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 Analytics

按过滤器搜索


EN

境外人士在华不动产遗嘱继承案例分析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高明月律师、高洁律师

一、跨境遗嘱继承背景分析

在中国高净值人群全球化配置资产的同时,不少境外高净值人士在华购买不动产,有些境外高净值人士在华生活数年之后,最终落叶归根回国生活,有些仅仅是作为投资在华购置房产,这些人在本国立下遗嘱处理安排自己名下财产,自然也包含在中国的不动产,身故之后,自然面对境外所立遗嘱在中国继承不动产的事宜,以上情形也多发于华人在移民之后自己名下房产仍然留在中国,但本人及家人已经变更国籍且在国外生活,在境外设立遗嘱安排。

本律师团队处理的涉外继承案件大多复杂,且情形多样化,概括为两类:外籍人士在中国财产的法定继承及遗嘱继承/中国籍人士在境外财产的法定继承及遗嘱继承。其中涉及管辖问题、跨境遗嘱的效力认定、跨境继承的法律适用等等,且在具体案例中又充满了各式各样的不确定因素,内容庞杂,但限于篇幅有限,本文简单与大家探讨一些跨境继承案件中境外人士在华不动产的遗嘱继承。

二、境外人士在华不动产继承案例及焦点

境外人士在华不动产继承案例有很多,考虑到在中国继承的两种方式:继承公证,及向法院提起继承诉讼,且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我们仅列出下面两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通过公证处做继承公证

德国人Peter在2009年在中国工作期间与其妻子赵桦结识,后于2010年结婚,双方在2012年在上海购置不动产一套,登记在赵桦一人名下,2013年双方生育一子,赵女士在2016年取得德国国籍之后,一家三口搬至德国生活,2018年赵女士身患重病去世,在去世前赵女士在德国设立遗嘱,将自己名下所有财产留给自己的儿子所有。

Peter在处理完毕德国财产之后,拿着妻子的遗嘱来到中国找到律师来解决房产继承问题,最终在公证处获取继承公证书。

案例二:通过法院提起遗嘱继承纠纷诉讼

新加坡公民Frank,在新加坡有妻子陈某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有非婚生子女王某。Frank2011年在新加坡去世,Frank去世后其非婚生子女王某将其妻子陈某以继承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继承登记于Frank及陈某名下位于中国上海市的房产,陈某向法院举证Frank于2001年在新加坡立有遗嘱,遗嘱内容为Frank将其全部遗产留给其妻陈某及新加坡的子女,并相应提供了经过公证的新加坡律师的法律意见书、新加坡法院遗嘱认证事项的尽职调查。中国法院对上述证据的效力予以确认,涉讼房屋依据遗嘱继承,但因考虑到Frank对王某所尽抚养义务较少,且遗嘱中未保留遗产份额,酌情判决王某得15万元的遗产份额。

  上述两个案件最核心的问题如下:

1、外籍人士在境外所立遗嘱在华效力问题;

2、外籍人士在华遗嘱继承不动产的法律适用。

三、律师分析

(一)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十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一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三十二条

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第三十三条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

(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

(二)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

(三)涉及环境安全的;

(四)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

(五)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

(六)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律师简析

1、遗嘱效力认定

无论是通过公证处还是法院来完成继承事宜,被继承人在境外设立的遗嘱,在中国是否有效,是继承人、公证员、法官所要面对的首要问题。

    遗嘱的效力,指遗嘱人设立的遗嘱所发生的法律后果。遗嘱作为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虽然只要有遗嘱人单独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但只有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有效地发生法律效力。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都在遗嘱继承中对设立遗嘱及遗嘱本身规定了一些条件。主要的有效要素包括立遗嘱人的行为能力/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涉及财产的确定性/遗嘱形式合法。

因此,一个遗嘱是否合法有效,要看多方面的条件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那么在境外所立遗嘱效力在中国进行确认所参照的法律一定是中国继承法及相关法律吗,答案是否定的。

2、法律适用及法律查明

根据上述所列法条可知,涉外遗嘱继承案件中立遗嘱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判断,适用立遗嘱人的经常居所地法律;遗嘱方式,则只要符合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这个规定给出的范围还是比较宽泛的,只要符合四个关联地中任何一个关联地法律即可;遗嘱效力,适用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遗嘱行为地法律均成立。

因此在一个遗嘱继承案件中,律师要调查清楚立遗嘱人死亡地、立遗嘱人立遗嘱地、去世之前的经常居住地、生活地,看似简单的“对号入座”,在实践中却没有那么简单,有些立遗嘱人去世前并无固定居住国家,而是集中生活在三、四个国家,每个国家生活一段时间,只能通过收集立遗嘱人的家庭、房产所在地,社会关系、投资关系所在地等等综合因素来判断。结合以上种种因素判断出适用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之后,就涉及国外准据法的查明,主要查明途径有依职权查明和当事人提供两种方式,篇幅有限,不再赘述。

遗嘱继承案件涉及家庭关系、财产关系,本就复杂多样,尤其是参杂涉外因素,在证据收集、立案、法律适用、法律查明上面都会使案件本身都更加困难,但借助专业团队,抽丝剥茧,终会顺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