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收益,双方同意加入新条款,清楚阐明两地居民在另一方的税负。根据《第四议定书》的条文,香港居民就买卖大陆上市公司股票取得收益,应仅在香港一方征税,这亦适用于香港居民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取得的收益。同时,该条文订明这方面征税权的安排适用于符合有关条文订明条件的投资基金。
《第四议定书》亦修订有关飞机和船舶租赁业务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的税负。大陆向香港居民就收取飞机和船舶租赁业务特许权使用费征收的预扣税税率,会由现时的7%降低至5%。陈家强表示,这有助香港推动航空融资业务,香港亦将继续研究其他措施。
此外,《第四议定书》也扩展有关避免双重征税安排的数据交换安排下所涵盖的税项种类范围,以履行香港的国际责任,符合提升税务透明度的国际标准。
《第四议定书》签订后会待双方完成有关立法程序及经通知后才生效。就香港而言,香港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须根据香港《税务条例》就《第四议定书》做出一项命令,该项命令须经香港立法会审议通过。
大陆与香港于2006年8月21日签订的《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含议定书)》(《安排》)自2006年12月8日起生效。大陆和香港亦分别于2008年1月30日及2010年5月27日签订有关《安排》的第二议定书和第三议定书,以厘清落实执行有关《安排》的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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