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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西信托:适合中国人的几个要素

作者:Jeffrey Chen

税收情报交换协定(TIEA) 是多数法域税务局所采纳的防止纳税人进行不良税收筹划的主要机制之一。 截止2012年7月,中国与九个国家(地区)签署了TIEA,包括:巴哈马、英属维尔京群岛、马恩岛、根西、泽西、百慕大、阿根廷、开曼群岛和圣马力诺。其中,中国与根西的TIEA及谅解备忘录于2010年10月27日,自2011年8月17日生效,并于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全球范围内被税务筹划人士所经常使用的50多个法域带有国际金融中心中,耿西(又译根西岛、格恩西岛),作为一个中国人所不太熟知的法域,能够得到中国国家税务总局的关注,可以认为,根西必定有些特别之处,可以提供给中国人进行财富管理和税收筹划。“一个领先的理财专业选择”,早在2007年,耿西金融局的刊物中已经把信托及理财服务作为重点进行宣传,可见,信托及理财服务在耿西是具备良好口碑的。 事实上,970亿英镑的存款总额、2740亿英镑的基金总价值、33家持牌银行、154家理财牌照、748家自营保险公司及单元公司汇集这个国土面积仅62平方公里、人口6万的小岛确实令人吃惊。

但耿西有什么特别之处呢?

耿西岛是一个独立的使用英语的、低税率的法域,尽管其是英吉利海峡群岛的组成部分,但它不属于联合王国,有着自由的法律、司法及税收体系。耿西具备可追溯至18世纪的坚实的信托传统,其英国普通法的渊源亦可追溯到12世纪。耿西信托由地方法律的成文法予以规制,于2008年3月17日开始施行《耿西岛信托法2007》系取代1989年的信托立法,是耿西岛现行信托及理财服务的准则。

相比于BVI和开曼群岛的信托,该法对促进使用非慈善用途的信托作出规定且在耿西岛的信托不受时限限制。此外,《耿西岛信托法2007》澄清了向受益人提供信托信息的情形、废除了企业受托人董事的责任、对违反信托的受诉人限定了18年的时效限制及受益人与受托人同等接受法院命令、判决或查明事实的约束。以上规定,最大程度上保证了受托人在最少程度干扰的情况下实现信托目的。

与其他法域不同,耿西专门立法以促进使用非慈善用途的信托。 当使用离岸架构以协助税务、资产筹划或公司重组时,耿西可以为公司或个人提供相当大的帮助以建立一个有益的信托。 此外,耿西岛的信托理财服务现有的高度熟练人力资源构成了全面的法律、会计、税务和精算顾问的网络,促使耿西成为目的信托的理想家园。

就信托而言,除罕有的例外情形,耿西税务当局对对非耿西居民的委托人及收益人所取得的所得或资本利得是不征税的。耿西信托对于受托人的数量没有限制,信托可以通过简易的形式输入或者输出,在耿西到没有公共档案的存档要求。

有别于以上提及的特点,在耿西创造性地使用单元公司是必须提及的一个概念,因为耿西是全球率先提出单元公司(CC)概念的法域。继保障单元公司(PCC)后,股份制单元公司(ICC)的推出使单元公司的理念得以进一步发展。

除开展许可活动外,CC的合法用途不受限制,这便拓宽了CC可以涉及的范围。 PCC和ICC虽然类似,但结构不同。不同情形下,一种CC可能比另一种更适合。 CC的益处包括但不限于:
•    替代传统集体持股结构:

ICC可以通过提供共同管理中枢和框架实现规模经济。单元公司可以整合或迁移,实现更高的灵活性。

•    私有信托公司和家庭办公解决方案:

根据风险或所有权组合,私有信托公司(PTC)允许家庭或专业顾问参与,协助管理和享有特定资产。

•    家族统筹与继承规划:

通过资产和收益利益在单元公司中的不同安排,帮助权利分离但保留集资单元框架的优势。

•    多用途工具:

拥有不同业务的企业家可采纳单元公司的多用途性实现独特灵活的集约管理形态。

•    私有投资基金:

利用不同单元持有分离的家庭投资,但作为相同企业结构的一部分允许投资经理在管理权限,尤其是风险管理权限中具有更大的自由度。

•    房地产所有权:

通过单元公司分离房地产所有权,使风险、金融和不动产管理更加简易。

•   知识产权与版权分配:

收入与版权收入可本不同合同分离。特许经营或支持产权许可所得能够由不同的单元履行。

显然,耿西信托及其先锋型的单元公司概念能够提供客户广泛的信托服务,且可能更适合中国式的家族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