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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颁布经济实质法的新要求

开曼群岛通过了《国际税务合作(经济实质)法》(“法律”)。该法律要求开展某些相关活动的实体,必须在开曼群岛境内拥有可证实的“经济实质”,这也符合经合组织和欧盟为了打击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而制定的标准。

该法律的适用对象

目前,该法律适用于符合进行“相关活动”的“相关实体”之定义的开曼实体。相关实体包括大部分开曼群岛获豁免公司、有限合伙公司和开曼有限责任公司,但不包括投资基金或通过投资基金直接或间接投资或经营的实体。相关实体还包括注册外国公司,前提是这些公司并非开曼群岛税务居民。

该法律仅适用于开展“相关活动”的相关实体。相关活动的范围广阔,包括基金管理、银行业务、保险、金融与租赁、分销及服务中心业务、总部业务、知识产权业务、航运以及控股公司业务。

该法律的具体要求 — 经济实质测试

开展相关活动的相关实体将需通过“经济实质”测试,具体准则包括以下三点:

  • 相关实体必须开展与相关活动有关的“开曼群岛核心收入创造活动”。“开曼群岛核心收入创造活动”是指正在或从开曼群岛开展的、对相关公司的收入创造来说非常重要的活动;
  • 就该活动而言,相关实体必须是以适当的方式在或从开曼群岛接受“指导和管理”;
  • 考虑到来自在开曼群岛开展相关活动的相关收入水平,相关实体必须 —
    • 在开曼群岛产生足够金额的经营开支;
    • 在开曼群岛拥有足够的实体存在(包括维持经营地点或工厂、不动产和设备);及
    • 在开曼群岛有足够数量,且具备适当专业资历的全职员工或其他人员。

控股公司仅需通过较低的经济实质测试,但任何高风险的知识产权控股公司则将要符合更严格的要求。

开曼群岛允许实体在其司法权区把“核心收入创造活动”外包,可视其为满足经济实质要求,但前提是该实体须能够监督和控制任何代表开展的此类外包活动。

请参阅开曼群岛政府发布的《指引说明》,了解通过经济实质测试的详细信息,包括“足够”和“适当”的含义。

申报要求

相关实体需要向开曼群岛税务信息局(TIA)发出通知,确认自身是否正在开展相关活动。开展相关活动的实体需要向TIA申报基本税务报表,包含收入、支出、资产、管理层、员工、实体存在和其他数据。TIA会审查申报信息,以此判断实体是否遵守该法律。未能遵守该法律要求的实体,第一年将被处以10,000美元的罚款,第二年被处以100,000美元的罚款。如果持续未达到经济实质要求,该开曼群岛实体可能会被法院下令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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