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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西岛基金会

耿西岛Carey Olsen公司信托业务的合伙人和主管Russell Clark讲述了耿西岛新基金会法的发展以及耿西岛基金会为国际市场带来的独特品质。

2013年1月,耿西岛引入了基金会法。作为英国法律的发明,信托于十九世纪被引入耿西岛的法律。就信托管理而言,耿西岛目前是一个拥有良好声誉的目的地。私人银行、保险、投资基金业务和信托管理已经成为了耿西岛知名金融业的支柱。

虽然基金会早在罗马法中就有提及,但是就私人财富管理而言,它是相对较新的概念。列支敦士登于20世纪20年代以保护家庭财富为目的推出了基金会,它显然是试图创造出能够在民事法律原则与信托相类似的产品。

信托依靠的是英国法律(受英国影响的法律)中合法财产权利和平等财产权利之间的区别。财产(不动产或个人财产)可以由一个人作为其所有者,但是另一个人(不是其法律意义上的所有者)也可以拥有一定的产权。这对拥有不同法律传统的客户和律师来说是一件很难理解的事情。

.信托并不是法人。信托只是物权法的一个功能,在受托人(拥有标的财产)和受益人(法定所有人必须保护受益人的利益)之间建立起联系。虽然信托受益人的权利在法律上完全可以强制执行,但是一些客户仍然难以接受信托所蕴涵的公平概念。

而另一方面,基于民法创造的基金会不依赖于英国物权法的这种特性。基金会是一个法人和一家公司,但是没有股东或其他“业主”。当创始人将资本的使用归于某一特定目的、建立基金会章程、规章和规则并且按照必要的手续进行注册,基金会就能够建立了。在注册后,基金会是一个独立于创始人的法人,其所拥有的资产不再是创始人资产的一部分。

私人财富顾问与耿西岛的信托服务供应商以及耿西岛政府当局的代表取得了联系,告诉他们自己有客户希望获得基金会解决方案,而不是信托产品。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客户不认同那些当时提供基金会产品的国际金融中心。他们想要将自己客户基金会建立在拥有良好信誉、能够对服务供应商进行有效监管并且拥有可靠的司法和专业基础设施的司法管辖区。虽然耿西岛对基金会的管理已经有了一定的时间,但是它们只能被建立在民法司法管辖区,那里才有基金会建立的条件。最后,如果需要向基金会建立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庭进行上述或者追索,那么需要寻求法律建议。因此,市场对耿西岛国内基金会有一个明确的需求。

建立耿西岛基金会的目的非常广泛。除了商业活动以外,其他业务都可以开展。基金会不能被用来作为交易工具,但是这不能阻止基金会拥有一家贸易公司的股份,并且将产出的股息用于非商业目的,比如让家庭成员受益。

基金会由理事会进行运营,其必须遵循的章程条款。与信托不同(信托依赖于公平的原则),基金理事会的职责建立在合同原则上,这对一些顾问和客户来说更易于理解。理事会向基金会本身负责,就像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负责一样,而不是向股东负责。理事会有责任尽力履行章程规定的职责,并且审慎地管理家族财富。

在传统的民法基金会中,受益人能够确保由理事会尊重他们的权利。与此相反,最近通过了类似基金会立法的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规定,受益人没有权利获得信息。耿西岛的立法人员认为,理事会必须对自己的行动负责,这一点非常重要。然而,同样重要的是,人们认识到在某些情况下,拒绝向受益人透露信息是适当的做法。其中一个例子是家长经常担心的问题,那就是未成年的受益人本身应该努力学习,自己在世界中打拼。但是如果他知道自己能够获得大量的财富,他可能会不再那么努力地学习。耿西岛对这个两难的问题拥有一个创新解决方案:一方面保持负责的态度,另一方面确保一些受益人不能获得相关的信息,其结果是拥有两种类型的受益人:(I)特权受益人,其有权利获得与基金会帐户相关的信息以及(II)非特权受益人,其不能够获得与基金会相关的信息,但是仍然能够享受章程中规定的利益。如果拥有非特权受益人,或者基金会建立的目的不设受益人,必须指定一个守护人。守护人的职责是确保理事会根据章程履行自己的职责。守护人必须对受益人负责,一方面确保理事会履行他们的职责,另一方面不让非特权受益人获得对其有害的信息。章程可以包括相应的条款,让非特权受益人成为特权受益人或者相反,从而使得未成年受益人到了一定的年龄、获得了一定的资格或者满足创始人的条件后,能够获得相关的信息。

虽然与信托相比有着不同的原则,基金会的核心是审慎管理受益人的资产。这是耿西岛专业擅长的领域,拥有出众的技能和良好的职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