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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增设“有限责任公司”新实体结构

Photo: Cayman Finance

开曼群岛于2015年12月18日颁布新的法例草案,拟增设“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开曼群岛的一种新实体结构。

开曼群岛增设“有限责任公司”的新实体结构是为回应投资基金业界的要求并曾参考美国特拉华州的有限责任公司结构。

“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灵活,应可广泛用于各类商业项目。

开曼群岛增设“有限责任公司”后,将进一步巩固其在离岸投资基金及商业结构上的领导地位。

法例草案 (简称“该草案”)于2015年12月18日被颁布,预计可能于2016年1月获通过成为法例,并于开曼群岛另颁布“生效令”后生效。预计该草案将于2016年初生效。

“有限责任公司”是什么?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混合型结构,结合“开曼群岛获豁免公司”与“开曼群岛获豁免有限合伙企业”的某些特点。

拟定该草案时,开曼群岛参考美国特拉华州若干概念,并作出适当的调整,以契合开曼群岛法律及其概念。

简言之,“有限责任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实体(这类似于“开曼群岛获豁免公司”),却没有一些股本方面的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负有“有限责任”,可拥有资本帐,并且各股东可于有限责任公司协议内协定如何分配及分担公司的盈亏,以及如何及何时分发利益(这类似于”开曼群岛获豁免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可由部分或全体股东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协议也可为公司管理人的委任(获委任人不必是公司股东)作出安排。相关人士可较灵活地安排公司的管理方法。

为何开曼群岛增设此一新实体结构?

目前实体结构上的选择主要为“获豁免公司”、“获豁免有限合伙企业”及“信托”。现在这些实体结构仍流行普及,但开曼群岛政府为顺应市场要求(尤其是投资基金业界的要求)而提供”有限责任公司”此一新实体结构供业界选择。 

在基金业界使用方面,如能于“在岸与离岸基金结构”中与“在岸结构”的对称性提高,基金的管理将更方便,更具成本效益,投资者于在岸及离岸的基金结构下的权利也更容易达成一致。

如于一般商业项目中使用,例如合资公司、管理控股结构、附带权益分派结构或普通合伙人实体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的灵活性将带来更大方便。

“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特点

(a) 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及有限责任的法人实体。

(b) 可为任何合法目的成立,以进行任何合法的业务或活动。

(c) 股东可拥有资本帐、出资,及按照有限责任公司协议的规定向各股东分派盈利及由其分担亏损(这类似于“开曼群岛获豁免有限合伙企业”或“美国特拉华州有限责任公司”)。

(d) 须至少有一名股东,及可由一名“管理股东”或一名或以上的非股东管理。

(e) 注册程序简单,与美国特拉华州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程序相近似。注册时须提交注册文书存档(这类似于注册“开曼群岛获豁免有限合伙企业”所须的存档程序)及缴付注册费用。

(f) 给股东带来极大的灵活性,使他们可通过有限责任公司协议(无须将协议提交开曼群岛政府存档)协定公司的内部工作及管理安排(受制于若干基本的法律限制)。

(g) 贯彻经济合作及发展组织(OECD)的承诺,“有限责任公司”须存放以下三份法定登记册,并于有需要时向开曼群岛有关当局提供:

(i) 股东名册;

(ii) 管理人名册;及

(iii) 按揭及押记登记册。

唯一须提交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存档的登记册是“管理人名册”。这类似于“开曼群岛获豁免公司”须提交“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册”的做法。

(h) 该草案保留若干衡平法规则及普通法规则,在适当的范围内让开曼群岛法院可凭借此类规则的基础及指引作出法律解释。

(i) 该草案对股东及管理人拟定基本的法律责任。

(j) 该草案包含将“开曼群岛获豁免公司”转换为“有限责任公司”或将两者合并,以及将非开曼群岛实体迁入开曼群岛并重新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条文。

(k) 可(但无须)在名称末使用以下字词:“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LLC”或“L.L.C.”。

(l) 可向开曼群岛政府申请一份为期50年的税务承诺书,内容类似于“获豁免公司”、“获豁免有限合伙企业”或“获豁免信托”的税务承诺书。

By Cayman 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