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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离岸行业新的曙光?

Ogier 在中国的经验

2011 年7 月,Ogier 成为第一家在中国大陆开设办事处的离岸律师事 务所。Ogier 在中国的办公室是由董事总经理Kristy Calvert(施煜琼) 负责运营。Kristy 有十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之前曾是力拓中国/ 亚洲 的法律总监,并且在澳洲和亚洲的国际律师事务所工作过。她的母语 是普通话和上海话。上海办公室与我们在香港的中国区团队紧密合作, 其中包括能操普通话、上海话、粤语和英语的专业人士以及在英属维 尔京群岛(BVI)、开曼群岛、耿西岛和泽西岛等主要离岸司法管辖区 拥有执业资格的律师。大多数评论家认为,香港很可能是中国客户的 首选上市目的地,而对来自东南亚的客户来说,新加坡很可能更具吸 引力

如何使用离岸工具?

Ogier 曾协助首个泽西岛注册企业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案子。此 外,常驻香港的合伙人Nathan Powell 亦协助了嘉能可(使用泽西上 市工具)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这是2011 年全球规模最大的首次公 开募股。另一位常驻香港的合伙人Marcus Leese 定期为超高净值的 个别人士利用离岸公司(通常为英属维尔京群岛或开曼群岛)购买飞 机提供建议。毫无疑问,我们所看到了企业在进行首次公开募股前对 离岸工具使用的需求正在不断增长。而泽西的工具特别用于伦敦上市。根据我们在目前市场中的经验,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相比美元 基金,人民币基金似乎获得更多的关注。因此,客户现在更愿意使用 离岸工具来构建这种类型的基金。

此外,我们还发现,中国人已有多年使用离岸服务的经验,他们使用 离岸工具来集合自己、朋友和(或)相关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因此,离岸法院的诉讼(譬如股东类型纠纷)变得更加频繁,尤其在 英属维尔京群岛。

最后,根据我们在中国的经验,我们注意到高净值人士越来越注重建 立某种形式的离岸信托或受托结构带来的好处和其可能性。为什么会 出现这样的情况呢?在我们看来,尽管中国的富裕人士总体来说要比 世界其他地方的富裕人士年轻(因此对建立架构毋需操之过急),但 是他们开始认识到将业务转化为信托会如何帮助他们防止企业分化, 并且能够有效地将财富传递到下一代。另一种潜在并且着实让人吃惊 的因素是自2001 年以来,中国已经拥有了自己的信托法,这意味着 中国客户已经对这个概念有所了解,而大多数欧洲人却不明白它。

中国的信托法

中国的信托法于2001 年推出。根据中国的法律,信托的基本原理 是财产委托人将他或她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财产委托 人的意愿,以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或预期的目的,管理或处置这些 财产。中国的信托法要求信托必须以书面形式呈现。这意味着中 国的信托法与合同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在此基础上,财产授予 人的突出身份创造了一个三方信托的关系。

与其他在民法中纳入信托概念的亚洲国家一样,财产授予人在设立 信托后将继续享受一些权利。这包括获得信托管理的相关信息(包 括收入与支出的信息)以及有权要求受托人对其活动做出解释。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中国的信托法中有规定,如果有特殊原因,财 产授予人可以要求受托人修改管理信托资产的方式,前提是现有的 方式不符合信托的目的或者对受益人不利。

受托人须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处理信托业务必须使得受益人的利 益实现最大化。他在履行职责时必须相当小心,在履行自己的义务 时必须诚实、守信、谨慎和有效率。

在中国信托法下,受益人的地位受财产授予人的权利所影响。 事实上, 法律规定,受益人可以行使财产授予人所享有的权利。如果在行使这 些权利时受益人与财产授予人持有不同的看法,他可以申请让人民法 院做出裁决。

中国信托法的合同性质塑造了信托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虽然从 广义上来说,在普通法下受托人和受益人享有相似的权利,但是财 产授予人的角色则完全不同。财产授予人可以享受受益人的所有权 利,并且如果受托人有严重的疏忽,财产授予人可以罢免受托人。 因此,财产授予人是信托关系中权利最大的一方。这与普通法司法 管辖区所采取的理念形成鲜明的对比。

结论

基于Ogier 在香港的经验,客户对离岸产品(特别是信托)有很大 的需求。我们开始看到我们的劳动成果,并且为进一步发展我们在 中国业务前景而感到兴奋。随着中国对境外法律服务的需求越来越 旺盛,作为第一家入驻中国市场的离岸律师事务所,Ogier 的上海 办事处将加倍利用此优势,尽量满足客户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