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直接投资(FDI)的监管在投资者监管领域越来越重要。虽然 FDI 限制在全球范围内呈上升趋势,但这些法规的范围和特征在各个司法管辖区之间差异很大。在以下部分中,我们将概述美国 (US)、英国 (UK)、法国和德国 FDI 监管的关键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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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 (CFIUS) 有权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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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管辖交易”,包括任何可能将美国企业的控制权授予外国实体的交易,或某些将美国企业中的特定“触发权”授予外国实体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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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盖的房地产交易”,涉及收购位于以下地点的房地产的某些产权:(i) 在特定机场或海港内或作为特定机场或海港的一部分运营,(ii) 在确定的政府/军事设施内,(iii) 在指定的范围内县/地理区域,或 (iv) 在位于美国领海内的已确定军事设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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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受 CFIUS 管辖但不受强制报告(见下文)约束的交易的各方可以选择自愿提交交易以供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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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某些涉及“TID美国业务”(涉及关键技术、基础设施或美国公民敏感个人数据的实体)的交易方必须在完成交易前通知 CFIUS。除非适用特定例外情况,否则强制向 CFIUS 申报适用于 (i) 对从事生产、设计、测试、制造或开发关键技术的美国企业的投资,这些企业需要相关外国实体的出口许可证,或 (ii) 投资导致外国政府获得美国企业的重大利益,该企业:(a) 生产、设计、测试、制造或开发“关键技术”,(b) 执行与“涵盖投资关键基础设施”相关的特定功能,或(c)维护或收集美国公民的某些类别的敏感个人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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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交易仅出于持有房地产的目的而涉及收购美国企业的权利,它仍可能属于 CFIUS 的一般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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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国家安全和投资法》(NSIA) 制度具有广泛的管辖权,包括当目标公司在英国开展活动或向英国境内的个人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对非英国目标公司的少数股权收购。该制度对收购方的国籍保持中立,同样适用于英国实体的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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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政权授权国务卿,现任兰开斯特公爵领地事务大臣 (CDL) ,要么直接禁止交易,要么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清算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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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制度要求通报涉及在 17 个经济“敏感领域”中任何一个经营的实体的某些交易。在这些领域中,以下领域与房地产客户特别相关:(i) 交通,(ii) 民用核能/能源,(iii) 数据基础设施/通信,以及 (iv) 政府的重要供应商(包括房东或经理持有英国安全许可的政府租户场所)。强制性制度不包括资产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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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SIA 还授权国务卿/CDL 有权“召集”审查任何可能引起国家安全担忧的交易,即使是那些在强制通知制度之外的交易。这包括收购股份、资产、土地和财产,尽管政府预计很少会干预资产收购(目前情况如此)。如果该地点被认为是敏感的或靠近敏感地点(例如重要的国家基础设施、军事地点或其他政府大楼),则“召集”土地或财产收购的风险会更高。不受强制通知约束的交易可以在完成后最多 5 年内被要求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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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收购方没有义务向英国政府通报豁免强制通知的交易,但如果存在“召回”的潜在风险,他们可以选择自愿通知交易以获得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