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报告称,在中国大陆,去年年底大约有10万人被认定为高净值人士,其个人资产价值超过600万美元。个人资产价值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有大约64500人,比去年同期增加了2%。
根据福布斯三月发出的另一份报告,拥有10万至100万可投资资产的中国消费者的数量今年将增加17.2%,达到1200万。2012年中国公民的私人投资资本总额13.7%,达到了83.1万亿元人民币约()(合13.2万亿美元),并有可能于今年年底达到93.7万亿元人民币。
出生于1960年至1989年之间的人占富裕阶层总数的81%,其中55%的人是男性。根据福布斯的报告,有超过三分之二的人拥有大学或硕士学位,其中88%为了寻求资产增长而进行了投资。该报告显示,近90%的受访者在投资中青睐低风险和稳定的回报。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和房地产投资是首选。福布斯的报告显示,有五分之一的人打算移民,其中有2.6%已经成为海外居民。四分之三的人表示,他们会送子女出国接受海外教育。
基于这两份报告,我们可以看一个明显的趋势:富裕的中国人正变得更年轻,他们的财富仍然不断地增长,他们正在寻求获得稳定的回报,他们中越来越多的人愿意去海外移民。
显然,中国的富人们希望在财富管理司法管辖区寻找更广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旨在获得税收和保密性方面的好处。
但是,他们也许很难真正地了解这些金融结构会如何保护他们的财富。其中,信托和基金会是使用最为广泛的工具,它们可以让个人免受纠纷、破产、离婚或其他负面问题的干扰。对规模不断增长的中国富裕人士来说,在合适的司法管辖区建立正确的架构是资产规划和家族继承成功的关键。
信托
信任的概念可以追溯到罗马时代。如今,人们普遍认为它是对普通法法律制度最具创新性的贡献。在中国,信托行业近几年实现了快速的扩张,但是监管部门已经采取措施来遏制高风险贷款,这使得该行业不得不面临严格的审查。
一般来说,信托指的是一种关系,其中资产或者财产由一方持有,目的是为了帮助另一方获得利益。信托的创始人被成为财产授予人,能够将自己的一些或者全部资产或财产转移给第三方代理人(所谓的受托人)。受托人代表信托的受益人持有或管理财产,受益人由受托人指定。
在这种情况下,财产的法定所有权与日常管理、股权控制和收益分配是相分离的,这能够带来税务方面的好处,并且确保即便财产授予人无行为能力或死亡,受益人也可以得到回报。
受托人可以是个人、公司或公共机构。在大多数司法管辖区,设立一个信托需要有合同信托协议或契据。财产授予人通常会创建生前遗嘱来指定财产的处理方式,为配后和子女谋取利益。
然而,基于中国人对财富管理的传统理念,他们可能很难接受这一点:在信托中,受托人拥有信托财产的法定所有权。尽管它有义务采取行动来维护受益人的利益,并且仅仅就信托关系获得报酬。
中国于2001年推出了首部信托法,然而,中国私人信托业的发展长期以来落后于公众信托业。
5月,中国招商银行与一名8岁女孩签约,在50年的时间内使用家族信托为她管理资产。然而,目前大多数中国银行利用私人银行部门管理家族信托业务,缺乏在国内国外市场上处理家族资产的经验。
中国银行推出的家族信托产品的资产门槛一般为3000万元。信托在30至50年的存续期内不能撤销。年费通常为管理资产额的2%。
与成熟的西方市场相比,中国的信托仍然被用来持有客户的资产,而不是真正地用于家族财富和继承事宜的管理。此外,中国的信托法在家族信托方面并没有详细的规定。中国尚未建立起信托资产登记制度,这使得信托会承担来自外部的风险。
更重要的是,根据中国的法律,在信托成立之前,信托财产必须公开。这可能引发富裕人士关于曝露隐私方面的担忧。
与此相反,在海外司法管辖区设立信托拥有更大的自由度。虽然信托被广泛地应用于英国法国家,大多数大陆法国家(其法律中一般不包括信托的概念)通过《海牙公约》承认信托的合法性。
以列支敦士登为例。这个大陆法司法管辖区在信托方面遵从普通法。列支敦士登信托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也没有最低资本要求。自由的列支敦士登公司法允许根据境外法律建立信托,比如英国或美国法律。这使得海外授予人能够非常方便地使用已经准备好的法定条文来建立信托。
越来越多的中国富裕人士在离岸司法管辖区寻求永久居留权,他们希望能够将全球的税基转换成只按照中国来源的收入征税。因此,他们越来越多地使用信托作为管理海外财产的工具,他们被允许向境外转移更多的资金,将资金汇往境外来建立新的企业并且不受非居民限制获得继承资产。
除了税收利益,信托同样能够保护受益人的资产不受债权人的追索(离岸信托可能会破产)。例如,在全权信托中,财产授予人可以作为保护人,也可以是受益者之一。因此,财产授予人能够在不拥有信托资产的情况下获得利益,并且保护自己不受债权人的追索。
基金会
基金会是一个具有法律地位的独立特殊用途基金。在一般情况下,它被认为是独特的法人实体。不同于信托,基金会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持有的资产由基金会理事会进行管理,而相比之下信托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受托人。基金会的这项特征使得其更加能够吸引来自大陆法系国家的客户,如中国。在这样的安排下,人们觉得可以对自己的财产实现更多的控制。
通常设立基金会的用途包括慈善、家庭财产和集体目的。与公司不同,基金会没有股东,尽管它们可以有董事会、成员大会以及拥有投票权的成员。
基金会所得到的资产组成了独立的法人实体,与创始人的私人资产得以分开。在一些国家,基金会在进行公众登记时必须拥有法人资格。但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可以在创建基金会时通过提供所需的文件获得法人资格。
基金会的运行需要负责相应的章程规定,而不是信托所遵循的信托原则。基金会可以有多种形式,并且根据不同的注册司法管辖区遵从不同的监管规则。
然而,在中国设立在岸基金会(以慈善基金会居多)是有点麻烦的,申请人必须准备许多文件,寻求来自不同政府机构的批准,并且会受到严格的监管审查。
在中国,在建立基金会之前,申请人必须首先从主管慈善基金会的当地政府机构或所谓的“专业领导机构”那里获得支持。之后,申请人必须从当地民政局获得批准,进行注册和运营。基金会将一直受到两个机构在“双重管理”制度下的监管。
在税收方面,如果慈善基金会从事的业务与慈善没有直接的联系,那么它需要就所涉及的业务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外,慈善基金会需要捐出其年度盈余的70%,并就他们积累和增加的收入支付1%至2%的税款。相比之下,离岸基金会的资本就没有捐赠或者税收方面的要求。
在这个意义上来说,对中国的富裕人士来说,明智的做法是考虑建立离岸信托来进行投资或者财富规划。对他们的捐赠对象几乎没有任何限制或者监管要求。
虽然离岸基金会的创建者也许在将在岸资金转移到海外司法管辖区时需要支付一定的税款,但是他们在未来无需满足年度捐赠的要求,使得他们能够以一个稳定的方式进行财富积累。
由于离岸基金通常设立在低税率的司法管辖区,其中的一些选择以企业的形式运营,而不是作为一个慈善机构。这样一来,它们可以通过每年的收入来维系运营,而不需要获得额外的捐赠。
对中国商人来说,最佳的离岸解决方案之一就是使用一家香港公司来开展业务,同时使用一家离岸基金会来持有香港实体的所有权,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和监管干预。
使用私人基金会能够带来巨大的优势,这不仅体现在税收上,而且能够帮助保存和保护家族资产和财富。此外,基金会可以帮助避免继承过程中遗嘱正式性的问题以及配偶或者其他家庭成员追索的问题。基金会的主要好处之一就是基金会创始人的死亡不会在税务或者其他问题上对基金会的运行造成任何影响。
结论
越来越多富裕的中国企业家和商人可能会使用信托和基金会来进行企业规划或资产继承,从而实现家族财富的保值和增值。拥有良好基础设施和法律制度的离岸司法管辖区能够为他们提供合适的工具。专业服务提供商可以帮助中国客户制定出最佳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