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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拉索群岛简介

库拉索岛

Steevensz|Beckers税务律师事务所的埃米尔·斯蒂文斯

自从在2001年废除了离岸制度,库拉索岛的税收制度一直发展缓慢。然而,随着2010年荷属安的列斯群岛解体,库拉索岛和圣马丁岛分别作为一个荷兰王国框架内的独立国家成立,而博奈尔岛、萨巴岛和圣尤斯塔亚岛成了荷兰的特别自治区,自此,事情就开始向前发展。

最新进展

最新进展主要是引入了国际贸易和服务条款,修订了专属自保保险制度,并且最终在2014年7月10号,公布了新的《荷兰库拉索岛税收协议》的文本内容(TANC)。TANC将取代当前的《荷兰王国税收协议》(TAK),并作为只存在于荷兰和库拉索岛之间的“税收”协议,此处的荷兰包括其在加勒比地区的岛屿(博奈尔岛、萨巴岛和圣尤斯塔亚岛)。

投资人许可证项目

在2014年的最后一个季度,引入了投资者许可证项目,其中可授予持续下述时长的居民许可证:

  • 3年,如果最低商业投资接近1万美元;
  • 5年,如果最低商业投资接近2万美元;或
  • 无限期,如果最低商业投资额为3万美元。

许可证在2周内授予。允许投资者在境内工作以及为配偶子女申请居住权。

2015年的税收预算还允许公共有限责任公司选择税收豁免状态,满足税收豁免要求的公司可以选择作为一个特别目的投资工具(doelvermogen),并对其实行10%的有效税率。

另外还增加了一般目的基金(Fonds voor gemenerekening)(FGR),这是基金产业经常应用的一种特别目的工具。

2012年针对库拉索岛居民引入了一种个人所得税,即就个人从私人基金和信托处获得的一次性收益征税,该税率已降至19.5%。出台了关于私人基金和信托的准则,其中不仅包含一些解释,还有一些反滥用措施。

针对房地产贬值出台的一些新规则将于2016年1月1日生效。

出台了一项特别法令,其中引入对本地利息的8%的扣缴税率。银行有义务就支付给当地账户持有人的本地(存款)利息扣缴8%的税。

最后但是重要的一点是,对于具有实质股权的董事,实行最低每年50000弗罗林的工资。

库拉索岛与所有重要的经济辖区签署了25项TEIA,这些重要的经济辖区包括美国、英国、瑞典、丹麦、芬兰、法国、澳大利亚、新西兰、英属维京群岛、哥伦比亚和阿根廷。

已经与挪威达成了一项旨在避免双重征税的协议,目前该协议已生效。与荷兰订立的《荷兰王国税收协议》很快将被《荷兰库拉索岛税收协议》取代。

与马耳他和塞舌尔达成了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议。

库拉索岛在2014年4月30号与美国一致同意签署《海外账户纳税法案第一类政府间协议》,该协议已经在2015年生效。

参股豁免

参股豁免于2009年更新,现在,它包含对红利收入和资本所得的100%豁免,但前提是满足下述条件:

a    库拉索岛母公司持有子公司5%或更多名义缴存资本的权益;或

b    库拉索岛母公司是合作协会的会员。

同时还引入了对红利的定义。因此,将可能通过偿付资本、(部分)清算和重购股份的方式,为不具备库拉索岛参股完全豁免资格的参股争取到免税收入。

2015年,利润税率从34.5%减至25%,而且在2016年将降低为22%。在下述方面,以后会有更多政策出台:

  • 税收特赦规定;
  • 税收透明法律实体;
  • 信托;
  • 可选择信托、私人基金、符合税收豁免的私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公共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有资格作为特别目的投资工具的联合账户基金(doelvermogens并且实行10%的有效税率。

专属自保保险制度

专属自保保险制度修订于2014年,修订部分追溯至2013年1月1日生效,旨在使专属自保制度更具吸引力。

为非国内风险提供保险的公司可以在5%的年保费和资本基础上计算利润。在25%(2015年)的普通税基础上对利润征税,结果有效税率仅为1.25%(2016年:1.1%)。

国际贸易和服务设施

国际贸易和服务设施或通常所说的“出口”设施,在满足一些实质条款的情况下,不仅方便了贸易活动,而且也给国际银行、金融、许可及其他金融服务活动提供了便利。参股豁免规则适用于在子公司中获取的利息收入,其中,这些子公司由使用这些出口设施的公司持有。

荷兰库拉索岛税收协议

《荷兰库拉索岛税收协议》(TANC)发布于2014年7月10日,于2015年4月修订,预期在2016年1月1日生效,将作为荷兰(包括荷兰在加勒比地区的部分)与库拉索岛之间用以避免双重税收的一项“协定”。该协议以经合组织(OECD)模式为协议基础,同时出于荷兰和库拉索岛同处一个王国的特殊关系,以及两国对源国家一些特定收入来源征税的共同愿望,该协议也有自己的特点。

红利

我首先要说,库拉索岛不征收红利预扣税(也不对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征收预扣税),因此,TANC红利条款下的红利预扣税的降低,目前只对从荷兰支付到库拉索岛的红利有重要意义。

主要规定

主要规定是,红利接受者可以在自己的居住国上缴红利税,但是源国家可以征收15%的红利预扣税。

降低至0%

针对支付给下述机构的红利,TANC引入了一项0%的红利预扣税率:

  1. 养老基金;
  2. 公共实体;
  3. 至少持有子公司10%股份的公司,如果反过来,则该公司应至少有50%的股份由居住在库拉索岛或荷兰的个人所持有;
  4. 持有子公司10%的股份的公司,并且在收益条款限制下,该公司应被认定为是合格的公司。

实质股权

对于一个公司为移民到另一个国家(库拉索岛或荷兰)的实质股权持有人分发红利的情况,红利条款包含征税保留。两个国家都可以使用本国的实质股权收益率(荷兰王国25%, 库拉索岛19.5%)来代替红利预扣税率。这些规定看起来也适用于公司的红利支付,其中这些公司已经把他们的有效管理和控制转移到荷兰或库拉索岛。

信息交换

信息交换条款规定了库拉索岛和荷兰的税收部门将交换信息,只要他们认为这些信息与TANC的实施应用或与适用的国内税有关。隐私条款存在于信息交换规定中,该规定明确了交换所得的信息应以国内规定对待信息相同的方式对待。

埃米尔是库拉索岛Steevensz|Beckers税务律师事务所的税务律师兼合伙人。他拥有荷兰税务顾问联邦学院的税法学士学位,以及莱顿大学的税法硕士学位。

埃米尔的执业领域为各种税务实践,主要从事国际税务架构和国际税务规划、私人股权架构、裁决实践、尽职调查、飞机租赁、兼并收购、国际贸易架构,以及资产保护等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