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支敦士登金融中心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是其在1924年与瑞士签署的关税条约,将瑞士法郎作为法定货币。
- 在贵辖区内,客户的首选是信托和基金会吗?您如何得以确信?您期待未来在此方面有任何变化吗?
对于经常在世界各地变换居住地,并且准备将财产转移到下一代的富裕家庭而言,信托和基金会是他们首选的方式。为了继续保持财富,须保证财产处于一个稳定且客观的环境,毋须图个人的短期利益以及不顾全局的长期利益。如果一个家族改变他们的居住地或者国籍,并且对该国的新法律不熟悉,或者仅仅想确保实现财产的规划目的,那么信托和基金会将是他们的最好工具。但如果他们直接持有财富或者通过离岸实体而不是合适的信托或基金会会时,一旦家族成员或债权人对财产造成损害,结果会令其震惊。
家族需求不会有太大变化,家族对信托和基金会的偏好也不会改变,尽管在未来的2到4年内,由于税务和法律事务方面的合作,其复杂性将会大幅度提高。资产保护通常从由一个国家到另一个国家的合法套利中获益,国家之间的合作越多,反而越难从中获益。一个专业的受托人是资产规划结构最重要的第一步,当被问到法院会如何确定信托或基金会结构的有效性时,每个受托人的回答可能会有很大的区别。
- 通常,当你们为中国或亚洲客户制定规划时,遇到的最大问题或挑战是什么?针对这些,贵辖区有哪些解决方案?
一般情况下,中国和部分亚洲国家的家族并没有充足的时间去了解信托或基金会在某个方面或其他方面的影响。他们会听你讲述,但最终他们还是依据关税的价格、银行或信托公司的规模或者朋友的推荐来决定。并且,他们不会坐下来去考虑其实际的问题,也不去考虑或许在A国一个适用的解决办法在B国并不适用。一个专业的受托人需要受过良好教育的家族,可以清晰地表达他们的需求,并且不会天马行空。富有的家族在与银行信托部门洽谈向其销售某项信托或基金会的同时应避免追求投资回报,更不必说该信托或基金会往往不值得客户花费金钱在上面,因为该架构根本不会考虑富有家族所遇到的问题。该问题并没有简单的解决办法,只能是耐心应对,准备好资料材料,解决具体需求以及逐渐深入地挖掘市场,这就是列支敦士登ATU信托公司88年所积累的专业经验。
- 在贵辖区,信托和基金会法是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
1926年,我们开始实施信托和基金会的相关法律,所以说我们国家拥有不可替代的列支敦士登金融中心在国际信托与基金会法律领域88年的经验。如果你回顾过去20年中不同国家所颁布的不同基金会法,你会发现他们均研究过列支敦士登的法律基础并且在很大程度上沿袭了列支敦士登的基金会法。相对于信托而言,列支敦士登基金会将为中国家族提供一个巨大的优势——资产所有者不再是受托者或董事,而是基金会本身。所以,即使你解雇董事长或解散基金会委员会,资产所有人也不会改变,这是完全不同于信托概念的。
- 在贵辖区,最近有信托或基金会法律方面的更新需要投资者关注的吗?
在信托或基金会法律方面,列支敦士登最近并没有重大的变化。但是有一些对富有家族产生深刻影响的重要变化,即各国之间加强了税务合作。
2015年7月1日,中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并签署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该《多边公约》中的许多条款要求各方采取不同方式互相帮助,包括:应要求交换信息、自发的信息交换、其他国家的税务检查以及税务的同步检查和税收帮助。该协议还包含有保护纳税人权利的条款。同时该协议在各方的同意下允许信息的自动交换。
假如账户的持有者是基金会或信托,那么信息将转移到财产授予人、保护人、受托人、受益人和其他控权人名下。在此,一个专业的受托人能够为富有家族指出某个基金会或信托架构与其它架构的不同之处,从而使得哪些人能够得到答复,哪些数据能够被传送或不被传送(通常由银行传送)。根据基金会或信托设立的方式,例如一个参与者或者从销售中获得的资金可能报告也可能不报告。家族基金会和信托是财富规划的一种方式,并且在信息交换不断增长的时代背景下,依然如此,因为家族基金会和信托的主要目的在于财富保值、继承计划、继承问题、债权人保护和税务最优化。在这个方面,专业的受托人就能够提出和推荐各种有利机会并考虑合适的国家及银行网络,展现出签约合适的基金会或信托机构的效果。
来源:ATU信托公司受托人委员会成员Roger Fri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