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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发布自贸区管理办法

By Courtesy of Asia Briefing

2013年10月15日,上海市政府发布《解读》(以下简称《解读》),以问答的形式明确了有关《办法》的相关问题。
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

答: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自贸试验区将重新组建管理机构具体落实自贸试验区改革任务,统筹管理和协调自贸试验区有关行政事务。为了确保自贸试验区的顺利挂牌和日常运作,于9月29日,制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对自贸试验区的管理体制和基本管理制度等事项予以明确。

问:《管理办法》主要规范哪些内容?

答:《管理办法》分七章和一个附件,共有三十九条。主要规范以下六方面内容:

  1. 是明确了本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自贸试验区的区域功能。
  2. 是明确了自贸试验区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3. 是明确了自贸试验区投资管理制度。
  4. 是体现了自贸试验区在进出境监管等方面的制度创新。
  5. 是规定了自贸试验区金融创新与风险防范机制。
  6. 是明确了自贸试验区优化管理和服务的措施。

问:《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管理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自贸试验区涵盖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总面积28.78平方公里。

问:自贸试验区的区域功能是什么?

答:自贸试验区肩负着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的重要使命,将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主要开展以下几方面的改革探索:

  1. 是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和投资管理体制改革。
  2. 是推动贸易转型升级,创新监管服务模式。
  3. 是深化金融领域开放。
  4. 是探索建立与国际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系,培育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问:自贸试验区在哪些服务业领域进一步扩大开放?

答:自贸试验区根据《总体方案》,在金融服务、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和社会服务等领域扩大开放,暂停或者取消投资者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限制等准入限制措施。考虑到服务业扩大开放需要逐步探索和深化,《管理办法》明确,自贸试验区根据先行先试推进情况以及产业发展需要,不断探索扩大开放的领域、试点内容及相应的制度创新措施。
目前服务业开放的具体举措,已在《总体方案》的附件《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服务业扩大开放措施》中作了明确。

问: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管理方面有哪些新的制度?

答:自贸试验区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就是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对自贸试验区内的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实施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问:自贸试验区境外投资管理方面有哪些新的制度?

答:为了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程度,自贸试验区改革境外投资管理方式,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到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对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实行备案制。

问:自贸试验区工商登记管理方面有哪些新的制度?

答:《总体方案》明确,自贸试验区内工商登记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衔接,逐步优化登记流程。今年3月公布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要求,改革工商登记制度,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实行先照后证的管理模式。
为此,《管理办法》在工商登记方面规定了以下改革措施:

  1. 是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发起人)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但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企业注册资本登记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工商部门登记公司注册资本,不登记公司实收资本。
  2. 是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自贸试验区内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可以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问:自贸试验区在进出境监管方面有哪些制度创新和便利化措施?

答:为了体现自贸试验区创新监管服务模式的要求,《管理办法》根据《总体方案》,以"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为原则,对自贸试验区进出境监管措施作了规定。主要包括:

  1. 对自贸试验区和境外之间进出货物,允许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凭进口舱单信息将货物先行提运入区,再办理进境备案手续。
  2. 对自贸试验区和境内区外之间进出货物,实行智能化卡口、电子信息联网管理模式,完善清单比对、账册管理、卡口实货核注的监管制度。
  3. 允许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在货物出区前自行选择时间申请检验。
  4. 推进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对自贸试验区内的保税仓储、加工等货物,按照保税货物状态监管;对通过自贸试验区口岸进出口或国际中转的货物,按照口岸货物状态监管;对进入自贸试验区内特定的国内贸易货物,按照非保税货物状态监管。
  5. 推行"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模式。
  6. 简化自贸试验区内货物流转手续,按照"集中申报、自行运输"的方式,推进自贸试验区内企业间货物流转。

问:自贸试验区金融创新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总体方案》提出,要深化金融领域的开放创新,加快金融制度创新,增强金融服务功能。《管理办法》根据《总体方案》,在金融创新方面明确了以下四方面的举措:

  1. 是在资本项目可兑换方面,自贸试验区实行资本项目可兑换,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分账核算方式,创新业务和管理模式。
  2. 是在利率市场化方面,在自贸试验区培育与实体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金融机构自主定价机制,逐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
  3. 是在人民币跨境使用方面,自贸试验区内机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与前置核准环节脱钩。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开展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实现人民币跨境使用便利化。
  4. 是在外汇管理方面,建立与自贸试验区发展需求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问:自贸试验区在加强综合管理和服务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按照《总体方案》要求,自贸试验区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推进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先审批转为注重事中、事后监管。为此,《管理办法》就加强综合管理和服务、优化管理流程和管理制度作了以下几方面规定:

  1. 是提高行政透明度,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策内容、管理规定、办事程序及规则等信息应当公开、透明,方便企业查询。自贸试验区有关政策措施、制度规范在制定和调整过程中,应当主动征求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意见。
  2. 是简化办事程序,建立"一口受理"的工作机制。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以及企业设立(变更),实行"一表申报、一口受理",工商部门统一接收工商、外资审批或备案部门、质量技监和税务部门的申请材料,通过部门间后台流转完成审批或备案流程,再由"一口受理"窗口统一向申请人发放各类审批结果文书或证照。对于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由管委会统一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统一向申请人送达有关文书。
  3. 是实行企业年报公示制度,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4. 是加强监管信息共享,管委会组织建立自贸试验区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和平台,实现海关、检验检疫、海事、金融、发展改革、商务、工商、质监、财政、税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管、港口航运等部门监管信息的互通、交换和共享,为优化管理流程、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支撑。同时,建立自贸试验区内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公开、共享和使用制度,推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
  5. 是建立安全审查和反垄断审查的相关工作机制。投资项目或者企业属于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范围的,管委会将及时提请开展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