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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信托在上市中的应用

作者:邓新华

信托的一般功能,譬如财富传承、资产管理、财产保护等已经为高净值人士、家族、私人银行和家族理财室(Family office)所熟识并频繁运用。而信托对于拟上市(IPO)的公司亦可以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IPO过程中的信托安排最常见的目的主要有:股东方的家族财产安排以及公司员工的股权激励。

就股东方的家族财产安排计划而言,一般信托的委托人(即股东方)最关注的问题是资产的安全性与可控性,即股东方原来拥有的股权及资产通过信托安排由受托人拥有后,原股东方对该资产如何进行控制和处分。由于普通法中的信托制度将财产所有权与收益权进行分离,大陆法系的委托人对财产的控制与安全的问题最为关注和费解。他们认为一旦信托设立后,原来由委托人所所有的资产将变成由受托人所有,并且受托人将成为信托资产合法的所有人。解决委托人顾虑的关键是对信托形式的选择,而对信托形式的选择又会牵涉信托法域的选择。有很多法域都有信托法的支持,如开曼群岛、新加坡、泽西岛、香港等,每个法域中的信托的种类都非常的复杂,如何选择成为一个重要但又困难的问题。


根据我们的研究和实践,针对前述信托的需求和特点,家族财产安排中的信托类型可以选择英属维尔京群岛的Vista信托(BVI Vista Trust)以及开曼群岛的不可撤销全权处理信托(“IDT1”)。这两种类型的信托都有一个特点,既可以实现委托人将资产转移至受托人的目的,更重要的是委托人在信托协议框架下对信托资产不失去相应的控制权和处分权。以开曼群岛的不可撤销全权处理信托为例,可以成立一个投资委员会,投资委员会的职责、权力、义务和委员会的人选都由委托人在信托成立时决定。投资委员会的功能在于保护信托资产的价值,投资委员会可以作出投资建议,包括如何行使所持有股票的投票权,以及在信托协议约定的权力下, 就信托资产的管理、处分事宜向受托人提出书面指示。这种形式的信托,委托人有权自主地决定如何分配资产,何时、何人、数量及收益授予受益人等都可以自主地为委托人所决定。受托人将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及受益人情况的变化灵活地行使处分权。此种信托是相当有效的资产保护工具。

在具体的家族财产信托结构中一般会安排双重离岸公司架构,这种架构可提供更有效的资产管理和更高的保密性。信托委托人将会成立两家离岸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分述为SPV1、SPV2),SPV的法域可以选择英属维京群岛或者开曼群岛。委托人将会是这两家公司的首任股东。随后委托人会将SPV1的股权全部转给SPV2。 SPV2将成为SPV1的唯一股东。委托人将目标公司的股票转入SPV1在投资银行开立的证券帐户,并最终将根据信托协议将SPV2的股权全部度让给受托人 (IDT1的受托人)。SPV1与SPV2将分别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委任一名董事,即SPV1的董事由委托人委派,SPV2的董事由受托人委派。委托人将会以书面形式的意愿书将其对信托资产在将来如何投资和分配的意愿告知受托人。完成双重离岸公司架构后,家族财产信托将对委托人的信托资产提供了一个完整、有效的保护和安排。

IPO信托安排另一个重要的部分为员工福利信托。如果员工福利信托方案设计不当,不但会影响对员工的激励,而且可能会影响上市的进程。

员工福利信托同样面临信托类型的选择。对此,我们也建议选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Vista信托或者开曼群岛的不可撤销全权处理信托。以BVI Vista Trust为例,该类型的信托对于委托人的主要优势在于:委托人在信托存续期间,一直保持对SPV的控制;对受托人就任、罢免公司董事以及出售公司股份给予了限制;委托人一直拥有对公司经济利益的权利以及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员工福利信托中,委托人将设立一家或几家平行的SPV,然后委托人将会把授予员工的相应股份转让给SPV,即由SPV来持有这些目标公司的股份。另外,委托人将根据信托协议将SPV转让给Vista信托。享有福利的员工将成为SPV的受益人。员工福利信托既可以有效地激励员工,还可以保证目标公司上市后的公司控股股东的股权不被稀释以及降低控股股东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

信托安排的核心在于明确信托设立人设立信托的目的,所谓差之毫厘谬之千里。本文所述亦只罗列了部分信托架构在企业上市中的应用,希望能对上市的实践者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