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年底,香港的信托产业管理着大约2.6万亿港币(约3350亿美元)的资产,其中超过60%的资产来源于非香港投资者设立的基金。
香港的信托法主要以普通法为基准,辅以《受托人条例》和《财产恒继及收益累积条例》。这两条条例分别在1934年及1970年制定,一直未有重大检讨或修改。当中部分条文已经过时,并不符合现代信托的需要。
在对《受托人条例》和《财产恒继及收益累积条例》进行复审,并结合众多针对信托产业现代化的提案,以及参考近期英国和新加坡的信托法改革,港府就该提案于2009年和2012年分别进行了公示听证。
改革方案试图阐明受托人的职责和预设权力,并更好的保护受益人的利益。提案主要包括引进受托人的法定注意义务,提供受托人更大的权力,使其能够委任代理人、代名人和保管人,除此以外,也将保证信托财产能够承受灭失风险;允许专业受托人收取报酬;在受益人指示下的受托人退休程序提供简化程序;并对专业受托人的免责条款加强法律监管。
另外,该法案允许财产授予者保留部分有限的权力;废除一些针对财产恒继及收益累积的过时条例;并且放宽投资股票市场的市值和分红要求。
考虑到该法律改革方案将能提供一个更强健的法律体系,是的现今的信托产业更有效的进行操作,受访者大多对此立法提案持支持态度,这对提高香港的国际资产管理中心地位至关重要。
在起草立法提案时,港府将信托产业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反馈信息列入考虑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