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家强欢迎该全面性协定,并表示协定阐明协定双方的征税权,有助投资者更有效地评估其跨境经济活动的潜在税务负担。
他续说,全面性协定有助推动两地的经济贸易连系,并进一步鼓励韩国和香港公司在彼此地方营商投资。
在没有该协定的情况下,韩国居民在香港所赚取的收入会同时被香港和韩国征收入息税。在该协定下,在香港所缴的税款,可以从韩国所征收的相关税项中抵免。此外,在没有该协定的情况下,香港的公司从韩国设立的常设机构所得的利润,如果源自香港,可能须在两地课税。在该协定下,这些公司在韩国所缴纳的税款,将可以根据香港的税务法例从香港所征收的相关税项中抵免,从而避免双重课税。
在没有该协定的情况下,香港居民若在韩国收取利息收入,须向韩国缴交14%至20%的预扣税。在该协定下,有关预扣税税率将会以10%为上限。韩国向香港居民征收的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扣税税率会由现时的20%降至以10%为上限。香港居民从韩国收取的股息收入的预扣税税率亦会由现时的20%降至15%或10%(视乎其控股的百分比而定)。
在该协定下,香港的航空公司经营往来韩国的航线,只须就有关利润按香港税率(基本上较韩国的税率为低)缴纳香港利得税,而无须在韩国课税。现时香港居民从韩国就国际航运赚取的利润,须在该国课税。在该协定下,韩国将豁免香港居民该等航运收入的税项。
香港与韩国的全面性协定包含了资料交换条文。
该全面性协定将待双方完成有关的批准程序后开始生效。就香港而言,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须根据《税务条例》就协定作出一项命令,该项命令须经立法会审议通过。
香港将继续致力扩展与贸易及投资伙伴的全面性协定网络。
有关香港与韩国的全面性协定的详情载于税务局网页(www.ird.gov.hk/chi/pdf/Agreement_Korea_HongKong.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