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规定每间私人公司至少须有一名董事为自然人,以增加透明度及提高问责。
- 阐明董事须以谨慎、技巧以及努力形式的责任。
- 强制所有股本公司采用无面值制度,并且废除股本面值制度。
- 取消公司向持票人发行认股权的权力。
- 引进了完善的提议和书面倡议规则。
- 将所需获得的成员投票值门槛从总投票权的10%降至5%。
- 新条例加强有关公司高级人员违规法力条例而须承担法律责任的执法制度。
- 授权注册处对公司任命董事和秘书进行指导。
- 授权注册处处理特定障碍来鼓励公里最大程度使用法律资源。
- 就董事和相关试题的贷款和相关交易禁例引进新的项目。
- 在清偿能力测试时,允许所有公司回购股票资本,并为并购股份提供资金协助。
- 允许合格的小型私人公司准备简化的财报以及主管报告。
- 按全体股东的一致意见安排年度股东大会