对较少。

vi.           无需发行文件,仅需投资者警示和投资策略信息。

 

有效期和转换

如上所述,孵化基金背后的理念是为新兴管理人提供一个启动平台,从而他们可以制定投资策略,并将所有资源投入到基金运营和建立业绩记录中。如果在最初的两(2)年(“有效期”)结束后,孵化基金希望继续作为孵化基金开展业务,其需要向FSC提交书面申请(至少在孵化基金的有效期结束前一个月),表明其希望将有效期再延长一年。FSC有权决定是否批准延期。如果FSC未批准延期,或其认为孵化基金无法转换,则基金必须进行以下操作之一:(a)根据《2004年BVI商业公司法》进行自愿清算;或(b)采取必要措施修改其章程文件而不再作为共同基金。

在有效期内,可能会发生触发事件(如基金的资产净值超过或即将超过20,000,000美元),要求孵化基金转换或升级为私募基金、核准基金或专业基金。寻求转换为专业基金的孵化基金,其现有投资者无需投资额外资金,以满足对专业基金投资者的要求,即每位投资者必须是专业投资者,且初始投资至少为100,000美元。孵化基金转换为专业基金时,这一要求仅适用于加入基金的新投资者。 

来源: Loeb Smit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