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曼群岛注册的金融机构与公司行号相当多,所以,开曼若选择让境内金融机构各自执行FATCA遵循程序,对金融机构成本将是极大负担,可能引发出走潮。而“第一类跨政府协议”将签署国金融机构的合规起始日推延到2015年1月1日,有更多时间进行合规准备,所以开曼群岛政府选择以第一类跨政府协议,由政府承担部分合规成本、配合FATCA增修法规,金融机构依此跨政府协议与配合法规将须申报的信息呈交给当地政府,并由当地政府转交给美国国税局。
而利用开曼群岛设立私人投资公司也将被要求揭露最终美国人股东(即具实质所有权之股东)。英属维京群岛虽尚未与美国政府签订跨政府协议,但也正积极与美方洽谈中。然而不论跨政府协议签订与否,各国之金融机构包含基金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仍须遵循FATCA法案,否则将面临美国来源所得或处分价款30%的扣缴。
有鉴于近几年经济合作暨发展组织(OECD)为防堵多国籍公司与高资产人士利用避税天堂逃漏税,促使会员国与各避税天堂签订税务信息交换协议。
OECD本身也已提出防杜“税基侵蚀与利润移转”(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BEPS)报告,预计在未来2到3年的时间内,针对各项议题提出具体解决方案,其中重点之一就是增进各国税务信息的透明度。
由于中国的公司或个人经常选择开曼群岛或英属维京群岛等作为境外投资公司的设立地,而这些公司或个人如跟开曼群岛内的金融机构从事交易,则相关金融帐户登记资料、事务数据等亦可能会被纳入税务信息交换协议,或未来跨政府协议中的可交换租税信息里。
在国与国之间金融信息与税务信息相互交换双轨运作的趋势下,未来透过避税天堂隐藏租税与交易信息以及租税规划将愈来愈困难,建议台商需随时注意其发展并提早规划对应。
By Courtesy of CompassCaym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