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当考虑到资产或利润的转移、资本保护和税收利益(甚至是“避税天堂”)时,许多人的都会想到塞舌尔、马绍尔群岛、毛里求斯、阿联酋、塞浦路斯甚至香港等异国目的地。然而,如果这样的好处能够在欧洲的中心地区找到——不仅如此还是——完全合法,并且有一个更发达的基础设施来提供支持、稳定性和长寿命呢?本文将探讨荷兰的法律优势和税收优惠。
在控股结构方面,荷兰控股(DH)制度是一种非常流行的制度。事实上,业内人士认为它是全球最受欢迎的一款!这不是由一个而是由几个因素造成的,这些因素使得开设一家荷兰控股公司非常值得。激励建立荷兰控股公司的根本原因是很简单的现实情况,那就是荷兰的企业和税法在历史上非常灵活,产生的困难比平时更少。此外,公司成立和年度维护的成本也相对较低,这与简单的公证程序捆绑在一起,这些程序易于协调,通常负担得起,并及时完成。
除了上述结构的简单性和好处外,DH的潜在好处也相当简单:它为DH的子公司提供了一个有效的获利退出途径,因此可以在公司税方面创造一个利润丰厚的环境——不考虑收入多少,不考虑年利润超过200000欧元时25%的公司所得税。因此,如果以最佳方案实施,DH结构可以归结为大约5%的有效税负!这种智慧型国际结构的突出例子是Facebook、谷歌、亚马逊和其他几家大公司的IP控股。一般来说,子公司对利润的征税是在其母国进行的,无论其是母公司的直接子公司还是仅通过公司结构形式上的公司。因此,股东从子公司获得的收入仍可能在其母国被征税。
然而,作为欧盟(EU)的一个欧洲中部国家,荷兰已经签订了若干(90个以上)税收协定,不仅使DH公司,而且使其所有者能够从大幅减税中受益。虽然这是有益的,但在这种情况下并没有充分发挥潜力,因为这些条约可能为在母国避税创造法律可能性。
DH制度的核心是能够获得免税股息和资本利得,同时能够消减费用。这些方面将显示DH公司的吸引力,以及它如何在不考虑常规企业税率的情况下受益。这将在本文的各个章节中进行更详细的探讨,准确地展示DH在税收方面的益处。
DH的实质性经营要求
在决定何时、何地以及如何成立公司时,需要考虑的重要方面往往是有关司法管辖区的实质性经营要求。DH的情况是几乎没有实质性要求:DH甚至不需要雇员,可能完全由信托公司提供服务。这类服务为维持DH提供了最低限度的实质性经营,例如可以包括管理服务或提供注册地址。简单地说,就实质而言,这已经涵盖了控股公司存在的要求。
荷兰参与豁免(DPE)
DH公司功能的核心是Deelnemingsvrijstelling,即所谓的荷兰参与免税(DPE)。从本质上讲,这提供了对所有收入和利润的免税,如任何合格子公司股份产生的股息、资本收益或版税。为使DH有此资格,DH母公司和DH随后的子公司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如果满足这些条件,DH就合格了。为了使任何DH子公司也能达到此免税的资格,它必须满足以下标准之一:
在这些条件下,如果符合,DH享有资本利得、股息和特许使用金的全部免税,对于超过200000欧元的利润,“正常”利润的公司税仍为25%。
回顾这一点,DH公司之所以是如此吸引人的解决方案就变得显而易见了。这并不是说没有(预期的)风险:任何生意都有一定的风险,任何声称“零风险”的人都是不诚实的。然而,随着上述结构的存在,风险被最小化了。DH子公司结构在您和您的业务活动之间添加了额外的保护层。例如,如果DH持有运营子公司95%以上的股份,税务机关可以将其视为一个纳税单位。这将意味着两者之间的费用很容易解决,这反过来又支持您的纳税申报。
一个DH公司的活动和效益
DH公司可能的业务活动本质上是无限制的。例如,它可以作为地区总部发挥作用,培养业务配对的能力比如从其子公司收取股息、利息甚至版税等,所有活动在一家公司。此外,这意味着它可以充当一家金融服务公司,同时仍然是一家传统的控股公司。
这自然会带来很多好处。其中最有趣的方面当然是上述资本收益或任何子公司现有股份股息免税的事实,只要它们符合条件。然而,其他相关好处包括:
总之,这种结构呈现出两类优势:法律优势和涉税优势。
DH公司结构的法律优势包括但不限于:
税收优势始于总体税负显著降低,使利润能够再投资于公司结构,以及DH和子公司。然而,真正的潜力取决于以下:
结合强大的法律基础,提供有吸引力的税收优惠,DH公司因此是一个有吸引力的选择,特别是对于海外投资者来说,尤其是在涉及额外的资产保护和资本转移方面。上述税收协议网络可被视为在这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税务条约优惠和欧盟预扣税豁免
多年来,荷兰与全世界90多个国家缔结了税收协定,范围远远超出了欧洲地区。这反过来又在许多方面加强了DH的纳税情况。例如,如果(荷兰)股东出售其股份,DH可在子公司所在国免征资本利得税。常见的税收问题,如双重居住权问题,因为这些协定通常也不会出现。还避免了可能发生冲突的其他方面,例如与常设机构有关的问题。如前所述,DH向投资者所在国进行股息代扣所得税也有所减少,其他收入来源如利息或特许使用金的预扣税率也有所降低。
需要注意的一个方面是,这些条约可以被欧盟法规否决。特别是就股息而言,母子公司指令为在欧盟境内支付股息的任何合格公司提供0%的预扣税率。当然,这会因执行法的不同而在各国有所不同,但同时也为股息问题提供了一个有吸引力的前景。
然而,要适用这一点,还必须再一次满足若干条件,其中包括:
这项裁决即使对非欧盟居民投资者也保持着吸引力。利用涉及DH及其子公司税收优势的双层控股结构提供了在对受益所有人的股息征税到来时比股息征税结束时更广泛的品种。这里有必要指出谷歌的“Double Irish with a Dutch Sandwich”( 通过将利润经由爱尔兰分公司和荷兰转移到低税或免税区的方式来减少纳税)结构的例子,但也有一些更新的策略。
表格:荷兰税收协定-国家概况
∙阿尔巴尼亚 ∙阿根廷 ∙亚美尼亚 ∙阿鲁巴,库拉索岛上的圣马丁 ∙澳大利亚 ∙奥地利 ∙阿塞拜疆 |
∙巴林 ∙孟加拉国 ∙巴巴多斯 ∙白俄罗斯 ∙比利时 ∙百慕大群岛 ∙贝斯群岛 ∙巴西 ∙保加利亚 |
∙加拿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克罗地亚 库拉索 ∙捷克共和国 |
∙丹麦 |
∙埃及 ∙爱沙尼亚 |
∙芬兰 ∙法国 |
∙格鲁吉亚 ∙德国 ∙加纳 ∙希腊 |
∙香港 ∙匈牙利 |
∙冰岛 ∙印度 ∙印度尼西亚 ∙爱尔兰 ∙以色列 ∙意大利 |
∙日本 ∙约旦 |
∙哈萨克斯坦 ∙韩国 ∙科威特 ∙吉尔吉斯斯坦 |
∙拉脱维亚 ∙立陶宛 ∙卢森堡 |
∙马其顿 ∙马拉维 ∙马来西亚 ∙马耳他 ∙墨西哥 ∙摩尔多瓦 ∙蒙古 ∙摩洛哥 |
∙新西兰 ∙尼日利亚 ∙挪威 |
∙阿曼 |
∙巴基斯坦 ∙巴拿马 ∙波兰 ∙葡萄牙 |
∙卡塔尔 |
∙罗马尼亚 ∙俄罗斯联邦 |
∙沙特阿拉伯 ∙新加坡 ∙斯洛伐克 ∙斯洛文尼亚 ∙南非 ∙韩国 ∙西班牙 ∙斯里兰卡 苏里南 ∙瑞典 ∙瑞士 |
∙台湾 ∙塔吉克斯坦 ∙泰国 ∙菲律宾 ∙突尼斯 ∙土耳其 ∙土库曼斯坦 |
∙乌干达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英国 ∙美利坚合众国 ∙乌兹别克斯坦 |
∙委内瑞拉 ∙越南 |
∙南斯拉夫(前) |
∙赞比亚 ∙津巴布韦 |
来源:荷兰税务局 荷兰(税务海关总署),2019年10月
不同类型的控股结构:荷兰金融公司
一个经常使用的并且有可靠税务规划的结构是所谓的荷兰金融公司(DFC)。它是通过荷兰提供的出色的法律和金融基础设施实现的。一个针对进一步扩大DFC的能力的特有属性可以归结为2010年关于“通过融资流动”的裁决,这使得DFC成为一个有吸引力的解决方案。要应用这个,DFC必须拥有自己的办公室和银行账户。此外,权益风险值必须至少为任何未偿还贷款的1%,或者如果低于1%,则必须超过200万欧元。DFC非常适合外国税收制度,并在本裁决下抵制外国的反避税规定。在集团融资活动方面,这一特别裁决将荷兰置于欧盟的前沿。虽然没有真正的“优惠税率”,而且适用于公司的正常所得税,但这项新规定提供的有效税率只有5%!
自2010年裁决以来,DFC的主要类型是荷兰集团金融公司(DGFC)。DGFC的主要活动是向子公司、股东和集团公司提供贷款。然而,它也可以作为控股公司甚至运营公司。在这种结构中,实际75-80%的净利息收益不包括在计税依据中。如上所述,这有助于将税率降低到实际上的5%!因此,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尽管如此,这里还是给出一个重要部分列表,举几个例子:
当然,一个DFC/DGFC公司必须符合荷兰的税务申报和注册要求,因此,当局对DFC或其他“税务工具”的审查力度加大。一个DFC公司必须进行税务登记,编制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获得纳税居民身份(如果要求),管理增值税申报表(如果要求),管理股息预扣税申报表(如果要求)。尽管如此,这些方面结合起来,使DFC成为外国投资者有利可图和可行的选择。
不同类型的控股结构:荷兰合作社
另一种相关且有利可图的DH结构是荷兰合作社(DC)或DUTCH COOP。它是母子公司结构中的一种公认形式,可以从欧盟子公司获得股息,而无需在子公司的母国缴纳股息预扣税。这使得它成为不征税控股公司的一个受欢迎的国际结构选择。DC虽然要缴纳荷兰企业所得税,但可能有资格享受DPE。DC使用“成员”而不是“股东”。DC成立时必须至少有两名成员,其设计是通过其活动如控股或其他与控股结构相关的活动使其成员受益。例如,与荷兰的两大公司类型BV和NV类似,责任是有限的。在这一点上,成员可以比作股东,因为他们有权获得DC的利润,但没有股票资本股息,所以没有最低资本甚至股权要求。公司注册是通过公证书进行的,但是公司注册没有最低资本要求,也不需要银行对账单。但是,它必须区分UA(除外责任)或BA(有限责任),甚至按名称区分。
对DC征税的方式与所有荷兰公司在表面上的做法相同:它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只要利息可以分配给DC任何成员的活跃业务,就没有股息预扣税(否则是15%)。值得注意的是,如果DC直接持有一家主要目的是规避荷兰股息预扣税或外国税收的公司的股份,则这15%适用。符合条件的子公司的任何股息收入或股份资本收益实际上免税。
在DC成员层面,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有来自DC成员的收入,只要不能根据《荷兰企业所得税法》将这些收入分配给企业的股权,外国成员可能会被征收荷兰公司甚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直接拥有荷兰实体至少5%的利息或投票权就是这种情况。
DC可能成为一家有资格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的公司。但是,它不是一种标准的法律形式,可能因此会受到来自原国税务机关的审查,因此无法享受条约待遇。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BV公司可能会作为DC和支付款项的外国公司之间的中介。这与欧盟对股息、利息和版税的免预扣税类似。
对于外国投资者来说,DC虽然不是一种标准的必要的合法控股形式,但仍然是一种奢侈的可能性。
结束语
荷兰控股允许外国投资者一个灵活、可靠的方式优化经营结构。荷兰必须提供的良好的基础设施和法律框架使得其实现并加强,它提供了一个解决问题的办法,这个问题通常只能在异国他乡(有时甚至是有问题的)“避税天堂”得到解决。
它位于欧洲的中心,若干(90个以上)税收协定的使用与不被归类为传统“避税天堂”的进一步属性相结合,允许免税股息和资本收益等基本特征。始终处于合法的“绿色地带”,荷兰控股在我们看来本身不是之一,而是绝对的外国离岸投资者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