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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布扎比全球市场:与基金会和信托有关的资产保护法律分析

作者:列支敦士登格里芬信托公司的亚历克斯·贝克和阿布扎比格里芬公司服务有限公司的安德鲁·贝克
 
 
 
 
 
这篇短文介绍了阿布扎比全球市场(“ADGM”) 并强调了ADGM基金会相对于ADGM信托在资产保护方面的优势。
 
阿布扎比全球市场简介
 
ADGM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UAE”)的主要自由区司法管辖区之一。它提供了一系列有吸引力的工具,可供个人用于资产保护和/或继任规划目的,也可用于涉及国际贸易的企业或为其控股公司寻找合适的管辖权。
 
尽管阿联酋没有直接税,但它已经签订了90多项双重税收协定,再加上个人很容易获得工作和居留签证的能力,使其成为一个值得考虑的司法管辖区,成为东西方之间的潜在基地和门户。
 
ADGM的工作语言是英语,它是阿联酋唯一一个通过《2015年英国法律条例》直接采用英语普通法和法规的自由区,因此采取了与新加坡或香港类似的方法。ADGM结合了英国成文法和有数世纪历史的判例法的优势,加上它自己的法院系统,从而产生了高水平的法律确定性和效率。
 
ADGM中的资产保护
 
出于继任计划和资产保护的目的,选择的结构可能是“信托”或“基金会”。
 
鉴于ADGM信托主要受2000年《英国信托法》的适用管辖并由《2016年信托(特别规定)条例》补充,ADGM基金会则完全受《2017年ADGM基金会条例》(经修订)的管辖。
 
在设立信托和基金会方面,ADGM实施了重要的资产保护规定,如外国判决的不可执行性和不承认外国强制继承权。特别是2017年的《基金会条例》对基金会财产的转让进行了额外的限制,并规定了创始人保留权力而不使基金会失效。
 
 
可撤销交易的基金会与信托二分法
 
稳健的资产保护制度的一个重要部分是尽量减少创建者对所谓“可撤销交易”的索赔人的潜在责任,例如债权人试图将基金会创建者或财产授予者的礼物放在基金会或信托基础上,从而使有关资产可用于解决债权人的债权。
 
2017年ADGM基金会条例第33条规定,资产的转让给基金会“不能因创始人的后续破产或债权人对创始人的任何诉讼或索赔而被搁置,尽管任何其他外国法规另有规定”。当然,前提是,在资产处置给基金会的时候,创立者并没有破产,也不打算欺骗任何债权人(这包括在作者的观点中,未来的,但未知的债权人)。然而,应该注意的是,举证责任取决于债权人,并证明创始人在转移到基金会时有意诈骗不知道是债权人的人将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与上述有关基金会的规则不同,2016年《信托(特别规定)条例》或《2015年ADGM破产条例》中没有关于信托处置的规定。因此,由于ADGM在2015年英国法律法规的应用中没有通过任何英国法规来缓解这种二分法,ADGM法院在考虑与信托相关的“可撤销交易”时,可能会采用英国普通法原则。从资产保护的角度来看,这可能是一个问题,因为英国历史上一直采取有利于债权人的立场(例如,参见伊丽莎白1571年法令、1914年破产法、1925年财产法和1986年《破产法》)。
 
作者认为,与《基金会条例》第33条规定的更利于创始人的规定相比,ADGM法院很可能会效仿英国法院,对信托适用更严格、更利于债权人的做法。
 
ADGM法律评论
 
通过他们在ADGM中的特许企业服务公司(见下文),作者指出了与ADGM当局的明显不一致的方法,他们表示愿意重新评估与信托相关的可撤销交易的地位,希望能让他们与基金会处于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结论
 
至少就目前而言,ADGM基金会是优于ADGM信托的资产保护工具。然而,这两种结构同样适用于成功规划目的和作为最终持有工具。ADGM建议自己成为一个管辖区,在该管辖区内成立和管理信托、基金会和一系列不同的公司实体,不仅用于控股目的,也用于国际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