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私募基金法》(“法律”)于2020年2月7日生效,并提出了在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CIMA”)注册封闭式基金(通常指不授予投资者在接到通知后从本基金撤回或赎回其股份或权益的权利的投资基金)的要求。法律将这些封闭式基金称为“私募基金”。 共同基金(如开放式对冲基金)未被该法律规制,并在修订后的《共同基金法(2020年修订版)》中继续受到监管。因此,开曼群岛现在对所有共同基金都有一个监管制度,对法律所涵盖的“私募基金”也有一个单独的监管制度。
什么是“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是指提供、发行或发行其不可赎回投资权益的公司、单位信托或合伙企业,其目的或效果是汇集投资者资金,使投资者能够从该实体收购、持有、管理或处置投资中获得利润或收益,其中(a)投资权益持有人对投资的收购、持有、管理或处置没有日常控制权;以及(b)投资整体由私募基金运营商或其代表直接或间接管理。
“非基金安排”的列表,包括(i)证券化特殊目的工具,(ii)合资企业,(iii)专有工具,(iv)控股工具,(v)优先股权融资工具,(vi)主权财富基金,(vii)结构化融资工具,以及(viii)单一家族理财办公室列在法律附表中但不属于法律范围。
单一投资者私募基金将不在法律的范围内,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不会汇集投资者资金。
哪些基金将属于私募基金法的范围?
该法适用于私募股权基金、房地产基金和其他类型的封闭式基金,如开曼群岛有限合伙企业、公司(包括特殊目的公司)、单位信托和有限责任公司。
该法还适用于在开曼群岛境内或从开曼群岛开展业务或试图开展业务的非开曼群岛私募基金。如上所述,根据修订后的《共同基金法》(2020年修订版),共有基金的单独登记制度,该法不适用于受监管的共同基金或受监管的欧盟关联基金。
注册流程-注册CIMA需要哪些文件?
该法第5条规定,私募基金必须:
1. 在CIMA接受投资者的投资承诺后二十一(21)天内向CIMA提交注册申请;
2. 向CIMA提交有关私募基金的规定细节;
3. 就私募基金向CIMA支付规定的年度注册费;
4. 遵守CIMA规定的注册条件;以及
5. 遵守法律规定。
就提交给CIMA的文件而言,法律指的是提交有关私募基金的“规定细节”,但没有要求提交发行备忘录或任何其他发行文件,但营销材料(如发行备忘录)已提交CIMA,对私募基金发行文件(如有)的内容有规定。
注册时间
该法第5条指出,属于该法范围的新的私募基金将被要求:
1. 在接受投资者的投资承诺后21天内,向CIMA提交注册申请;以及
2. 在接受投资者的投资出资前,必须向CIMA注册。
因此,在CIMA注册的时间将与适用于共同基金的时间有所不同。
私募基金需要通过CIMA REEFS门户网站注册,表格为PFC 166-77。
向CIMA登记变更的要求
法律要求私募基金通知CIMA:
1. 对提交给CIMA的任何信息造成重大影响的任何变更;
2. 注册办事处或主要办事处所在地的任何变更。
私募基金将在做出变更或意识到变更后二十一(21)天内向CIMA提交变更详情。
费用
就私募基金的注册而言,应向CIMA支付的注册费为4268.29美元。
对私募基金的监管要求
该法律要求受法律约束的私募基金在审计、资产评估、基金资产保管、现金监督和证券识别等方面有一定的机制和保障措施。
审计
每个私募基金必须(i)每年由CIMA批准的审计师名单上的审计师事务所审计其账目,并且(ii)在私募基金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六(6)个月内向CIMA提交此类审计账目(以及CIMA规定格式的财务年度报表)。
经审计的账目必须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美国、日本或瑞士或任何非高风险司法管辖区的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该法将“非高风险司法管辖区”定义为不在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发布的高风险管辖区名单上的任何管辖区。
CIMA可就私募基金的任何财政年度的全部或部分,准许该私募基金绝对地或在CIMA认为适当的条件下,免除向CIMA提交经审计账目的要求。CIMA已经公布了允许此类审计豁免的情况。
资产评估
该法要求私募基金有适当和一致的程序,以便对其资产进行适当的估价,以确保估价是按照法律的要求进行。对私募基金的资产进行估价的频率必须与私募基金所持资产相适应,而且在任何情况下,至少每年进行一次。
私募基金资产的估值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1. 在非高风险司法管辖区具有适当专业资格进行估价的独立第三方;
2. 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或经营者,或与私募基金管理人有控制关系的人,前提是:
3. 估值功能独立于投资组合管理功能;或
4. 潜在的利益冲突已被适当识别并披露给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或
5. 由私募基金委任的不属于上述(a)段的管理人。
如果私募基金资产的估值不是由具有专业资格可在非高风险司法管辖区进行估值的独立第三方执行的,CIMA可要求私募基金的估值由审计师或独立第三方进行核实。
法律授权CIMA完全或根据CIMA认为适当的条件放弃估价要求。
基金资产的保管
法律要求托管人(i)持有能够实物交割或能够在托管账户中登记,但考虑到私募基金的性质和所持资产的类型,这既不实际也不相称;以及(ii)核实基金资产的所有权并保存其记录。
如果根据私募基金的性质和所持资产的类型,设立托管人既不实际也不相称,则可由以下任何人进行所有权核实:(i)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或经营者(根据职能独立性或冲突管理要求),(ii)独立管理人,或(iii)另一独立第三方。
如果所有权验证不是由托管人、管理人或其他指定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的,CIMA可要求私募基金由具有适当专业资格的独立第三方验证其所有权验证。
现金监督
法律要求私募基金指定一名管理人、托管人或另一独立第三方(或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或经营者)来:
§ 监控私募基金的现金流;
§ 确保所有现金均已记入以私募基金名义或为该账户开立的现金账户;以及
§ 确保已收到投资者就投资权益支付的所有款项。
当现金监督功能不是由管理人、托管人或其他独立第三方执行时,私募基金经理或运营商设立的现金管理职能必须独立于投资组合管理职能,否则必须正确识别潜在的利益冲突并向投资者披露。
证券识别
定期交易证券或持续持有证券的私募基金必须保存其交易和持有证券的识别码(如ISIN码或CUSIP码)的记录,并应要求向CIMA提供。
违规处罚
不遵守该法第5条的处罚是,一经定罪,将被处以10万开曼元(约122000美元)的罚款。私募基金的经营者(例如,如私募基金以公司形式成立,则由董事会组成;如私募基金以有限合伙形式成立,则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如未能履行其确保私募基金遵守法律的责任,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将被处以20000开曼元(约24400美元)的罚款。
有关私募基金注册和遵守监管要求的具体建议,请联系您的Loeb Smith律师或以下任何一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